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
释义 | 职能中国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船舶(包括海上钻井平台等)执行监督检验,使之符合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遭受污染。 历史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成立于1956年8月1日,1958年6月1日改为现名。总局设在北京,在长江及沿海地区的主要港口设有办事机构,并在各个主要修造船厂及船用机械设备和材料制造厂派驻验船师执行检验工作。船舶检验局的主要职权是:制定有关船舶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对修造和营运中的船舶、制造中的主要船用设备和材料以及到达中国港口的外国船舶执行国家规定的检验;办理国内外船舶的入级业务;接受申请办理船舶的鉴定和公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间的协议,代表中国政府签发各该公约或协议规定的船舶证书。 在1973年3月1日中国正式参加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现称国际海事组织)以后,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参加了这一海协组织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自1963年以来,同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波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苏联、英国、法国、意大利、美国、日本、挪威等国的船舶检验机构签订了相互代理船舶检验或合作的协议,双方可相互代表对方进行船舶检验工作。 1998年与中国船级社实行“局社、政事分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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