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1997年10月,为规范和发展中国汽车售后市场,在“以自律求联合,以联合谋发展”的旗帜下, 自发地成立了“全国汽车配件市场联合会”。近10年来,为规范和整治汽配市场,联合会配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等部委开展了大量的“打击假冒”、“扶优限劣”活动,为促进行业发展起到 了很好的作用,得到了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广泛认同。2002年,在全国工商联的关怀下,在全国汽配市场联合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汽摩配用品业商会),她是中国目前唯一的全国性汽摩配用品行业民间组织,现任会长刘吉纯,名誉会长张小虞、蔡诗晴、霍义光。 全国工商联汽摩配用品业商会现有300家直属会员,基层会员20000余家,其中包括国内外汽摩配 用品行业著名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专业市场以及北京、上海、广东、吉林、辽宁、浙江等二十几 个省、市的五十余家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协会)。会员遍及全国各地,商会目前已与国内上千家的 主流汽车零部件生产厂、汽车用品生产厂、汽车维修设备生产厂等厂家建立了产品供应网络;并与上 百家汽摩配及用品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及数万家汽摩配用品经销商结成强大的物流网络。她为中国名优 产品的推广、渠道的开发做了大量工作,并积极搭建产品进出口的贸易平台,得到了行业的广泛关注 和认同,在国内外同业中有着较高的知名度。 全国工商联汽摩配用品业商会在全国有50余家地方分会,直属的分支机构有:摩托车专业委员会、 汽车用品专业委员会、皮卡汽车及配件专业委员会、微型车配件专业委员会、汽配进出口专业委员会, 专家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职业经理人工作委员会, 信息化专业工作委员会。 全国工商联汽摩配用品业商会下设会员部、国际部、信息部和综合服务部。商会办有杂志《中华汽摩配》 、报纸《中国汽配报》、工具书《中国汽车配件及用品采购指南》和《中国汽摩配用品行业年度 报告》。 全国工商联汽摩配用品业商会非常重视国际交往和产品的进出口工作,每年都多次组织“中国汽车 零部件考察团”赴国外进行考察和访问,并组织国内知名零部件生产企业赴国外参加行业展会;与美国、 德国、法国、意大利、阿根廷、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东南亚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汽摩配同仁都 建立了友好往来关系。 商会章程总则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英文名称为Auto&Motorbike Parts&Accessories Chamber of Commerce 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Commerce,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非赢利性的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章程,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章程。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接受全国工商联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第一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第二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 第三条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外事管理规定,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增进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六条 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工商联开展的活动。 第八条 承办全国工商联和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事项。 第二章 会 员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本行业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本行业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本行业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与本行业有关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本行业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条件允许时,可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选举结果须报全国工商联批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它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主要工作事项; (三)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等有关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主持会务工作;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三年。会长原则上不连任,副会长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职务届中调整,须经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由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条 本会可设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任期一般为一年;常务副会长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商会下设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关进行财务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法规确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再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全国工商联指派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未经全国工商联许可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2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会员登记管理条例为了规范本商会的会员登记管理,加强会员的素质建设,根据本商会的章程制定本条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理事会通过,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条本商会的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1 企业会员 全国各地从事汽车(摩托车)配件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的合法企业、从事汽车(摩托车)配件及相关产品的科研、咨询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商会的企业会员,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作为该企业的全权代表参加本商会的一切活动。 1.2 团体会员 全国各省、市、地、区、县成立的本行业的公会、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各地汽(摩)配市场或相关社团组织均可以团体会员名义申请加入,该团体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作为其全权代表参加本商会的一切活动。 1.3 个人会员 凡从事本行业或相关产业研究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学者;致力于汽车(摩托车)配件行业的建设和发展,并为之做出贡献的流通市场管理者以及行业媒界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本行业大中型企事业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均可以个人身份成为本商会的个人会员。 第二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1 承认本商会的章程。 2.2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2.3 属本商会行业领域内的国内合法企业、社会团体及热心本商会工作的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与相关人士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第三条入会程序 3.1 要求加入本商会的单位或个人需由本商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向本商会秘书处或本商会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2寸照片两张),由商会秘书处会员部或商会授权的机构考察其资格,填写入会申请表。 3.2 申请入会者统一上报本商会秘书处会员部,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会员部发给会员证和本商会徽章。 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可以申请领发会员标志牌。 3.3 会员证、徽章和会员标志牌由本商会统一制作。会员证可随身携带,徽章可佩戴,标志牌应该悬挂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四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4.1 会员拥有本商会(包括本商会下属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在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2 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4.3 获得本商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4.4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会员的义务 5.1 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5.2 努力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5.3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5.4 按时交纳会费,按规定交纳活动经费。 5.5 及时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徽章及标志牌 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应缴会费和不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应交回会员证和标志牌,否则本商会在社会公开公告,宣布其自动退会,并申明其会员证、标志牌作废。公告可在本商会的会刊或其它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者必须交回会员证和标志牌,否则将在本商会的会刊或其它媒体上公布本商会的公告,宣布其被本商会除名,其会员证和标志牌作废。 第八条会员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理事会委托本商会的秘书处负责。 第九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本商会的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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