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
释义 | 历史沿革195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全面实行军衔制。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共分4等15级,即: 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1965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恢复军衔制。恢复后的军衔制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将以及大尉、准尉军衔。 授衔情况1955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 1955年9月27日下午5时,在北京怀仁堂隆重举行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及授予勋章典礼,毛泽东主席颁发命令状,授予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并授予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解放军历史上著名的“十大元帅”由此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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