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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7日对外发布《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成立时间:1949年10月

工作原则:平等 公开 辩护等

法院简介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根据统计,全国共有32个高级人民法院(含1个解放军军事法院),409个中级人民法院,3117个基层人民法院。全国共有法官19万余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共有0.7万人,中级人民法院共有3.6万人,基层人民法院共有14.6万人。女法官占24.81%。

高级人民法院是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法院,位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最高层次,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设立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在县和市、自治县、旗、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军事法院分为三级。不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可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相当于地方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建制,不服其裁判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最高法最高院高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历史由此开辟了一个新纪元。

新中国成立前夕,北平和平解放,原国民党的司法机关被北平军事管制委员会所接管。1949年3月18日举行接管仪式,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定都北平,改名北京”的决议。1950年1月27日,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职责权限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工作原则

平等

这就是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不得有任何歧视。

公开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辩护

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材料证据进行辩解。

合议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1—3人以及人民陪审员2—4人组成合议庭。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成员权利平等。

回避

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报告院长决定。

独立审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

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调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大力做好再审案件调解工作。“对历时时间长、认识分歧较大的再审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改判和维持效果都不理想的再审案件,要多做调解、协调工作,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意见》强调,对抗诉再审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对一般再审案件,可以要求原一、二审法院配合进行调解;对处于执行中的再审案件,可以与执行部门协调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意见》还指出,要继续抓好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在案件受理后、裁判作出前,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有利于案件调解解决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有关组织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主持调解,或者邀请有关单位或者技术专家、律师等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人民法院指定。

对于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意见》表示,各级法院可以通过实地见面访、远程通讯访或者利用基层调解工作网络委托访等形式及时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于相邻权、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多发易发纠纷的案件,应当将诉讼调解向后延伸,实现调解回访与息诉罢访相结合,及时消除不和谐苗头,巩固调解成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构成

立案庭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4、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庭(办)处理。

5、处理非诉来信、采访。

6、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7、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8、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

3、审理涉外移管案件。

4、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核案件。

5、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6、审查死刑备案材料。

7、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8、指导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3、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4、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3、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

3、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三庭

1、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3、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四庭

1、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

2、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

3、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

6、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行政审判庭

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

3、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4、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l、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

3、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审判监督庭

1、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本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2、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3、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执行局

1、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组织或参加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

2、办理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3、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

4、协调处理法院间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

5、组织全国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

研究室

1、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2、起草司法解释及有关组织、协调、编纂等工作。

3、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

4、负责司法统计。

5、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

6、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7、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

8、办理或协调办理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9、指导少年法庭工作。

10、办理人权方面的事务。

法院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

王胜俊,男,汉族,1946年10月出生,安徽宿州人,大学学历。1968年9月参加工作,197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十五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十六届、十七届中共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沈德咏

沈德咏,男,汉族,1954年2月出生,江西修水人,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张军

张军,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山东博兴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1973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万鄂湘

万鄂湘,男,汉族,1956年5月出生,湖北公安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1973年4月参加工作,1990年1月加入民革。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法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江必新

江必新,男,汉族,1956年9月出生,湖北枝江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1985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苏泽林

苏泽林,男,汉族,1951年7月出生,四川资阳人,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6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奚晓明

奚晓明,男,汉族,1954年6月出生,江苏常州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南英

南英,男,汉族,1954年4月出生,陕西汉中人,大学学历,法律硕士。1970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景汉朝

景汉朝,男,汉族,1960年11月出生,河北深县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黄尔梅

黄尔梅,女,汉族,1951年12月出生,广东中山人,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68年9月参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张建南

张建南,男,汉族,1953年5月出生,湖北咸宁人,大学学历。1969年4月参加工作,197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周泽民

周泽民,男,汉族,1954年11月出生,湖北武汉人,大学普通班学历。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学文

刘学文,男,汉族,1954年1月出生,山西怀仁人,大学学历。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7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历任院长

1949年9月—1954年9月(人民代表大会制之前) 院 长 沈钧儒副院长 吴溉之张志让张苏

1954年9月—1959年4月(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董必武副院长 高克林马锡五张志让

1959年4月—1965年1月(第二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谢觉哉副院长 吴德峰王维纲张志让

1965年1月—1975年1月(第三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杨秀峰副院长 谭冠三王维纲曾汉周何兰阶邢亦民王德茂张志让

1975年1月—1978年3月(第四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江华副院长 王维纲曾汉周何兰阶郑绍文

1978年3月—1983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江华副院长 王维纲曾汉周何兰阶郑绍文宋光王怀安王战平

1983年6月—1988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郑天翔副院长 任建新宋光王怀安王战平林准祝铭山马原

1988年4月—1993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任建新副院长 华联奎林准祝铭山马原端木正

1993年3月—1998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任建新副院长 祝铭山谢安山高昌礼唐德华刘家琛罗豪才李国光 林准华联奎端木正王景荣马原

1998年3月—2003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肖扬副院长

2003年3月—2008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肖扬副院长

2008年3月—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院 长 王胜俊副院长 沈德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政编码:100745)

近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8年3月10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 扬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0日下午3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 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0年3月11日下午3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 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人员名单

首席大法官:王胜俊,男,汉族,1946年10月生,安徽宿州人,197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毕业,大学学历。 现任中共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

一级大法官:沈德咏,男,1954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九江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级大法官:张军,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山东博兴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万鄂湘,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湖北公安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江必新,男,汉族,1956年9月生,湖北省枝江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2004年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

苏泽林,男,1951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资阳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奚晓明,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江苏常州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熊选国,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湖南常德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张建南,1953年5月出生,汉族,湖北咸宁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王秀红,女,1945年11月出生,汉族,河北沧县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黄尔梅,女,1951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中山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景汉朝,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河北深县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简介 

2.最高人民法院领导 

3.最高法:对3类再审案件要尽力促成调解和解协议 

扩展阅读:

1

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http://www.court.gov.cn/about/

2

金州律师事务所:www.cpflawyer.com

3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原则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8/13/content_1024700.htm

开放分类:
法院最高法院中国政府司法机关中央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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