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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银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重庆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6月,是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登记注册的地方行业性、非赢利性社团法人,拥有重庆市级单位会员二十名。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协会章程

重庆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重庆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QBA。

第二条 协会是重庆市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银监局)和重庆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重庆银行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重庆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重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把重庆打造成长江上游金融中心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协会注册地为:中国重庆。办公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座20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重庆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重庆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配合职能部门制定本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重庆银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重庆银监局,并做好重庆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及其实施细则,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参与重庆银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重庆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重庆银监局反映妨碍重庆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重庆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重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重庆银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重庆银行业声誉。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重庆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水平;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重庆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章程,在重庆市辖内设立并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批准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驻渝代表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协会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在3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后,召开理事会予以审查。审查同意,即取得会员资格,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退会;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的有关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自觉按时缴纳会费;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时受阻的,有权向协会监事会反映。

第十八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经会长同意后,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十九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会员增减及名录变更情况报重庆银监局和重庆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第二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经营资格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违反协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有关准则,经劝告教育仍不纠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四条 协会实行联络员制度。各会员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联络员代表会员负责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及理事和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通过入会费和会费缴纳标准;

(八)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协会秘书处在换届前广泛征求会员单位、主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非会员理事由重庆银监局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应自觉履行职责,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如在任期内未参加理事会会议达三分之二,原则上不提名作为下一届理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在单位也不提名候选下一届理事或监事单位。如在任期内发生调离所在单位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接任在协会的任职,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自愿退会;

(六)审定行业自律公约及相关制度;

(七)审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任免协会秘书长;

(九)审定协会副秘书长聘任人选;

(十)审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聘任人选;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长、监事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协会秘书处在换届前广泛征求会员单位、主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应自觉履行职责,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如在任期内未参加监事会会议达三分之二,原则上不提名作为下一届理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在单位也不提名候选下一届理事或监事单位。在任期内发生调离所在单位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接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和权利行使方面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部门。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第三十八条理事、监事单位应向秘书处派驻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胜任本职工作、高度敬业精神和热爱协会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按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与委派单位协商确定。重庆银监局必要时予以协调。理事、监事单位派驻人员确有困难的,应支付一定金额的专项费用,由秘书处公开招聘。会员单位对派驻人员在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应等同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四十条 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可提前解聘或要求其派驻单位重新选派。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重庆银监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领导人或提前改选。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重庆银监局审核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登记备案,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可由会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协会副秘书长或秘书处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推荐,专职副会长提名,理事会审定和聘任。

第四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要在制定有关业务规范、公约及实施细则、业务制度、信息沟通、业务协调、调查研究、培训教育、会员权益维护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年度工作计划应报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节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监事长一名。

协会会长、副会长在会员理事中推选,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协会专职副会长由重庆银监局推荐,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会长不得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发生调离所在单位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经理事会通过,继任者接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当选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经重庆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重庆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七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八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重庆银监局审查同意,重庆市民政局登记备案。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九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五十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设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组织协调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一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重庆市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 重庆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接受政府机构的拔款,以及承办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而获得的收入;

(四)协会开展的各种业务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入会费和会费。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收取专项活动经费。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发展需要,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

第五十八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第五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按要求公布、报告有关使用情况。

第六十一条 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结果报告重庆银监局和重庆市民政局。

第六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六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银监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重庆银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协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银监局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29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重庆银监局审查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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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5: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