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电子商务协会 |
释义 | 协会性质重庆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 ChongQi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又缩写:CQECA。 重庆市电子商务协会是由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宗旨重庆市电子商务协会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和应用管理等方面发挥会员的表率作用;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在推进社会的电子商务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协调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作用;促进重庆市电子商务的发展。 业务范围重庆市电子商务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订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政策、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七、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八、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评定和专家推荐工作; 九、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协会章程重庆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重庆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 ChongQi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又缩写:CQE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和应用管理等方面发挥会员的表率作用;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在推进社会的电子商务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协调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作用;促进重庆市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电子商务协会办公地点设在重庆市北部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订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政策、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七、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八、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评定和专家推荐工作; 九、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行规行约,按期交纳会费; 二、自愿加入协会,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三、面向电子商务的单位组织和热心并在电子商务研究领域有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于展览(销)会、各种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学术会议等,会员享有优先权及费用上的优惠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在清理完经济和其它事务关系后可以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会员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损坏协会声誉,侵犯行业利益; 二、对其他会员或非会员的侵权行为; 三、诽谤他人名誉,违反国家法律被责令停业; 四、违反协会章程,不遵守行规行约。 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批准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名誉会员和协会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形成的重要决议将及时通报全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协会经费审定。 五、领导协会及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报理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 协会将聘请享有盛誉、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政府领导担任协会名誉理事长或顾问,其具体事宜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常年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及个人的资助; 三、政府部门拨款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信息产业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上报,经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四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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