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 |
释义 | 简介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现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是1995年1月19日经中央编委的中编办字[1995]12号文件批准,并于1995年2月14日由广电部的广发人字[1995]68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为局级事业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领导董事长、总经理兼中心主任薛大力; 副董事长刘宜勤;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兼副主任田盛华; 副总经理管斌。 管理机构下设综合部、财务部、技术部、运行部、市场部和卫星地球站等部门。 主要职责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负责采用加扰、数字压缩方式通过亚洲二号卫星Ku波段,传输中央电视台的电影、体育、电视剧、戏曲、音乐、综艺等卫星电视频道节目,采用卫星与有线电视网结合的形式,向与中心签订合作传输、中央加扰卫星电视协议的有线电视台、网,提供高质量的加扰电视节目。中央加扰卫星电视开播以来,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零用户发展到实际接收前端12000个左右,实际收看人口8亿左右,覆盖面达到全国(除台湾省的)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330多个地级市、2800多个县和数千个乡镇、企事业、部队、海岛、油田等台、网、站,有效扩大了中央电视台节目的覆盖。 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负责全国卫星有线电视联网入网用户的发展和管理工作。依照国家计委的有关文件,负责加扰卫星电视频道节目收视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加扰频道节目信号授权管理。 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负责为全国各有线收视台(网)提供专用接收解码设备与咨询、维护、培训等技术服务;负责加解扰器的招标、谈判引进、设备订购、安装调试和开通运行工作;负责组织国内解码器的定点生产和专营工作;参与卫星频道节目的协调及影视节目的交流工作;负责了解观众对加扰卫星电视频道节目的意见,处理观众的来信来访,并及时向节目制作部门反映观众的要求;依法维护中央电视台及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的知识产权等各项权益,负责对侵权、盗版等违法侵害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负责卫星电视频道节目成本核算及经费收支和经营管理等问题;负责协调中央电视台和电影局的节目制作、经费收入、运营管理等问题;负责利用卫星和有线网络的技术优势,积极开拓新业务。 2001年10月8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发计字[2001]1184 号文件批准,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与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后的名称为“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传播中心现有职责、业务及资金均由重组后的“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重组后的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总局批准的网络公司组建方案进入中广影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的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范围除包括原卫星电视传播中心的业务范围外,还包括原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范围,即:从事卫星转发器租赁业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卫星直播试验平台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监管平台运行及卫星专用接收设备的制造和销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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