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简介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正式对外办公,前身为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10月成立),坐落在武陵山腹地——渝东南边陲土家族、苗族聚居地黔江区西沙步行街115号。 机构全院内设立案庭、刑一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监庭、执行局、研究室8个审判业务部门及政治部、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6个司法政务部门。下辖黔江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五个基层人民法院。 职能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审判管理年”活动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三届五次、六次全委会精神,坚持“围绕一个大局(“314”总体部署),突出三个重点(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保持司法廉洁,维护司法权威),强化三种观念(科学发展、整体推进;保障民生、促进和谐;敢于创新、争创一流),建设四化法院(审判工作精细化、法院管理信息化、法官队伍职业化、物质装备现代化)”的总体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服务渝东南,强力抓审判,着力带队伍,努力促规范,全力创一流,实现了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和全面发展。 2009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406件,结案1354件,结案率为96.3%,结案标的4.53亿元。其中,受理刑事案件182件,审结182件,结案率100%;受理民商事案件821件,审结793件,审结率96.59%;受理行政案件107件,审结107件,结案率100%;受理执行案件122件,执结116件,执结率95.08%,申请执行标的7936万元,兑现标的5485万元,执行兑现率69.11%;受理再审案件69件,审结69件,结案率100%。民商事二审案件调撤率达到40.82%,比2008年同期上升16.96个百分点。共办理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案件57件,缓交诉讼费金额61万元,办理结案退费40余万元。接待来信来访479件(次),信访回复率达100%。 职责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各项审判职能,圆满完成了各项审判工作任务,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切实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法调节行政当事人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促进官民和谐和依法行政;建立执行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解决“法律白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的指导方针,畅通诉讼与申诉渠道,不断完善便民利民举措;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创建“平安重庆”、构建“和谐重庆”,推进渝东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打造武陵山区经济高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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