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整计划 |
释义 | 重整计划的概念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重整计划名为计划,实际是一个协议。 重整计划的特征:(1)以企业拯救和债务公平清偿为目的;(2)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负责制备;(3)应依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业前景,确定以让步为基础的债务清偿方案,并确定有助于企业解困复兴的经营方案;(4)一般需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5)需经法院批准,方可生效。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提出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关键的一环,重整计划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重整计划能否成功,因此,由谁来制定重整计划尤为重要。我国采取的是由重整人制定重整计划的立法体系。 (一)制备人 我国实行选择制,重整期间的营业要么由管理人管理,要么由债务人管理,故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备。 (二)制备的期限 重整计划制备期限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立法例。英国、美国等则采用法定主义,英国要求在颁发重整令后3个月内提交,美国要求裁定进入重整程序起120日内提交。 我国也采用法定主义。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和债务人制备重整计划的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算。该期限届满,未能完成该计划,具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即最长为9个月。 (三)重整计划的内容 1、必要记载事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的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除第(7)项兜底性条款外,这些事项大多属于概括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很大。 2、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 我国仅对此提出概括性要求,至于重整企业是否合并或分立以及如何筹资等,均留待当事人意思自治。 3、债权类型 我国债权类型实行法定主义。四类,但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不得变更债权的类型及其顺序。 4、债权调整方法 我国将债权调整方法留给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该计划不得减免债务人企业所欠非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该费用的债权人也不参加该计划的表决。 重整计划的表决、批准和执行要使重整计划草案成为正式的重整计划并产生法律效力,还需要经过两个环节: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和法院的审查批准。 (一)债权人会议通过 1、法院事前审核 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重整计划,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该计划。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可召开债权人会议,付诸表决。法院应在收到该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该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债权人会议及其表决 在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就该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亦可列席讨论该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该会议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分组进行,债权分类严格执行前述法定类型,即四个表决组分组表决。如该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则应设出资人组,对此事项进行表决。 3、决议的定足数 债权人每组形成决议的定足数为,出席该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所代表债权数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每组均通过的,该计划即告通过。 (二)债权人会议不能通过之补救 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时,仍有两条补救之道:(1)再次表决。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与未通过重整计划的表决组协商,该组可在协商后再次表决。但是,双方在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2)强行批准。若该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不能通过该计划草案,只要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法院可经管理人或债务人申请而裁定批准该计划草案。①该计划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受偿所受损失将得到公平的补偿,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或该组已通过该计划草案的;②劳动债权和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该组已通过该计划草案;③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该组已通过该计划草案;④该计划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该组已通过该计划草案;⑤该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破产清算的法定清偿顺序;⑥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三)法院批准 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须经法院批准方可生效。 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的执行是对重整计划的具体实施,是重整程序的最终落脚点,也是是否能达到重整目的的关键,是破产重整程序的执行人又是决定重整程序执行效果的决定性因素。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在重整期间主持营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其接管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债务人。 二、重整计划的监督人。 1、监督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2、债务人的报告义务。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债务人的行为违反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情节严重,构成重整计划的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监督期满终止。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三、重整计划的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的债权不得行使;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以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这意味着,未申报债权只有在已申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以后才能获得清偿,而且其获得的清偿不得高于同类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比例。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债权人是否参加重整计划的清偿,均可就其未由重整计划获得的清偿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 四、重整计划的修改。 在破产法中,没有规定已获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变更。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计划的任何修改都受到禁止。对于经过了复杂程序的仔细审查和慎重批准的重整计划,原则上应当严格执行。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只有对重整计划的某些部分作适当修改才能实现企业拯救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则不加变更而坐等计划失败显然是不可取的。例如,对企业经营方案、融资方案的某些修改,如果有利于营业复兴并符合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和管理人可以提出修改方案,在取得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后,报请人民法院作出批准决定。至于债权调整方案和清偿方案,一般不允许变更,除非债务人与相关债权人已经达成了债务和解协议。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终止。 1、重整计划因执行不能而终止。 重整计划执行不能,包括债务人不执行和不能执行两种情形。在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时,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执行不能而终止的情况下,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其基于让步而放弃的债权恢复原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已经接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无须返还;其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清算程序。但是,如果同顺位债权的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的清偿未达到同一比例,则破产分配时应当首先对其中受偿比例较低的债权人进行分配;已受偿比例较高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例如,甲、乙同为普通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应获得20%的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终止时分别已获得10%和8%的清偿。在破产分配中,应先给乙补足该2%的未清偿部分,然后以剩余的破产财产对二人进行按比例分配。 在执行不能而终止的情况下,已经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管理人有权依据担保协议,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2、重整计划因执行完毕而终止。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裁定终结破产案件。自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时确认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债务人对于依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免除清偿责任。 重整计划的监督(一)效力 重整计划一经批准,即对破产案件受理时已成立的所有债权均有约束力,对债务人亦具有约束力。 (二)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为此,已经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自法院批准该计划后即应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监督 债务人负责计划的执行,管理人则负责执行计划的监督。监督期限以该计划的规定为准。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该监督期限。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一旦监督期限届满,即应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该报告。 (四)变更 我国未就重整计划之变更作出明确规定。英美国家准予在重整计划实质性执行完毕前,进行变更。英国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不仅要向债权人和股东提交报告,而且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方可变更。 (五)执行完毕 一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人对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即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