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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珠海汽车流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珠海汽车流通协会ZhuHai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 (缩写:ZHADA),是由珠海地区从事汽车销售企业(含二手车),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汽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经纪公司、汽车配件销售企业、汽车有形市场、汽车俱乐部、汽车装饰美容及用品销售服务企业、汽车租赁企业;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相关媒体、网站以及个人自愿参加的地方性汽车服务贸易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于2004 年6 月由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

协会的宗旨和主要职能:以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宗旨,以推进珠海汽车流通行业现代化建设为主要任务,并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制止行业恶性竞争和市场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行业整体利益,从而充分实现协会的“八大功能”即“组织功能、管理功能、自律功能、信息功能、培训功能、维权功能、协调功能、聚合功能”。

主要工作

一、继续坚持为会员提供共性和个性化服务,真正将协会办成企业的家;

二、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团结全行业,增强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

三、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行业自律工作,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和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

四、加强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开展行业发展规划研究,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

五、加强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为企业与政府构筑有效沟通的平台;

七、加强国内外同行交流,为会员经营发展提供合作交流机会;

八、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行业法规体系建设;

九、加强与地方各相关行业协会联系和合作,共同促进我市汽车流通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凡依法成立,从事汽车流通及相关行业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单位、社会团体等,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通过自愿申请均可成为珠海汽车流通协会成员。

秘书处职责范围

为了发展和壮大珠海汽车流通行业,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必须全面贯彻“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的协会宗旨,特制定工作职责范围如下:

一、加强本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坚决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及会长的决议和决定。

二、编制和实施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密切联系会员,全心全意为会员、为行业服务,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团结会员企业,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联系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全力完成其委托和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五、倡导诚信经营,推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行业和消费者的权益,建立良好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行业社会形象。

六、搭建会员和会员、会员与行业、行业与政府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把握好本行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提供相关的政策、技术、市场等信息和咨询,为会员和行业做好参谋服务。

八、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及其他行业的联系,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共同前进。

九、加强行业基础理论和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升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行业整体素质。

十、树立会员企业与行业的良好社会责任感,为建设和谐珠海作应有贡献。

会员管理

一、协会入会程序

凡承认《珠海汽车流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愿意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并缴纳会费的汽车流通企业和相关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入会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资料

1、填写《珠海汽车流通协会会员申请表》2份;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二)会员资格初审

1、协会秘书处收到《珠海汽车流通协会会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秘书处工作人员按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进行会员资格初审;

2、工作人员将资格初审结果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秘书处根据办公会讨论情况形成会员资格认定意见。

(三)会员资格确认

理事会对秘书处提交的新会员资格举行会议(或通讯方式)讨论通过后,会员资格得到正式确认。

(四)办理会员手续

1、秘书处向新会员发出会员资格确认通知书、《珠海汽车流通协会会员登记表》;

2、新会员将填写《珠海汽车流通协会会员登记表》、其他相关资料提交秘书处;

3、新会员将当年会费及会员注册费(包括证书及标牌等工本费)转帐至协会指定帐号;

4、秘书处代表协会向新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和特制的会员牌匾。

二、协会会员权利及义务

按本协会章程规定申请入会的会员,经正式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并交纳会费后,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如下:

(一)会员应享受的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资格监督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

3、有资格向协会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和意见;

4、有资格接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对外开展有关业务;

5、有资格享受协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和荣誉;

6、有资格优先或享受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

1)有资格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技术讲座等活动;

2)有资格优先参加协会举办、协办和代理的各种经贸、交流活动;

3)有资格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娱乐、文化、体育活动。

7、有资格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

1)有资格向协会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可能的帮助;

2)有资格免费获得协会以及协会转发的国内汽车行业信息资料;

3)有资格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劳务中介、法律咨询、社会保障等服务;

4)有资格优先被推荐参选各类行业评选活动。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9、享受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

(二)会员应尽的义务:

1、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

2、有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3、有义务承担、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和配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有义务向协会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5、有义务在协会组织下,解决其他会员在技术、经济、管理、培训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6、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协会章程

珠海汽车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命名为珠海汽车流通协会,

(英文名称:ZhuHai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缩写:ZHADA)

第二条本会是由珠海地区从事汽车流通行业、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以“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面向企业,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通过行业活动不断增强自身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综合实力,从而成为业内发展的规划者、业内经济政策的建设者、业内经济运行的协调者、业内经济利益的维护者、业内经济组织的服务者。

第四条本会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珠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珠海市。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园华科汽车展览中心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内的行规、行约,规范业内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二) 开展业内调查,研究汽车流通业的发展,向政府提出有关政策意见和建议;

(三) 进行业内信息的统计、收集、分析以及公布;

(四) 参与制定汽车流通业发展规划,对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进行前期论证;

(五) 参与业内标准制定和修订,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六) 参与生产和经营资质审查;

(七) 参与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以及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八) 组织技术、职业培训;

(九) 创办刊物,开展咨询活动;

(十) 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接受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考察、登记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请本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在本会组织下,有协助解决其他会员在技术、经济、管理、培训等方面遇到的问题的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的代表组成,理事会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的聘用与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批准协会办事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监督检查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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