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钟山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
释义 |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按照2008年7月1日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低保标准(一)按照我区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因素,按年人均820元标准,根据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实行差额补助。 (二)农村低保标准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动,作适时调整。 二、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低保保障范围是指经区核查和省核定的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生存条件恶劣、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低下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20元的12000名农村居民。 三、补助水平补助水平相应分为五个档次。一档:农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每人每季度补助145元;二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困难群众,每人每季度补助120元;三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301元至400元之间的困难群众,每人每季度补助95元;四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401元至500元之间的困难群众,每人每季度补助70元;五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至低保标准以下的困难群众,每人每季度补助50元。 对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三无”人员、老年人、重残人员、重病人员、在校学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其中对“三无”人员每季度补助分类施保金50元,年补助200元,其他人员每季度补助分类施保金40元,年补助160元。现阶段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均标准是114.52元/人/季(458.08元/人/年)。 四、农村低保资金(一)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其中:省以上配套70%,市级配套10%,区级配套20%)。 (二)每季度末,由区民政局将下一季度低保资金的预算情况报区财政局,经审核后按各级配套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并提前划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同时,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三)加大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力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财力的增强,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增长机制,优化支出结构。 五、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或身份证; 2、证明其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或其他证明); 3、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因病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6)家中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7)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8)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负责受理本村农村低保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调查,并如实填写《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2、对提出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并符合保障条件的,经村(居)支两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后,将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 3、家庭成员中有户口不在同一镇乡(街道)或同一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未享受农村低保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四)区民政局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调查了解,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批准,核发农村低保金领取证。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村委会、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都有责任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及时进行公开。 六、家庭收入的核算(一)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且共同居住的成年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所获得的收入总和; 2、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遗赠; 7、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退耕还林获得的粮食、现金补偿; 9、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2、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3、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4、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生活补贴以及节日慰问金和慰问品; 5、丧葬费、抚恤金; 6、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它特殊收入。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家庭年度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人口。 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由于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及受其他家庭拖累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2、家庭成员中在外务工人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按所在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10%计算。有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或调解的规定数额计算。 4、刑满释放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确无生活资料,又无固定收入的,在半年内可按无收入计算。超过半年,按有关规定计算。 5、夫妻离婚的家庭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抚养费按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6、原系本区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放及监督(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银行代发的形式每季度发放一次保障资金; (二)凡经区民政局批准的保障对象及保障资金,要以户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保障家庭持有异议的,可以向镇乡(街道)或区民政局提出。镇乡(街道)和区民政局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一)对享受低保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状况等,村委会和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半年评议、审核一次。特别是对劳动就业年龄段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和新毕业的学生,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区民政局每年12月份进行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二)享受低保的家庭收入如有变化,村委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及时根据情况重新核定保障金额,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终止享受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三)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本市区域内迁移的,由区民政局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将迁移对象有关情况封装后转交到迁入地县级民政局办理手续。本区内迁移的,由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报区民政局备案,并由区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九、工作职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是负责本区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农业、扶贫、人劳、卫生、教育、统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本辖区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领导,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应切实制定救助措施,对农村困难家庭在就医、上学、住房、教育、纳税等方面的费用给予减免照顾,并对有劳动能力或有一技之长的困难家庭成员给予各方面的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并通过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包户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形成社会化的社会保障网络。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 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加强动态管理,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实行微机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具体工作。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落实配套帮困措施,确保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4、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及时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5、加强农村低保政策的指导和调研,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注意搞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提高工作质量。 (三)各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地做好自身应做的工作,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十、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一)从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玩忽职守,影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进行的。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及依法进行处罚。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 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保障而未得到答复,或对区民政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农村低保以及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其他(一)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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