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释义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1949年9月30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组织形式由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并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推选秘书长1人组成。 主席:毛泽东。 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 下设政务院: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国家军事最高统辖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署: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政治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行使以下职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执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任免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员;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并领导其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议每两月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共召开了34次会议。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并制定了宪法。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不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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