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山城义工志愿服务队 |
释义 | 重庆市山城义工志愿服务队( 简称:山城志愿者)。是重庆本土最具潜力的公益组织之一,正式成立于山城志愿者是2007年11月11日,以网络为宣传平台发展模式,目前已经正式注册的志愿者达2000余名,加入的预备志愿者共计3000余名,组织活动1000余次,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数万余小时。 组织结构(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介绍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章 志愿者加入 第五章 注册志愿者 第六章 志愿者权利、义务 第七章 活动组织及参与 第八章 激励和表彰 第九章 志愿者退出 第十章 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一章 财务制度 第十二章 组织解散的财产分配 第十三章 附则) 组织愿景:人人献出一点爱,让山城变得更美丽 组织使命:以志愿者为服务中心,专注志愿服务 组织宗旨传递爱心、分享快乐 核心价值观感恩、奉献、团结、责任 服务理念:优质服务是志愿服务的生命线 服务口号让爱心成为一种习惯 组织纪律准时、服从、团结 组织结构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活动,整合社会人力资源,使愿意投入志愿服务工作的社会力量有效运作,以发扬志愿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障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全称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简称:山城志愿者)。本章程所称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的民间公益性组织,本章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组织预备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本章程所指的志愿者服务计划不包括单纯、偶发、基于家庭或友谊原因执行的志愿服务计划。 第二章 组织介绍第三条 志愿者:对社会提供志愿服务者。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注册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四条 志愿服务:基于自由意志而非基于个人义务或者法律责任,以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术、时间等贡献社会,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以提高公益事业及公共事务效率及增进社会公益所需要的其他各项辅助性服务。 第五条 本组织定名为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是重庆本土最具潜力的民间公益组织之一,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现有成员数近千人,志愿者多为来自重庆各社区各阶层的爱心网友和热心人士。 第六条 监督和管理 本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腾讯城市达人和重庆市血液中心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本组织的性质是:自愿结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志愿服务社会团体。 本组织的宗旨是:传递爱心,分享快乐。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弱势群体救助、志愿服务社会为宗旨。本组织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八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组成部分: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由本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门义务工作者(简称义工);志愿者成员(所有加入本组织的志愿者、注册志愿者)。 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九条 本组织业务活动范围 一 、为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三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五 、规划、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广大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六 、开展与其它兄弟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七 、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组织直接组织管理的志愿者队伍。 八 、维护和代表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法制建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章 志愿者加入第十条 本组织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申请加入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组织并得到批准,准许参加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组织的各项志愿活动的人员。 第十一条 加入本组织的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腾讯网友、重庆市民和在重庆工作的人员及关心重庆公益事业的各地热心人士; 二 、品德优良,有开拓进取精神,富有爱心; 三 、热爱公益事业,不怕困难,乐于奉献; 四 、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 、成为志愿者后能够坚持志愿活动,并遵守组织的相关规章制度; 六 、根据自身意愿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具有一定时间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志愿者加入程序: 成为一名正式的山城志愿者队员需要完善的五个程序: 一、请将办理志愿者证所需4样手续一并交到山城志愿者办公室:山城志愿者注册申请表、3张一寸登记照、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费15/100元;本人认同本组织的章程和制度,自愿加入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阅读山城志愿者告知书并签字。 二、参加一次新志愿者的入队前的初级培训; 三、参加一次山城志愿者的公益活动实习; 四、到山城志愿者官方论坛注册写一份培训和活动的总结,发布到山城志愿者论坛《志愿者感想》; 五、领证前参加山城志愿者入队宣誓仪式; 第五章 注册志愿者第十三条 注册机构 注册机构为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 第十四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加入山城志愿者咨询群 二、登陆山城志愿者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 三、填写申请表后将表发送到山城志愿者官方邮箱 ,请根据邮件回复的内容向山城志愿者办公室进行电话咨询 第十五条 注册号 为便于注册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和胸牌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 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 注册号由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统一确定编制规则。 第十六条 山城志愿者证 《山城志愿者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的志愿服务荣誉。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志愿者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在其志愿服务证中注明。志愿服务证在全国通用。 第六章 志愿者权利、义务第十七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和相关培训; 二 、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请求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 、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协会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 、优先获得本组织或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 、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六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第十八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坚持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二 、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三 、遵守本组织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志愿服务活动中被服务单位的各项规定; 四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 、积极参加本组织工作,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 、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 活动组织及参与第十九条 所有的爱心志愿者成员都可以围绕爱心、公益策划活动,活动方案经组长确认后报备到活动部主管,经过大渝爱心志愿者理事会通过后发布活动召集贴,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条 关注活动信息,详细阅读活动召集贴相关内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报名,经活动组织者联系确认后方可参加活动。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上岗服务必须佩戴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服务证吊牌,携带《山城志愿者证》。 在提供服务时,须如实填写服务记录,经服务对象确认,并由大渝爱心志愿者理事会独立进行服务和时间认证。 第二十二条 所有的活动除赞助以外均为参与志愿者自费,且必须有能力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及其它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时必须注意环境保护,不得在活动的过程造成环境的污染,如果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激励和表彰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依据志愿者已认定的服务时间的长短,志愿服务的表现及影响,分别为注册志愿者授予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者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之星的称号;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可依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根据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和服务质量,采取星级评定激励机制,并授予社区志愿者星级证书。 一 、志愿者参与公益活动的服务时数,详细记录在《山城志愿者证》,作为志愿者所参与志愿服务的凭证,以及志愿者考核、激励和表彰的主要依据。 二 、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的注册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一星级志愿者。 三、 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注册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二星级志愿者。 四 、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注册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三星级志愿者。 五 、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注册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四星级志愿者。 六 、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0小时的社区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五星级志愿者。 第九章 志愿者退出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退出分为个人自愿退出和组织劝退两种。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个人自愿退出,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本组织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委员会确认后备案,讨论通过后予以退出。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组织可对志愿者进行劝退或无告之清退: 一 、志愿者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有损志愿者形象,经本组织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二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志愿服务组织工作安排; 三 、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受到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四 、个人擅自在本组织网站和志愿者QQ群发布其它组织和单位的活动通知,使本组织志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 、个人未经委员会通过,擅自以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名义举行各类活动,违者一律清除出本组织;对本组织造成不利影响,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 、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 七 、志愿者如果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组织策划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八 、年服务时间少于8小时或者无服务记录。 九 、未完成志愿者证年度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章 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第三十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志愿者代表大会,志愿者代表大会具有权利如下: 一 、商讨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战略发展方向、近期活动策划方向及组织内部各项重大事务; 二 、协调各部门工作关系,商讨各部门重要事务,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三 、商讨处理志愿者投诉、意见和建议等信息的方案; 四 、商讨制定组织内部相关制度、规定; 五 、商讨选拔、任命、更换、撤消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职务;商讨开除、表彰、接纳志愿者及负责人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代表大会召开需提前通知志愿者代表,其决议须经与会志愿者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设立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志愿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志愿者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志愿者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设立监事会,对重大事项及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常务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常务理事会职能: 一 、执行志愿者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志愿者大会; 三 、向志愿者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四 、决定志愿者的吸收和除名; 五 、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担任; 六 、协调各部门工作关系,商讨各部门重要事务; 七 、提出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内部相关制度和规定,在志愿者代表大会时进行表决; 八 、提出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战略发展方向、近期活动策划方向及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各项重大事务。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的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爱党爱国,思想健康积极,热情上进。 二 、在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有热情,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五 、作风民主,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 、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充满爱心,甘于奉献。 七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志愿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有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免职。 八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理事长为本爱心志愿者组织法人代表。 九、 志愿者组织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理事长兼任志愿者代表大会会长,召集和主持召开代表大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督察志愿者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章 财务制度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组织经费来源: 一 、个人或集体捐赠; 二 、政府相关部门的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帐户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志愿者中任意分配。 第四十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的财务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所有的经济来源支出都必须经理事长审核并签名才属于有效,并随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志愿者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章 组织解散的财产分配第四十五条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 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终止决议须经志愿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组织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志愿者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三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志愿者大会有权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一经公布即自动生效。本组织过去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志愿者须自觉遵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山城志愿者服务总队常务理事会。 山城志愿者办公室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融汇新时代19楼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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