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10日至2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会议议程1. 听取和审议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2. 听取和审议关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3. 审查和批准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 4. 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草案)》,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 6. 听取和审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7. 听取和审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8. 听取和审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会议决议1. 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 通过了关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3. 通过了关于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4.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5. 通过了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6. 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7. 通过了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8. 通过了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9. 通过了决定将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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