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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白银市地方税务局
释义

机构概况

白银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7月,垂直管辖白银、平川、会宁、景泰、靖远5个县(区)地税局。市局机关设10个职能科室、3个直属单位。县(区)局征收机构共设30个管理分局、4个农村税务所和5个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全市地税系统现有干部职工444人。其中:中共党员276人,占总人数的62.1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95人,占总人数的88.96%。共管辖各类纳税户14544户(其中:各类企业3402户,个体工商户11047户;地税纯管户5195户,国、地税交叉管户9349户)。

1994年至2008年,全市地税系统累计组织完成各项税费收入69.44亿元。特别是2005年至2008年,市级收入累计完成6.8亿元,超收5200万元,是1994年至2004年累计超收额的3倍。市地税系统已获得国家级“文明单位”1个,国家级“先进集体”1个,国家级“巾帼文明岗”1个;省级“文明单位”11个,省级“青年文明号”3个;市级“文明单位”15个。涌现出全国“优秀税务工作者”1名,全国“征管能手”1名;省级“征管能手”和“地税业务标兵”11名;市级“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1人,市级“先进工作者”1人。2003年白银市地税局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 “市级文明行业”,2004年白银市地税局、景泰县地税局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2005年白银区地税局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2008年靖远县地税局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各县(区)地税局均获得 “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平川区地税局已连续12年、景泰县地税局已连续10年、白银区地税局、会宁县地税局已连续6年、靖远县地税局已连续5年获“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二)根据省局总体部署,结合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地地方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做到应收尽收。

(四)监督检查本地各部门、各单位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管理本系统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鉴定和清理地方税收法规性文件,加强地方税收法制建设。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税法宣传。

(六)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及重点税源监控,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负责本系统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工作。

(七)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八)管理、指导、协调本系统税务稽查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及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和重大发票违法案件。

(九)组织开展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收文化建设、机关党群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负责考核、监督和管理县(区)地税局领导班子和相应级别的干部;负责本系统科级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负责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公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

(十一)办理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一)负责处理市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

(二)负责全市地税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及市局召开的其他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审核市局机关专业性会议计划,负责市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

(三)负责秘书事务、文电处理、编发信息、工作督查、信访、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网站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实行办公自动化,执行公文处理系统管理的各项规定;指导组织协调公文、文书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和接待工作。

(四)制定市局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及规则;管理市局党组印章和行政印章。

(五)管理市局机关各项经费,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负责市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办公用品及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

(六)负责起草向省局和市委、市政府报送的综合业务报告、综合调研报告;承担全市地税工作报告、总结,有关重要讲话和文稿的起草任务。

(七)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地方税收调研课题的调查研究,管理全市地税系统调研工作;参与、协调、组织税务学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八)负责组织研究全市地税系统中长期税收发展及工作规划。

(九)负责市局机关后勤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制定机关后勤管理、保障和服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负责市局机关安全保卫、消防、办公通讯、车辆的运行与维护,保证局机关的办公秩序正常。

(十一)负责市局机关水、电、暖、电梯等后勤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市局机关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工作;负责市局机关传达室、会议室、活动室、监控室、职工食堂、招待所、锅炉房、车库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报纸、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

(十二)负责做好市局机关会议会务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市局机关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及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十四)负责综合治理、治安防范、交通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方案,组织并实施全市地税系统公务员制度。

(二)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地税系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干部任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地税系统人事编制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出国(境)审查、审批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区)地税局领导班子及相应级别干部和科级后备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科级领导干部和科级非领导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任免呈报工作。

(七)负责全市地税系统人事、工资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八)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干部职工的调配、考核、奖惩、晋职、抚恤、考勤、请销假、工资、退休等工作。

(十)负责市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参与对县(区)地税局的巡视和离任审计工作。

(十二)组织、参与市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参与县(区)地税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组织管理。

(十三)宏观管理全市地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系统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等评选表彰工作。

(十六)负责各县(区)地税局及税务所(管理分局)管理制度建设。

(十七)负责组织开展各种文化活动。

三、监察科

(一)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地税系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贯彻落实市局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监督检查县(区)地税局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

(三)指导和协调全市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参与县(区)地税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组织管理,监督县(区)地税局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情况和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情况。

(五)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执法监察和行风建设工作,实施对重大项目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干部任免、财务管理的监督;参与巡视、审计工作。

(六)负责针对地税干部的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和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

(七)办理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

(一)负责编制全市地方税收年度计划,监督各县(区)地税局税收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税收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二)负责执行税款征缴退库制度,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

(三)执行税收收入分析工作制度,负责税收收入的经常性分析和预测工作,通报全市税收收入进度。

(四)负责执行税收收入会计、统计核算制度和方法,负责税收收入数据的应用、分析以及对外提供;负责税收收入数据管理,负责欠税统计核算分析,为税制改革、政策调整和加强征收管理服务。

(五)执行税收票证相关制度,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监督检查各用票单位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税源调查和分析工作、税收资料调查和分析工作,负责重点税源的分析监控工作。

(七)指导全市地税系统税收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参与税收计划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负责执行系统经费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加强财务管理,负责编制全市地税系统预算、决算工作,督促、指导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审批、报批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资产购置的审核、审批、报批以及资产的使用、调拨、清理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和实施系统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审计、离任审计工作。协调配合上级机关对全系统的审计工作,并组织对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三)负责全市地税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工作人员着装管理工作。

五、法规科

(一)负责调查研究涉及多税种的体制性综合税收政策问题。

(二)负责审核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协调局内综合性税收政策法规和局外涉及两个税种以上承办件的会签会办工作。

(三)负责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和规章的清理、公告、汇编等工作。

(四)负责系统内地方税收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协调、办理税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处罚听证相关工作。

(七)负责各税种减免税的审理、审核工作,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申请按规定期限提交减免税委员会审议。

(八)负责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部门及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十)负责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负责系统内依法治税工作。

(十一)负责与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市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法制工作的协调、配合与衔接工作。

六、征管和纳税服务科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税收征管法》在全市地税系统的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完善、创新地方税收征管的意见、建议和办法。

(二)负责税收征管数据的管理应用和纳税评估工作;负责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

(三)负责税收征管状况的监控比对工作,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数据分析比对监控指标体系,通过分析比对监控税收征管状况,发现征管漏洞,提出改进意见。

(四)负责日常征管工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违章处理、滞纳金、税收征管表证单书、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欠税管理和欠税公告管理,定期定额综合管理,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税收拍卖、变卖管理等工作;负责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

(五)负责承担税控器具和财税库银系统推广应用工作。

(六)负责组织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和各项工作创新。

(七)参与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制度。

(八)负责综合治税和国地税协作工作的组织实施。

(九)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

(十)负责国家有关纳税服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行为,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地税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及面向纳税人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工作。负责组织建设“12366”纳税服务平台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考核、验收下级办税服务厅达标工作。

(十三)负责协调、指导涉税中介机构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及对涉税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税法宣传方案。

七、税政科

(一)负责地方税(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负责对地方税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三)负责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四)负责组织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涉外企业的税收管理,指导、协调、检查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定(安排)的执行。

(六)负责实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组织开展税收情报核查和反避税工作。

(七)实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受理、上报审批工作;组织实施非居民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八)负责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纳税数据的采集、汇总和报送工作。

(九)受理、协调解决定点联系企业的涉税诉求,答复大企业提出的涉税事项,组织开展税收政策个性化宣传辅导。

(十)负责指导、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实施涉外税务审计与年检工作。

(十一)负责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分析比对工作。

八、社会保险费管理科

(一)负责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解答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测算全市地税系统基金、费的收入规模,协调、编制和下达年度征缴计划;考核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年度征收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基金、费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按期做好各类统计报表、征管资料的分析、上报工作。

(四)组织协调落实全市地税系统基金、费征管情况的检查、督促工作。

(五)负责基金、费征收管理的调研工作。

(六)负责与市财政、社保、工会、残联等部门的协调,转送有关凭证,提供征收信息,衔接和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负责按期核对各县(区)上解市级基金专户的社保资金,核对市级基金专户划解省局、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的资金,按期与省局、市社保部门核对划解省、市级收入到账资金及省、市级收入资金划解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市地税系统基金征收专用票证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各县(区)专用票证的使用情况。

九、发票管理科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负责国家发票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在全市地税系统的贯彻落实。

(二)按照国家和省上发票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市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具体规定。

(三)根据国家发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解释、解答发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政策问题。

(四)负责对县(区)地税局、市局重点税源分局发票管理工作德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受理群众举报,转办、督办、查处全市发票违法违规案件。

(六)根据总局、省局要求,结合全市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全市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发票管理日常检查安排部署和总结工作。

(七)负责全市自印发票的审核、审批、领用和管理工作,并对用票户的用票情况实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全市普通发票的印制、保管、领用、缴销及发票工本费的财务核算工作。

(九)负责定额刮奖发票的管理和发票二次开奖奖金兑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计算机信息管理科

(一)负责制定全市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负责全市地税系统计算机信息开发项目的技术审核、立项和协调管理;参与制定征管应用系统建设项目中的业务需求编写和审定工作。

(二)制定全市地税系统软件运行和网络系统的各项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综合征管系统及其它系统软件开发、建设、运行维护,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推广软件的技术审核工作;负责税控装置的技术标准审定工作;负责组织为纳税人电子化服务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负责市局OA系统和Internet网站系统的后台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四)负责综合征管系统的电子数据以及与有关部门网络信息的管理、归集、分类、储存、加工、分析与传输等工作,为进行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五)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局数据处理、中心机房的运行维护工作。

(七)负责全市地税系统软硬件设备以及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提出全市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的预算意见;负责全市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所需设备选型和配置工作;参与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项目招标和设备采购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系统工会)

(一)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组织以及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按照市局党组、市直机关工委党建工作的总体

部署和要求,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抓好落实。

(三)负责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用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党员。

(四)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党内组织生活会,推进党务公开,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督促党员履行义务。

(五)负责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党支部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监督,对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六)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想方设法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七)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管理党员发展工作。

(八)负责机关工、青、团、妇等群众组织工作及市局机关计划生育工作。

(九)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根据市局党组和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全市地税系统工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十)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组织筹备全市地税系统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主持起草工作报告,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十一)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促进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十二)组织好群众性文体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全系统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十三)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十四)收缴、管理和合理使用工会经费;负责做好困难职工的慰问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阅览室的管理工作。

十二、稽查局

(一)负责贯彻落实与税务稽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

(二)制定完善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各项具体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督办全市地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分级分类稽查的要求,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四)参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参与税务稽查案件的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工作。

(五)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计划、部署、协调等工作,牵头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稽查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和问题,提出以查促管建议。

(六)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管理工作,制定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受理、转办、监督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协调配合国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机关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八)负责组织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九)负责上级交办、部门转办、协查案件查处工作。

(十)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稽查人才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情况的统计、汇审、分析和报送工作。

(十二)负责稽查局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十三、重点税源征收管理分局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辖区纳税人的各项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地方政府委托征收的基金、费等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各项地方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

分配和考核,完成各项地方税收收入任务。

(四)负责提供纳税咨询、税法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

(五)负责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审核、发放、变更、注销、验证、换证等工作。

(六)负责所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组织税款及其滞纳金和各种涉税罚款的入库工作。

(七)负责发票的领用、发售、保管、缴销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所辖纳税人的日常税收检查和发票检查工作,处理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负责辖区纳税人催报催缴管理,处理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行为,按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职能。

(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纳税人的税收减、免、缓税(费)申请及其他涉税相关事项的调查、审核、呈报、审批及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负责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重点税(费)源监控、普查、征收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两税信息比对等税收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房地产行业一体化、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办理分局业务、政务工作资料的立卷、移送归档工作。

(十六)负责所辖纳税人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移交工作。

(十七)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综合治税工作。

(十八)负责分局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分局税收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实施和应用。

十四、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全市地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各类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根据省局、市局有关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干部的教育和各类业务培训工作。

(三)组织安排全市地税系统干部的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

(四)统一指导、协调、管理全市地税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省局和市局安排的科级干部和业务骨干的外出培训工作。

(五)负责安排全市地税系统各类业务培训的需求调查,配合实施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培训项目,办好市局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班。

(六)组织实施全市地税系统“业务标兵”、“征管能手”、“查账能手”、“计算机操作能手”、“办税服务厅之星”的考试评选和其他各类业务考试以及表彰奖励工作。

(七)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干部获得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审查、上报、奖励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干部培训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市级师资人才库的管理。

(十)组织实施税收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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