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
释义 |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件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指导各地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偏远、民族、边境、贫困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引导各地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健全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配置由省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村卫生室功能第五条 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三、建设原则第六条 一个行政村只建设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原则上不支持建设卫生室。各地可因地制宜,邻近行政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 第七条 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符合安排范围内的部分行政村卫生室,其中优先安排尚无医疗点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建设。 四、安排范围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少数偏远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以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的行政村卫生室建设。 五、房屋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第十条 房屋建设标准:每所村卫生室按不超过60平方米建设,不设病床。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下表选择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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