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 |
释义 | 简介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对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牌子,位于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内。 更名概述2008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 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渤海区渔政局); 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局); 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区渔政局)。 更名目的是为了树立大渔政观念,简化机构名称,进一步推动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强化渔政管理职能。农业部办公厅随后印发“农业部渔业局(中国人民共和国渔政局)主要职能等有关规定”的通知中,除保留原有职能外,还调整强化了部分新的职能,加强了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的职责。三个海区渔政局的职能也相应得到加强。 在原单位名称中减去“渔港监督管理”几个字,绝不意味着减去这方面的职能,而恰恰是要统一、强化大渔政的观念和职能。中国渔政本来就包括渔港监督、渔船检验的内容,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 2000年5月17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渔政指挥中心正式成立,农业部渔政局局长兼任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主任,顺应新国际海洋管理制度建立和国内渔业统一执法工作需要,专门设立的国家级渔业执法指挥协调机构。指挥中心的成立标志着:由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统一指导、三个海区渔政局和三个流域委员会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地方渔政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的渔政执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内设机构(一)综合处 (二)政策法规处 (三)计划财务处 (四)科技处 (五)渔船渔港处 (六)资源环保处 (七)养殖处 (八)市场与加工处 (九)远洋渔业处(捕捞处) (十)国际合作处 主要职责(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 (二)拟订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养殖证制度;拟订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渔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五)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建立养殖档案,参与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和管理。 (六)拟订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负责渔船、渔机、渔具、渔港、渔业航标、渔业船员、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负责水产苗种管理,组织水产新品种审定;指导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监督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渔业节能减排工作。 (九)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提出水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建议。 (十)负责渔业统计工作;负责渔业生产、水生动植物疫情、渔业灾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参与水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渔业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协定;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中国渔政”队伍建设;承担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的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渔业突发事件和涉外渔事纠纷,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 (十三)编制渔业行业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本行业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十四)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提出渔业救灾计划及资金安排建议,指导渔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五)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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