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安徽商会 |
释义 | 机构概况重庆市安徽商会(英文简写A.C.C.C)是在重庆市、安徽省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的关心支持下,于2006年5月12日经重庆市民政局审核批准登记、取得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民间社团组织,具有联合性、地方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接受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重庆市安徽商会已建立了包括商会核心理念、发展战略在内的完整的工作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实现了民主和规范办会;形成了一个团结共事的领导集体以及由重庆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级有关金融单位领导和军界高级领导等组成的高级顾问班子;建立了与重庆周边区县政府及各在渝异地商会的友好联系和合作关系。 重庆市安徽商会现有会员240多家,业务涉及电梯、楼宇安防智能化、食品、电缆、包装、汽车改装与销售、房地产、建筑设计、建材、医疗、物流、旅游、商贸、投资、服务等行业,经济总量超过300亿元,其中,迪康电梯、华安楼宇、明星电缆、洽洽食品、德威实业、亿恒包装、铭嘉实业、国通建材、三一重工等在全国或地区范围享有盛誉,在业界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重庆市安徽商会坚持以会员为服务对象,积极开拓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产业经济和教育、科研信息,提供商机,提供科研、教研机会,提供经济合作与产业发展的平台,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咨询,提供权益保护措施,提供相关持续发展和规模发展的理论和指导意见,并充分利用优秀的徽文化、传统的徽商美德和皖籍人才资源,为渝皖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做贡献。 重庆市安徽商会是在渝徽商之家,是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渝皖两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商情互动的纽带,是一个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良好信誉的团结、文明、务实、创新的商会。 领导集体会长:张启才 常务副会长: 程久安 李广胜 陈友坤 钟世彬 梅 锋 李家宏 副会长(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邦林 王永进 王 杰 宁永昌 刘冀鲁 孙灿林 李兴营 李文祥 何晓秋 张永年 张 伟 林代联 金诗泽 茆文娟 贾尚福 徐 钛 徐高九 程吴平 陶学权 喻绪千 储 楚 张海涛 理事会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邦林 王永进 王 杰 王宏越 王 青 宁永昌 伍先国 刘冀鲁 刘景春 刘华清 孙灿林 李广胜 李兴营 李家宏 李文祥 何晓秋 何晓阳 余述勇 张启才 张永年 张平义 张复仪 张 伟 陈友坤 陈 平 林代联 金诗泽 茆文娟 胡昌东 钟世彬 姚成贵 洪 浩 贾尚福 徐 钛 徐高九 陶学权 梅 锋 程久安 程吴平 曾昌树 秘书长:莫欠恒 副秘书长:黄守华 江明友 刘之俭 张海涛 商会历史2006年3月19日,重庆市安徽商会筹备组经过精心策划和较长时间的筹备,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在重庆市经委、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的关心和指导下,重庆市安徽商会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于2006年5月12日完成了注册登记,并于2006年7月9日在渝州宾馆隆重举行了成立庆典。 2009年4月19日,是一个经过精心挑选的好日子。渝州宾馆俱乐部大厅灯火辉煌,庄严肃穆的重庆市安徽商会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这里隆重举行。 商会章程重庆市安徽商会章程 (二OO七年元月十八日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重庆市安徽商会。英文译名为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缩写A.C.C.C。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是由渝皖籍工商业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在渝皖籍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单位团结一致,努力为国家的社会发展、政治经济建设建言献策、出资出力。本商会竭诚为会员服务,积极提供产业经济和教育、科研信息;提供商机; 提供科研、教研机会; 提供经济合作与产业发展的平台;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咨询;提供权益保护措施;提供相关持续发展和规模发展的理论和指导意见;使商会成为重庆徽商之家,成为会员与商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两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商情互动的纽带。 努力把在渝徽商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在渝徽商的奋力崛起。本商会充分利用优秀的徽文化、传统的徽商美德和皖籍人才资源,为重庆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和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暂设在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积极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协调、教育培训,提供商机和其他各种机会,给会员带来实惠和便利,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开展与当地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协作,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五)开展渝皖两地经济互动活动,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六)建立商会活动场所、信息平台、物流枢纽,开展徽文化与徽商文化的研究与传播,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皖籍在渝的工商业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其他相关业界的合资机构、民营机构及皖籍机构驻渝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相关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取得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 (二)由本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查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四)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谏言献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严重违反商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 (三)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的。 第十三条 对注销会员资格的,收回会员证,并停止一切对其服务的工作。如需服务,将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对自愿申请退会或自动退会的,须在退会二年以后才能重新入会。重新入会按第九条入会程序从严考核,其中拖欠会费的须补齐所欠会费方可重新入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邀请热心于本商会工作的在渝皖籍领导、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名誉会员。其中,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颁发聘书;名誉会员与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要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提前或延后,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注销;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限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四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决定和处理商会重要工作和问题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本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德才兼备;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常务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主持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其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和岗位变动,可由其所在会员单位提出新的代表接替其职务,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在常务副会长协助下,授权行使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有关重要工作,在会长外出或离职其间,代行会长的职权; (二)参加会长办公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参加常务副会长碰头会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重要工作; (三)按照会长办公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参与商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下属实体公司的筹建、运作及管理等工作。 (四)行使副会长的其他各项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限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7年元月18日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施行。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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