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
释义 | 公司地处甘肃省兰州市,主营钛白粉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服务,03年4月公司获得了自营进出口权。 简介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属特大型精细化工生产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为金红石型钛白粉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钛白粉领域新产品的开发和研究。目前集团公司设母公司一个,即: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下辖两个子公司即:云南玉飞达钛业有限公司和北京天锐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前身为中核四O四总公司钛白分厂,属核军工转民企业,中核四四总公司是于1958年经中央专委批准建设的我国规模最大、体系最完整、集军民品生产科研为一体的特大型核工业生产科研基地。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中核四〇四按照国家确定的发展方向,积极进行“军转民”战略性结构调整,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并经李鹏总理亲自圈阅定点建设我国第一座万吨级钛白粉厂——中核四O四总公司钛白分厂。该项目属精细化工行业,是填补国家空白、替代进口并出口创汇的新建项目。1993年,钛白项目建成投产。1999年,国家实施“债转股”政策,中核四O四总公司钛白分厂成为第一批债转股企业,并完成了公司制改造。2001年2月23日,由中核四〇四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唐八〇三发电厂、甘肃矿区粮油购销公司五家法人股东经原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企改[2001]88文批准,共同发起成立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即以上市为目标持续发展。 2007 年7 月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180号《关于核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6,000 万股。2007年8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简称:中核钛白;股票代码:002145,成为甘肃省第一家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股票代码 002145 股票简称:中核钛白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5.58元/股 发行数量: 6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1.58% 发行后总股本: 19000万股 市盈率 25.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06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 0.22元/股(按200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2.82元/股(按200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数据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60/股(按200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数据加以计算) 市净率: 1.55(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发行日期: 2007年7月23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限制 控股股东信达、主发起人中核四○四承诺:自发行人 和锁定安排: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其他发起人及股东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33480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31762万元 发行费用预计: 约1718万元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络。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1、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3000万股,本次发行6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9000万股,上述19000万股均为流通股。其中: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股7647.9万股)、主发起人中核四Ο四总公司(持股1366.3万股)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其他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持股3920.8万股)、大唐八Ο三发电厂(持股32.5万股)、甘肃矿区粮油购销公司(持股32.5万股)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均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本公司是经过债转股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本公司7647.9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前股份总额的58.83%,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3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1999]80号文件批复,信达可从事资产管理范围内的股票承销和上市推荐业务。中国证监会根据以上文件给信达颁发了《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规定该公司为“特别主承销商”,承销业务限定在资产管理范围之内。本次发行信达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属资产管理范围内的股票承销,符合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又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按照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严格履行保荐人(主承销商)职责,但考虑到本次发行存在关联保荐和承销的情形,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关联保荐和承销可能引致的风险。 3、本公司属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133号文件批复,"十五"期间(2001年—2005年)本公司享受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80%数挠呕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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