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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上市公司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重庆上市公司协会,原名“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2003年7月16日由在渝注册的27家A﹒B股上市公司,5家拟上市公司和4家中介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为了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形式,更好地发挥协会的作用,2009年4月28日,协会更名为重庆上市公司协会。截止2009年8月,协会共有会员单位50家,其中31家上市公司,10家拟上市公司,7家律师事务所,2家会计师事务所。

协会的性质:由重庆市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盈利的联合性社团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和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维权、自律、协作、发展。

协会工作范围: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向证券交易所、证券业报刊反映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建议和呼声;制定自律性规则,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会员单位高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会员单位对外交流考察;组织会员单位就上市公司的发展、规范运作及证券市场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国内外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相关书籍,建立、维护重庆上市公司协会网站等等。

协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15楼1515室。.

秘书处职责及机构设置

职责

(一)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对会长负责;

(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会员进行自律性管理,根据会员对国家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规范运作水平,制定奖励计划或处罚措施,并将相关意见和建议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实施;

(三)加强与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成为会员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的纽带。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五)及时汇总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向重庆证监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报告;

(六)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争议;

(七)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同业间的学习交流与合作,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

(八)组织协会会员的业务培训、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九)认真贯彻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各项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合重庆证监局监管要求并组织相关活动;

(十)承担重庆证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工作;

(十一)完成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事项。

机构设置及职责

各部门对秘书处负责。

(一)综合部(杨帆、程耕)

1、负责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会议资料准备及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工作;

2、负责协会文件的起草、印发、传阅和归档;

3、负责协会及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处理。负责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

4、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工作,收取会费,编制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5、负责协会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采购及管理;

6、负责协会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履行协会的关怀精神,对协会会员的婚、丧、嫁、娶表示慰问等事宜。

8、重庆证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工作及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事项。

(二) 信息联络部(徐虹、张伟建)

1、网站日常维护及信息的及时更新;

2、保持与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成为会员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的纽带;

3、收集整理国内外经济、金融的证券信息,及时了解本埠最新经济动态,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4、重庆证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工作及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事项。

(三)活动事务部(彭云辉、李厥庆)

1、出谋划策,组织会员经常性开展协会联谊活动,加强会员间以及会员与国内外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

2、重庆证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工作及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事项。

(四)会员事务部(张凯、黄青华)

1、负责协会的组织发展;负责会员的吸收及入会资格的审核。

2、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会员进行自律性管理。根据会员对国家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规范运作水平,制定奖励计划或处罚措施,并将相关意见和建议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实施;

3、组织各种形式的会员培训,提高会员诚信、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水平。

4、对会员进行进行日常帮扶助困及慰问。

5、搜集会员的意见及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6、重庆证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工作及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事项。

(五)法律事务部(程源伟、蔡建军)

1、配合协会常年顾问,出面为会员维权,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2、对协会及会员单位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3、重庆证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工作及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事项。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重庆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 Associ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ongqing)。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重庆市上市公司及其它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盈利的联合性社团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维权、自律、协作、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和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15楼。邮政编码:4000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重庆监管局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向证券交易所、证券业报刊反映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建议和呼声。

(二)制定自律性规则,调解单位会员之间的纠纷,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组织单位会员单位的业务培训,促成上市公司管理力量的交叉,开展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就上市公司的发展、规范运作及证券市场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

(四)支持、协调、促进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发展。

(五)收集整理国内外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信息、资料。按照相关规定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相关书籍,建立、维护重庆上市公司网站。

(六)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七)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协会活动的形式:

(一)协会以全体会员大会或专业组为主开展集中活动,以协会秘书处这一常设机构牵头开展日常性活动。原则上,协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二)协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应提前十日向各会员发出书面通知。各会员有准时参加会议的义务,无故不参加会议或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者,协会有权将其除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依法设立的注册地在重庆市的上市公司(含二板市场、境外市场);

(二)已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前辅导期,并向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报备的拟上市公司;

(三)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其他单位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申请入会的单位,须先递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并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二)享有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协会所能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法规文件和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享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六)对协会对其违反自律公约的处分有申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决议;

(二)按时足额交纳入会费和会员年费;

(三)按协会规定提供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信息及统计资料;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委托的事宜;

(五)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六)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

会员单位设一名会员代表(企业法人代表)和联系人(董事会秘书),会员代表可授权联系人参加协会日常活动。会员单位更换法人代表或董事会秘书须向协会通报变更事宜,变更后其原会员代表或联系人资格自动取消,并由会员单位新任法人代表或董事会秘书接替。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时,理事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当发生会员未及时缴纳会费的情况时,由协会秘书处向其催收。会员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的,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但应提前一个月向协会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本协会可邀请重庆市政府和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的有关负责人出任协会顾问、名誉会长。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理事会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各上市公司董事长和监管机关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制定和颁布会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领导并检查协会常设机构的工作;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七)提出表彰、奖励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发展及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惩处违规会员;

(八)审查批准入会、退会申请;

(九)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聘任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二)协调解决协会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七人。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除第九款外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负责推荐协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协会会长每届轮换。

协会会长、副会长在任职期间,若因工作调动或个人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职务的,由其本人申请辞职,或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推荐新的会长、副会长侯选人,报会员大会表决。

协会常务理事在任职期间若因工作调动或个人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协会常务理事职务的,由其任职的单位推荐继任常务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当协会会长无法履行职权时,该职权由协会副会长行使。

第三十条 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协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其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的专业工作机构或发展相关事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入会费:会员入会时一次缴纳的费用;

(二)会员年费:单位会员向协会缴纳的年度会费;

(三)有关单位、团体的捐助;

(四)利息收入;

(五)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服务的收入;

(六)收取的专项活动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常设办事机构的人员报酬及办公经费;

(二)编辑、印刷出版有关刊物资料的经费;

(三)组织各项活动、培训、会议的经费;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使用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重庆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协会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并由会长签署协会终止文件。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文件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在2009年4月28日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暨重庆上市公司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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