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9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9作 者: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税司 编 出版时间: 2008-12-1 字 数: 2400000 版 次: 1 页 数: 1145 开 本: 大16开 印 次: 1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509511633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经济法 >> 税法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以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为基础,结合我国贸易以及其他政策情况编制而成的。为履行作为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我国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9年版),包括了我国本国税目和关税税率等内容。 本书为专业工具书,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则及一系列附表,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及关税减免等。内容既全面,又权威,对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进口税则、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则 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部分本国子目注释 附录 附录一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录二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附录三 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税目税率表 附录四 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附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于今年正式实施。新《税则》与2006年版相比作出重大调整。 我国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的要求,缔约国的《进出口税则》均以公约所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进行编排和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修订。 2007版《协调制度》修订涵盖的范围较广,涉及30个章的产品。修改较大的产品范围主要有:电子和信息产品(第84、85和90章)、化工产品(第28、29和38章)、木制品(第44章)、钢材及钢铁制品(第73章)、汽车及其零件(第87章)、玩具、游戏品和运动用品(第95章)等 。修改主要体现为以下五种情况: 因技术发展变化需要对一些高技术产品或新产品单独列目或对有关编码进行重组。如对计算机的定义(第84章注释5)和计算机产品的归类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对与印刷和打印技术有关的有关产品的品目结构进行重组,将印刷设备、打印设备、传真设备等归入品目84.43。 应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对部分涉及环保问题的产品的目录结构进行了调整。如考虑到保护部分鱼类资源的需要,对第3章中部分鱼类的子目结构进行了调整;应欧盟、澳大利亚以及《鹿特丹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的要求,对石棉、矿灰、含水银化合物、杀虫剂以及其他有关化学品的列目和命名进行了调整或修改,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有关化学品的名称,以利于对有害化学品国际贸易的监控。 对国际贸易总量较低(即年贸易总额低于5000万美元)的商品品目和子目予以合并或删除,同时为满足贸易界和其他协调制度应用方提出的简化协调制度的要求,合并或删除部分品目和子目。如对鸡产品、真空吸尘器、玩具等商品目录结构进行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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