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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应付利润
释义

应付利润(profit payable)企业在接受投资或联营、合作期间,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投资者或合作伙伴的利润。该项利润在尚未实际支付以前,构成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

应付利润的会计核算

在会计核算中设置“应付利润”科目进行核算。应付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该项流动负债应于期末,根据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并及时予以确认。

该指标根据会计"利润分配表"中"应付利润"项的本年合计数填列。其中股份制企业需要单独填报"已分配股利"。

其中:已分配股利指股份制企业(公司)根据股东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票)已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的累计数。该指标根据本年应付给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的合计数填列,或根据会计的"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已分配股利"项的数额填列,非股份制企业不填报指标。

私营公司应付利润的核算

为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应设置“应付利润”科目,本科目借方登记已支付利润,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类应付利润数,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支付的利润。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应设置“应付股利”科目进行核算,账户的结构与“应付利润”账户相同。

非股份制企业,分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提取盈余公积以后进行分配,按照投资协议、章程或其他约定的办法进行分配。

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方本科目;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企业计算应付甲企业投资分利20000元,以现金支付,作分录如下:

1.利润分配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投资分利 20000

贷:应付利润——甲企业投资分利 20000

2.支付利润时

借:应付利润——甲企业投资分利 20000

贷:库存现金 20000

应付利润帐户的涉税检查及案例分析

一、“应付利润”帐户的性质、用途和结构

“应付利润”属于负债类帐户,用于核算企业应付投资者,包括国家、其他单位及职工个人等的利润(股份制企业应付股东红利称为应付股利。因此,使用“应付利润”帐户进行核算)。该帐户贷方,登记应付利润数;借方登记实际支付数;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利润数。

二、“应付利润”帐户涉税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侧重

应付利润是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企业章程、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企业投资者之间分配的数额。虽然“应付利润”帐户的帐务处理比较简单,但政策性很强,因为利润分配关系到投资者、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必须做到合法、真实、合理。包括应付利润的分配应经过正当程序授权批准;已分配的应付利润应真实、正确;分配依据要合规、合理等等。由于应付利润的核算只是对企业税后利润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的处理,因此在税务检查中往往较少注意到可能发生的涉税问题。但必须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仍有可能发生涉税的行为。首先,“应付利润”也是一个负债类帐户,同样具有往来结算、过渡性帐户的性质。虽然核算的内容不象“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帐户那样繁杂,但它是企业所得后核算使用的帐户不为人所注意,正因为这个特点,就有可能被企业用来隐匿、转移某些应税收入。其次,企业对投资者支付利润的形式多样化,既可以用货币支付,也可以用实物支付。如果企业以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支付利润时,按税法的规定,应按销售货物处理。若企业不通过销售帐户,而是直接按货物成本价转帐,则可能导致偷逃税款。

根据“应付利润”帐户的性质、用途、结构及对纳税产生的具体影响,其涉税检查应侧重于借、贷方发生额的检查。应注意检查的涉税问题主要有:

1.贷方发生额中有无企业隐匿转移的应税收入?

2.借方有无以货物支付的利润?是否偷逃了税款?

“应付利润”帐户涉税检查的案例分析

【案例1】 利润“应付利润”帐户转移应税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案例

审阅某企业“应付利润”明细帐,发现在A公司明细帐下有一笔帐户对应关系异常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50,000.00

贷:应付利润——A公司 250,0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1张银行进帐单收帐通知联,付款人为M公司。

本年之月某日,又见从借方转出:

借:应付利润——A公司 250,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1张转帐支票存根,但支款用途未填。

经查实,所支付的利润原来是企业取得的一笔投资收益。企业已用此款为职工搞了集体福利。

点评 为搞集体福利,不顾国家税法,公然隐匿投资收益。尤其是将隐匿的收益转在税后的结算帐户,更可谓匠心独具!

【案例2】 以实物支付利润,不通过销售帐户核算,偷逃税款案例

审阅某企业“应付利润”明细帐,发现借方有一笔会计处理:

借:应付利润 200,000.00

贷:产成品——乙产品 16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0

经核实,该批用于支付利润的乙产品成本价为166,000元,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为200,000元。企业虽然计算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但由于没通过销售帐户核算其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故此认定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应补纳企业所得税=(200,000-166,000)×33%=11,220元

点评 企业对自产、委托加工及外购货物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和纳税处理中,以货物对外投资和以货物支付利润,二者极易发生混淆,必须认真予以区别:以货物对外投资,实质不是销售行为。企业不会因为对外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货币流通量。因此,在会计上对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不作为取得销售收入处理,即不通过销售帐户核算。在纳税处理时,将按售价计算出的应科税金作为销项税额处理,计缴增值税。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将按售价计算出的销售额并作计税收入。而以货物支付利润这种视同销售行为,虽然没有货币的直接流出,但事实上,将货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然后再分配给投资者与将货物直接分配给投资者,从严格的意义上两者并无根本区别,只是这里没有发生货币的流入流出,而直接以货物流出的形式体现。并且体现的是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因此,这一视同销售行为应通过销售帐户核算,在计缴所得时,不仅要反映销售收入,也要反映销售成本。

此例即是由于对两者的区别辨认不清所发生的会计处理和纳税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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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1: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