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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释义

环保部仍负责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还有环境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法律的监督与执行、跨行政地区环境事务协调等任务。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环境保护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国家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环境保护部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司。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五)科技标准司。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担国家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司。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八)环境监测司。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九)污染防治司。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有关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十二)环境监察局。

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十三)国际合作司。

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外事工作。

(十四)宣传教育司。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新闻审核和发布。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环境保护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1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二)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牌子挂在环境保护部。

(三)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水利部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部协商一致。

(四)环境保护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区域环境督查中心,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北方、东北、西北、上海、广东、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承担所辖区域内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历史

1972年,官厅水库突然死了上万尾鱼,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有人以为是阶级敌人投毒。后来,在周恩来总理亲自过问下,国务院发了三个文件,由万里任组长的官厅水系水源保护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迅速成立,该领导小组也是国家成立最早的环保部门。

1973年 开始成立了国家级机构,当时叫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环办)

1982年 经过第一次机构改革,成立环境保护局,归属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也就是建设部

1984年 更名国家环保局,依旧在建设部管理范围内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年,是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独立出来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

环保总局:1998年,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目前的国家环保总局只是国务院的直属单位,而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尽管在行政级别上也是正部级单位,但在制定政策的权限,以及参与高层决策等方面,与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部委有着很大不同。

环保部:2008年,变成了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污染控制

长期粗放型发展模式在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过度消耗

了宝贵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不断提高环保投资,但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速度依然跟不上污染和破坏的速度,环境整体质量并未根本好转,局部持续恶化,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与资源环境支撑的矛盾十分尖锐。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长此以往,资源将难以为继,环境将不堪重负,转变传统的发展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势在必行,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实施节能减排战略。

2010年,万元GDP能耗较2005年下降20%,主要污染物(COD、SO2)同比减排10%。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等国家部委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全民参与,实行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三管齐下的策略,并实施分区减排、分类减排,减排力度可谓空前。一些省份污染物减排初见成效。较2005年相比,2006年,江苏省COD同比减排2.9%,北京市SO2同比减排7.9%,天津3.8%、江苏3.8%、甘肃3.0%,都基本或圆满完成了既定的阶段性任务。

减排形势不容乐观。同年COD与SO2排放量均不降反增,前者增排1.0%,后者增排1.5%。直至2007年第三季度,COD和SO2排放量才首次双双下降。未来3年,两者每年减排幅度均需超过3.0%,甚至3.5%,减排形势非常严峻。

经济、行业超常发展,机制、体制不完善,是“十五”污染物减排目标未完成的重要原因 早在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规划》已提出污染物减排目标和方案,要求2005年,S O2、尘(烟尘及工业粉尘)、COD、NH3-N、工业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10%。但是,上述目标多未实现,其中COD减排2.1%,S O2则不降反增27.8%。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经济超预期增长。“十五”污染物减排目标基于年均7.0%的经济增速,但实际增速达9.5%。若按规划的发展速度,而保持污染物实际排放强度(90.5吨/万元),C O D 减排了12.8%,超额完成既定目标,S O2增排13.8%,不足统计数据27.8%的一半。

二是部分行业的超常规发展。2000年~2002年,S O2减排3.4%。2002年~2005年,S O2增排32.3%,其中86.6%的增量由火电贡献,火电SO2排放量占工业的比重已由2002年的48.7%增至2005年的60.0%。2001年~2002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火电项目共83个,2003年~2005年猛增至557个,火电项目占总项目的比例由2001年的12.8%增至2005年的39.2%。SO2排放量的不降反增与火电项目的超常规发展明显相关。

三是机制、体制不完善,保障措施不力。由于缺乏问责机制,加之环保部门“人微言轻”,环境监管力量薄弱。“以新带老”和“上大关小”等环评措施及“三同时”制度不能有效落实,一些明文规定淘汰的企业死而不僵、死灰复燃,市县及以下尤为如此。环保投入不足,尽管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断增长,但难以满足实际处理需要,我国城镇生活COD排放量仍以3.0%以上的速度持续增长。

机制体制既是减排的难点,亦是减排的盲区。因此,地区污染物减排难度更甚于行业。

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存在可能,但制约“十五”减排的因素依然存在,加之措施的“滞后效应”,“十一五”减排压力巨大。

如果工业COD减排15.0%左右,S O2减排11.0%左右,生活COD减排7.0%左右,S O2维持近几年排放量。其中造纸行业COD减排超过15.0%,火电机组的脱硫率达64.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约67.5%~71.0%,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是可能的。但完成上述目标压力很大,主要在于:

经济依然快速发展。根据前两年发展态势,“十一五”期间的经济年均增速不会低于10%。按规划的7.5%的发展速度和污染物的实际排放强度,2010年,亿元GDP排放COD和SO2分别为56.8吨、102.3吨,而按10%~11%的经济增速,届时COD和SO2的排放强度。

将分别为48.4吨~50.6吨/亿元、87.1吨~91.2吨/亿元,若排放强度保持不变,而按7.5%的发展速度,则2010年,COD和SO2均需减排19.8%~23.3%。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两高一资”行业亦将快速发展。尽管较2005年有所下降,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批的新上火电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比重仍然超过1/3,达到34.5%。2007年第一季度,钢铁、有色、化工、电力、石油加工及炼焦、建材六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加值增长了20.6%,高出规模以上工业增速2.3个百分点。“十五”末期审批项目已逐步成为“十一五”时期的老污染源,进一步加剧了污染物减排压力。

机制、体制仍不完善,保障措施仍需强化。尽管“十一五

”减排力度非“十五”所比,但机制、体制仍有待完善,保障措施仍需强化。当前制定和实施的COD和SO2减排措施中,有相当部分是针对“增量”,针对“存量”部分明显偏少。如“以新带老”和“上大关小”政策,往往关注的是“新”和“大”,忽视了“老”和“小”。关闭、淘汰小企业的目的,一般是为新上项目腾出环境空间。一些仍在运营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空间有时竟被多个新上项目占用,污染物的“区域削减”通常只留在纸面。“十一五”减排最重要的措施是“区域限批”和行政问责制,两者均与减排成效挂钩,但由于减排的阶段目标考核制度无疾而终,考核时间一般在2010年末期或更晚。因此,即使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和“区域限批”政策,亦于“十一五”减排无补,其成效通常在“十二五”时期显现。

环保投资需求偏高,且有“时滞效应”,不可能立竿见影。根据预测,欲使工业COD减排15%左右,城镇生活COD需减排7.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为67.5%~71.0%,按可比价格计算,2010年,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将达2000亿元左右,若考虑管网敷设和改造的难度,以及环保投资的有效性,可能接近或达到3000亿元,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甚至超过2.0%。就目前而言,这一比例显然偏高。

由于政策和措施的“时滞效应”,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预算—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见效通常需要几年的时间。即使从长期看,某些政策和措施合理、有效,但在短期内,也难见功效,当前不少措施的成效可能延至“十二五”时期。

COD减排难于SO2,地区减排难于行业

国家发改委制定了一系列节能措施,节能的同时,也直接促进了SO2的减排,而COD减排则没有如此幸运,主要依靠环保部门实施减排或监督减排。因此,COD 减排难度更甚于SO2。

由于行业统计的企业基本为规模以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相对较高,管理体系相对完善,一般不包括小企业,后者多为地方企业,难于管理,大多不能达标排放,更不用说集中治理,就目前的机制体制,既是减排的难点,亦是减排的盲区。因此,地区污染物减排难度更甚于行业。

完成减排目标必须采取超常措施

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必须针对目前制约污染物减排的主要因素,有的放矢,抓住重点,实施分区、分类减排,并采取更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有的放矢、狠抓典型,以造纸、火电行业减排及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为重点,促进污染物减排

2005年,造纸COD排放贡献率为32.4%,火电SO2排放贡献率为51.0%,分别是行业COD和SO2排放的第一大户。因此,剖析造纸和火电污染物减排策略对其他行业污染物减排很有帮助。

“十一五”期间,全面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的650万吨草浆等非木浆造纸,可削减COD40万吨;排放标准平均下调到100mg/L,可削减COD40万吨,排放强度降低10个百分点,可削减COD10万吨,扣除新增的60万吨,造纸行业可削减COD 30万吨/年,减排18.8%。其中东北地区、黄淮海地区、东部地区、东南沿海地区均应减排15.0%以上。如果部分地区淘汰5万吨以下落后的非木浆企业,C O D 减排形势更乐观。火电行业规划“十一五”期间3.55亿千瓦机组脱硫,其中新建机组1.88亿千瓦,现有燃煤电厂脱硫机组1.67亿千瓦,共形成590万吨SO2削减能力,2010年火电机组2010年脱硫率可达64%。

城镇生活COD排放量已占总排放量的62.1%,因此加快生活COD减排至关重要,预计欲使工业COD减排15.0%,城镇生活COD需减排7.0%,即减排60万吨。2010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为67.5%~71.0%,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00亿元甚至3000亿元,届时国家环保投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可能达到2.0%。为便于生活COD减排,可实施分区减排,C O D 环境超载严重、人均GDP

高、人均生活COD排放量大的省份为城镇生活COD减排的首选地区,减排力度较大。减排幅度最大的为山西省,减排目标为10%。

完善“区域限批”政策,实施经济与环境捆绑式运行机制

“区域限批”是基于我国国情的一种创新,是环境保护政策的深化与发展。基于COD减排的“区域限批”政策主要针对未完成“十一五”COD减排任务的地区、COD超载较严重的地区、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国家级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具体而言,包括黄淮海、华北、长三角、珠三角、东三省、关中、宁夏、甘肃东部、新疆博湖、北部湾和大兴安岭等地区,满足上述3个条件的为“区域限批”的重点地区,满足4个条件的为“区域限批”的首选地区。

基于SO2减排的“区域限批”政策主要针对未完成“十一五”SO2减排任务的地区、酸雨严重区和频发区、国家级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具体包括山西、贵州、重庆、内蒙古南部、陕西北部、河北南部、河南北部、山东西部、云南东部、四川东部、长三角及中南的局部地区。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为“区域限批”的重点地区,满足3个条件的为“区域限批”的首选地区。

国家主要控制断面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河流流域,多次发生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行政区域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而少用”和“建而不用”的城市也是实施“区域限批”的重点。

未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行业,尤其是造纸、火电、重化工等行业是限批的重点行业。

由于污染物减排阶段考核制度未能实施,“区域限批”的成效更有助于“十二五”污染物减排。建议未来3年,污染物减排目标分阶段考核。

完善并严格执行污染物减排行政问责制,建立阶段性考核与问责制度

问责制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而不等同于引咎辞职。2007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表明,中国将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问责制实施的具体效应还有待检验,其实施细则还有待完善。首先应明确岗位责任。对领导干部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做出尽可能完备、细致的规定,以便在实施责任追究时,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其次,实施从终点问责到阶段问责。根据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核和问责,避免因措施的“滞后效应”而导致问责无助于“十一五”减排;再次,结合4类主体功能区节能减排要求,明确各地区政绩考核主要目标与相关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合理控制经济尤其是“两高一资”行业发展速度,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中国“十五”及“十一五”前两年污染物减排未实现的主要原因是经济超预期发展、“两高一资”行业超常规发展。未来几年,其仍是制约节能减排的重要因素,因此,合理控制经济尤其是“两高一资”行业的发展,以节能减排为契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势在必行。严格控制以“两高一资”行业为重点,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

建议此类地区经济增长速度不宜超过10.0%甚至8.0%,与国家规划的增速保持一致。若此类地区仍高速发展,造成环境质量下降甚至恶化,应实施严格的“区域限批”政策和问责制,以此促进这一地区的污染物减排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

建立更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实施分区、分类减排

强力保障措施是完成“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的关键。要不断完善或健全当前环境管理的机制和体制,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联动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运用经济杠杆,实施源头控制和防范,严格控制环境成本高的产品出口和落后设备与“垃圾”的进口;加强过程和末端控制,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差别地价”等差别化管理;增加环保投资,并提高其有效性。加强技术改进,强化技术创新,并及时修订相关的导则和标准。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不断提高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的有效性,逐步推动政策环评;针对地区和行业差异,有的放矢,抓住重点,实施分区、分类管理。

组建意义

环保部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污染物减排任务十分艰巨,须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力度,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机构,使环保部门真正进入综合决策核心领域,在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时参与意见。

候变化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只有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才能妥善解决。应该建立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优化能源结构,推进产业升级,发展低碳经济,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从根本上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科技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应该加强研发和推广节能技术、环保技术、低碳能源技术,加强人员培训,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提高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环保主义者认为排放削减是必需的,而设定具体的减排目标是惟一解决之道。“《悉尼宣言》实际上不过是一个对气候变化真正行动的‘悉尼分心’(Syd-neydistraction)。”

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科学研究方向。开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农用化学品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研究,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部省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有机食品认证、ISO14000认证、环境工程、能源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规划以及环境咨询等方面的工作,并在相关领域与国际组织、外国科研机构和基金会开展广泛的合作。

气候变化仍然是人类面临的最重大的挑战,其负面影响已经成为世界各地的现实。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代表报告了他们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行动,并强调指出,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是其道德义务。部长们认为,经济发展与气候变化政策是可以相互协调的,及早采取行动便可获得经济效益。如采取节能措施既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也可以不影响经济的发展。

现任领导

部长 周生贤

周生贤,男,汉族,生于1949年12月,宁夏吴忠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68年7月参加工作,197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高级经济师。

历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副县长,中共同心县委书记、宁夏西吉县委书记、固原地委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1993年5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1998年4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主席。1999年2月任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副部长级)。2000年11月任国家林业局局长、党组书记。2005年12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党组书记。2008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党组书记。

是中共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共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副部长 潘岳

潘岳,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江苏南京人,历史学博士,副研究员。

1976年—1982年,在解放军第三十八集团军、铁道兵第十三师服役。1982年—1986年,任经济日报资料员、中国环境报记者组组长。1986年—1988年,任国家空中交通管制局研究室副主任兼机关团委书记。1988年2月—1988年12月,任北京房山区委外联处处长兼外经委副主任。1988年12月—1989年12月,任中国技术监督报社副总编辑。1989年12月—1993年2月,任中国青年报副总编辑。1993年2月—1994年5月,任团中央中国青年研究中心主任。1994年5月—1998年3月,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1998年3月—2000年1月,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0年1月—2003年3月,任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2003年3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8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副部长 张力军

张力军,男,1952年7月出生,汉族,吉林桦甸县人,理学硕士,经济师。

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2月毕业于东北工学院有色冶金系。1969年12月在吉林省磐石县长崴子公社汶水二队插队。1975年12月—1978年5月在吉林市锗厂三○四车间任代理技术员、副主任。1978年5月—1984年6月在吉林市计划委员会任科员、副处长。1984年6月—1989年7月在吉林省舒兰县先后担任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1989年7月—1993年1月在吉林省环境保护局任局长、党组书记。1993年1月—1997年2月任中国环境报社社长。1997年2月—1998年7月任国家环境保护局计划财务司司长。1998年7月—2002年8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司长。2002年8月—2004年12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司长。2004年12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8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副部长 吴晓青

吴晓青,男,1956年3月出生,满族,辽宁凤城人,民建成员,大学文化,工程师。

1982年毕业于云南大学物理系。1982年8月至1984年3月在云南省昆明钢铁公司研究所工作。1984年3月至1986年7月在昆明工学院任教。1986年7月至1992年2月在云南省科委工业处工作。1992年2月至1994年7月任云南省科技开发中心副主任。1994年7月至1998年11月历任云南省科委科技产业开发处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1998年11月至2003年1月任云南省环保局局长,民建云南省副主委、主委、民建中央常委。2003年1月至2005年10月任云南省副省长,民建中央常委、云南省主委。2005年10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2008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副部长 周建

周建,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山东梁山人,法学硕士,工程师。

197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月在湖北省襄阳县参加工作,1971年9月至1973年9月为解放军5713厂工人。1973年9月至1976年12月在北京航空学院航空材料系航空金属材料腐蚀与防护专业学习。1976年12月至1982年4月任解放军5713厂技术组长。1982年4月至1985年4月任武汉市环保局管理处干部、办公室副主任。1985年4月至1988年10月先后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环保局干部、人事处副处长。1988年10月至1998年7月历任国家环境保护局人事处副处长、政策研究处处长兼局长秘书、党组秘书,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人事司副司长、办公室主任(期间于1989年9月至1991年7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职攻读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7月至2006年12月先后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主任、规划与财务司司长。2006年12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8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副部长 李干杰

李干杰,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湖南望城人,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1989年7月在国家核安全局北京核安全中心参加工作,先后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1991年9月至1993年1月在法国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研究院进修。1993年3月至1998年7月任国家核安全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在湖南省平江县挂职,任县委副书记。1999年1月至2000年7月任中国驻法国大使馆一等秘书。2000年7月至2001年7月任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正处级干部、副司长。2001年7月任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主任(正局级)兼党委副书记。2002年7月至2006年12月任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司长(兼任核安全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至2005年7月)。2006年12月任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并兼国家核安全局局长。2008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纪检组组长 傅雯娟

傅雯娟,女,汉族,生于1949年8月,浙江鄞县人。同济大学建筑管理专业大专学历。1968年7月参加工作,197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高级经济师。

历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林业机械筑路总队桥梁大队女子架桥队副队长,地区总工会副主任,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副处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历任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副司长,人事劳资司副司长,人事教育劳动司副司长、司长,人事教育司司长。1999年3月任建设部党组成员、人事教育司司长,2001年6月任建设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07年8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纪检组组长。2007年10月当选为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2008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纪检组组长。

党组成员 胡保林

胡保林,男,汉族,1953年3月出生,陕西汉阴人,197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10月参加工作,北京师范学院化学系化学专业毕业,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在职法学硕士,工程师。

1969年10月至1975年10月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一师七团十四连战士、排长。1975年10月至1978年7月在北京师范学院化学系化学专业学习。1978年7月至1984年7月在北京师范学院地理系任教。1984年7月至1988年10月先后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保局干部、政研处副处长。1988年10月至1998年7月先后任国家环保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政策法规司司长、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期间于1989年9月至1992年7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在职攻读硕士学位)。1998年7月至2008年9月先后任国家环保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办公厅主任(期间于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挂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助理)。2008年9月任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主任。2009月2月任环境保护部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

国合会

1992年,中国政府批准成立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国合会是一个高级国际咨询机构,国合会的主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领导同志担任(现任主席为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国合会的主要职责是针对中国环发领域重大而紧迫的关键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进行政策示范和项目示范。国合会委员包括中国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部长或副部长、国内外环发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以及其他国家的部长和国际组织的领导。

国合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年会),会议由国合会主席团主持。国合会中外委员、核心专家以及课题组组长届时参会。每次国合会年会都设立一个主题。根据会议主题邀请2-3名国内外著名人士作主旨发言,并进行一般性辩论。邀请中国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作特邀发言,介绍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情况。邀请国合会各捐款国的代表和对国合会感兴趣的使馆、国际机构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年会。

扩展阅读:

1

http://www.zhb.gov.cn/law/fg/gwyw/200808/t20080801_126885.htm

2

http://www.me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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