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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医药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重庆医药行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12月,是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相关的经济组织与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重庆医药行业协会宗旨是坚决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严格按照协会章程的要求,坚持做本行业利益的忠实代表;坚持为重庆医药行业发展服务,为重庆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的宗旨;履行行业服务、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自律的各项职能,完成行业协会各项目标任务;重庆医药行业协会将不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而努力奋斗。

入会程序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自律公约

重庆医药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药生产经营秩序,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重庆医药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重庆医药行业协会全体会员企业共同缔结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重庆医药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自律体系,切实履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有效、服务至上的共同承诺,为建设和谐社会和“五个重庆”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本公约是公约缔结者的共同行为准则,同时是对公约违反者进行约束和整改的依据。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重庆医药行业协会工商企业会员及其所有从业人员。

第五条:倡导重庆地区全体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者共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 律

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经营。

1、严格执行GAP、GMP、GSP、GCP、GLP等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在种植、研发、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的质量,杜绝生产和销售假劣药品。

2、共同反对商业贿赂,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在药品进入政府目录和投标等各种环节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机会和商业利益。

3、自觉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在业务活动中严格审核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资质,不为无合法资质的企业、人员供应药品、场地和票据等条件。

4、严格遵循药品价格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虚高定价,不低于成本价倾销,不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价格。

第七条:牢固树立企业信用意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1、重合同,守信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恪守法纪,公平交易,严守合同,履行承诺。

2、尊重客户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真实提供商品信息,不做虚假广告,不欺瞒和误导消费者。

3、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和信用评价制度,防止企业信用受损。积极参与社会和本行业组织的诚信建设活动。

第八条:尊重技术、尊重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1、尊重他人的产品品牌、商标、企业和名优标记,不使用与其他企业相近似或易混淆的名称和标记。不套用他人的产品包装和宣传资料。

2、不做损害同行商业信誉的事情,不散布损害同行

商业信誉的言论。

3、积极申办企业自主商标,产品专利,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第九条:加强行业内的沟通与协作,努力促进互利共赢。

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交流与合作,参与行业资源共享,推动行业联合重组,不断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重庆医药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第十条:严守医药行业治病救人,维护健康的职业道德,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健康重庆”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一条:重庆医药行业协

会秘书处是组织实施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受理投诉,协调争议,表彰履行公约的先进企业和人员。

第十二条: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管和指导;诚恳欢迎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与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公约由重庆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公约经2010年5月21日重庆医药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向全社会公布。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重庆医药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Chongqing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PPA

第二条:重庆医药行业协会是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相关的经济组织与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坚持为会员单位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相关政府部门的决策服务。为大众健康服务,当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开展符合协会自身特点的服务活动,为企业解决一些共同性的问题,在行业内形成共识和力量,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不断提升重庆医药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实现科学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重庆医药行业协会办公地址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76号(邮编400014)。

第二章 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有关部门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引导企业和行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完成各项任务。

(二)积极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和行业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协助政府部门研究论证本行业的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战略规划。调查分析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前期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和依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制度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社会责任。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授权和企业自愿,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围绕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各种咨询服务和培训活动;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和有关项目论证,举办或协办行业有关交易会、展览会以及研讨论坛等各种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履行协会服务宗旨,促进行业发展。

(六)认真办好协会刊物和网站,宣传行业先进企业和人物、交流先进经验、展示优秀产品,向全市和全国展现我市医药行业健康向上、锐意进取,科学发展的整体形象。

(七)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展同行业之间的各种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交办和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重庆医药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高级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出席协会会议或活动。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可接受为本协会会员:

(一)自愿申请入会;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凡依法取得开业“许可”和法人资格的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不受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限制);

(四)重庆市辖区的县(市)级医药行业协会(药事协会),可以申请为团体会员;

(五)外埠医药企业驻渝办事机构以及与医药行业相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六)对重庆医药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可聘为协会个人高级会员。

第十条: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协会举办的各项服务和有关活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有权取得协会发布各种信息情报资料,有要求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进行咨询的权利;

(五)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协会的工作;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意见和要求,在不影响企业核心利益和机密的前提下,向协会提供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五)遵守协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因下列原则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应取消其会籍: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销的;

(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与医药行业完全无关的;

(三)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严重违法,造成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后果的。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标准;

(五)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和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协会的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八)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协会有关机构的设立;

(八)审定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九)审定协会重大管理制度;

(十)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议案;

(十一)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

(十二)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

(三)审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 六)提名下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候选人;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研究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就重大人事变动提出建议并报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3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协会设立会长会。会长会参加人员为正、副会长,协会顾问,秘书长。会长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会主要研究协会年度工作和重大人事变动等问题,提出决策建议,以利协会拿出报告,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行使会员(理事)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遇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主管单位审定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备批准。

第二十九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超出此规定的,须经主管单位审定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或通过理事会决定的副会长、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制定协会届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四)签署协会重要文件;

(五)签署协会对外重大合作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或经授权的专职常务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下设专职人员组成本协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或经授权的专职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长负责,主持协会常设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常设机构的办公会议,领导协调各部门、岗位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建议名单,经会长审定后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负责协会常设机构的内部管理,加强机构和团队建设;

(五)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社会团体的捐赠和企业赞助;

(三)政府部门资助和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结余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协会组织专项活动,可按照企业自愿、互利互惠和财务公开原则收取企业赞助。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为企业和政府服务的相关活动、协会常设机构的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按规定必须缴纳的税费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会员退会或除名时不得请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赞助、捐赠的财物。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和保险、福利等待遇,结合协会财务状况,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审计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0年5月2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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