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珠海海事局 |
释义 | 珠海海事局是在珠海海上安全监督局基础上于2000年11月份正式组建而成的,隶属于广东海事局。珠海海事局最初为“广东省航政局珠海分局”,成立于1982年11月,隶属于广东省航政局。从成立之初至今,曾先后更名为珠海市航政管理局、珠海市航务管理局、珠海海上安全监督局,隶属关系分别为珠海市政府、广东省港务监督局、广东海事局。主要职责是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维护国家权益,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机构简介珠海海事局由原珠海海上安全监督局于2000年11月份正式组建而成,隶属于广东海事局。珠海海事局最初为“广东省航政局珠海分局”,成立于1982年11月,隶属于广东省航政局。从成立之初至今,曾先后更名为珠海市航政管理局、珠海市航务管理局、珠海海上安全监督局,隶属关系分别为珠海市政府、广东省港务监督局、广东海事局。 依照上级主管机关的授权,珠海海事局承担着珠海辖区6300多平方公里海域和700多公里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船舶安全监督、通航保障、危险品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船员考试发证、船舶检验发证等,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代表政府对海事行为相对人行使行政执法权。作为珠海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的主要成员单位之一以及该中心办公室的责任单位和日常办事机构,还履行“两防一救”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参与珠海辖区水上遇险事故的应急与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珠海海事局在职职工201人。内设9个机关科室,下设9个海事处以及1个附属单位,其中8个海事处的地理位置分布为:位于珠海市最早开放口岸九洲港的九洲港海事处,坐落于近年来迅速崛起的珠海港高栏港区的珠海港口海事处,管辖范围与澳门内港水域相邻的湾仔海事处,位于桂山岛管理辖范围覆盖万山区水域的万山港海事处,以及香洲海事处、唐家海事处、斗门海事处、前山海事处,履行辖区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现场管理和水域防污染的具体职责。 主要职责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维护国家权益,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管辖范围辖区水域面积约6000平方公里,即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辖区通航里程208海里,泊位358个,港口12个,其中一、二类开放口岸各3个。 业务范围珠海海事局最先进的巡逻船“海巡151” 通航管理(1)负责辖区水域通航管理工作;(2)负责辖区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 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等区域的划定、审核或审批; (3)负责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的审核; (4)负责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审核和施工船舶的审批; (5)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 (6)负责辖区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的审批; (7)负责辖区内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的划定或审批; (8)负责辖区内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9)负责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 (10)负责辖区内引航工作的监督管理; (11)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12)作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船员管理(1)负责权限范围内船员管理工作; (2)负责权限范围内海船船员丙、丁类和内河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和适任评估; (3)负责权限范围内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考试、发证; (4)负责辖区内三级引航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5)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签注工作。 船舶管理(1)负责辖区内船舶管理工作; (2)负责受理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申请,并 进行初审; (3)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登记工作; (4)负责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 文书的审批; (5)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的审批; (6)负责辖区内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 危管防污(1)负责辖区内危管防污工作; (2)负责辖区内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的监督管理; (3)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港口油污应急计划,应急处理辖区内船舶一般污染 事故; (4)负责辖区内港区污染监视工作; (5)负责辖区内排污口设置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工 作; (6)负责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有关危管防污方面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 和文书的审批; (7)负责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 物接收处理单位的资格审批; (8)负责辖区内国际航行船舶防污设备和文书的检查。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1)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工作; (2)负责辖区内非涉外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3)负责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4)负责辖区内非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5)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业务内容(一)管理辖区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受理辖区内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申请及核审工作。 (二)按照授权,负责制订船舶检验、引航机构与船员管理公司资质标准和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的审核与监督,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水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评估、考试、发证管理工作和船员服务簿、海员证和出境证明签发及管理,以及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分支机构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职能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抗雷雨大风、防台、防洪、枯水雾季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及管理咨询业务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港口国和船旗国监督安全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六)按照授权、负责承办全国海事系统华南片职工培训和组织水上溢油应急反应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监督、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负责辖区内VTS系统规划建设及华南地区VTS系统设备维修工作;审核锚地、重要水域划定和港区岸线使用工作。 (八)受广东海事局委托,监督管理规定辖区内船舶检验工作;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及船舶、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管理;审核、管理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组织对验船人员考试及协助发证工作;代行对规定辖区内外国验船机构组织驻华机构的监督管理;受理对验船工作的投诉,参与重大海损事故的调查,以及协调各方面检验机构的关系。 根据授权,具体负责广东辖区内船舶、水上设施和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及签发检验证书工作;负责乡镇船厂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发证和船厂焊工考试发证工作;承办法定检验授权事宜。 (九)按照授权,负责珠海海区海上干线公用航标和沿海主要港口航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专业单位专用航标设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 (十)按照授权,负责珠海海区水域、港口航道的检测、基本测量、水文观测及其资料的收集,编印和发行相关航海图书资料等工作。 (十一)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水上安全通信、船舶和海岸电台管理工作。 (十二)按照授权,负责协调辖区与港澳地区间海事业务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局范围内的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公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四)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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