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级领导人。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副主席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在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职务自1954年开始设立;1975年通过的《宪法》,决定取消“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职位;1982年后重新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宪法同时规定:和主席一样,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自胡锦涛开始,国家副主席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三职兼任,现今的副主席习近平也继承此一惯例。 历任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1949年9月30日-1954年9月27日) 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朱德(1954年9月-1959年4月) 宋庆龄、董必武(1959年4月-1975年1月) 乌兰夫(1983年6月-1988年4月) 王震 (1988年4月-1993年3月) 荣毅仁(1993年3月-1998年3月) 胡锦涛(1998年3月-2003年3月) 曾庆红(2003年3月-2008年3月) 习近平(2008年3月-现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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