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 |
释义 | 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成立于1997年8月,是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家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等领导的关心指导下,由有志于中华传统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和从事传统文化研究实践的各级各类工作者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民间高级文化学术团体,是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研究会简介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以复兴中华传统文化为己任,以中华传统文化为研究对象,促进中华传统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发掘、搜集、整理、保护、研究和发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为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海峡两岸的团结统一,为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和人类的和平事业服务。 业务范围: 1、组织发掘、整理、研究中华传统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资源。 2、组织并推进与现代化建设相关的文化研究活动,如民族文化、民俗文化、企业文化、旅游文化、社区文化等。 3、组织有关的文化问题研究,承接各方面委托的有关课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 4、组织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以及各种文化活动。 5、邀请港澳台学者来内地和外国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活动。 6、编辑出版本会通讯、学术资料和书刊。 7、组织文化、教育、培训和文化咨询服务。 研究会章程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 (2011年5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协会宗旨:通过研读传统文化经典,交流研究心得体会,探讨人生真谛,提升高校师生人文社科素养,弘扬泰州(中国)文化精神,为文化泰州(江苏)建设争作更多贡献。 第二章 会 员第三条 会员要求 1.政治立场鲜明坚定,忠诚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勤奋好学,品行端雅。 2.热爱本专业,对中国传统文化研习有浓厚兴趣并有一定写作基础和科研能力。 3.善于思考,勤于实践,乐于交流,能与学友和谐共处,具有自强不息的团队意识。 第四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与研究会发起、组织的经典著作研读、对外学术交流活动,优先听取由文研所举办、主讲的各类学术讲座、读书报告活动等; 3.优先参与研究会组织的学术论文(学习心得)评比活动并获奖; 4.向协会推荐新会员和对学会组织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5.优先得到相关学术扶持和研究性资助。 第五条 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学会章程,自觉维护研究会声誉;遵纪守法,诚信学术。 2.对外树立个人良好形象,对内全面提升人文修养;自强不息,锐意进取。 3.积极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各类活动,积极完成指导性的研读任务,积极传播中华传统文化。 4.每学年至少完成2篇学术论文(或读书心得体会文章)参加本会组织的中华传统文化研究评比。 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本学会设荣誉会长、会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任期五年。学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学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 第七条 本协会泰州历史文化研究所牵头成立,会员以学生为主体,由徐志成、贾荣圣、窦迎华等任指导老师,在文研所领导和协会指导老师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开展活动和工作。 第八条 协会下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一般设正副理事长各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带领会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九条 会员大会不定期召开,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主要职责是: (一) 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四) 决定相关重大事宜。 第四章 主要工作第十条 本协会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积极开展阅读和研究传统文化经典活动; (二)通过举办学术报告会等活动,开拓会员专业视域; (三)邀请专家、学者对会员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会员交流读书心得; (四)征集、评比会员的学习心得; (五)组织相关文化考察交流活动。 第五章 奖惩第十一条 对会员的考勤和活动参与情况进行量化评比,每年在协会内评选出优秀会员、活动积极分子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宗旨、不服从协会工作安排,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讨论并报请会长同意给予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六章 经费第十三条 本协会接受泰州光孝寺等单位和个人资助。 第十四条 本协会是非盈利性团体,经费用于维持本协会工作正常运转和对会员成果进行奖励。 第七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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