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 |
释义 |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China Society of Natural Resources,缩写CSNR)是由全国从事自然资源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在国家民政部依法登记注册,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自然资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现挂靠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成立时间1980年9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中国自然资源研究会。1983年10月,中国自然资源研究会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1993年2月,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更名为中国自然资源学会。 学会规模学会现有会员4000余人,其中院士会员13人。团体会员单位34个。下设14个专业委员会、2个工作委员会。主办学术期刊2个。学会还积极协助湖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5个省(区)建立了省级自然资源学会。 代表大会学会先后于1983年10月、1988年1月、1993年2月、1998年5月、2004年4月和2009年10月,共召开了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主要任务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建设和资源科学的发展;普及资源科学知识,传播资源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资源工程的先进技术,开展和举办群众性的特别是青少年的资源科学知识教育活动;承担国家和地区有关资源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咨询和科技论证,对国家和地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整治和管理等问题,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进行科学服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科技合作和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学术著作、刊物和普及读物,总结中国资源科学研究的理论和实践,加强对资源科学的研究及科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积极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推荐自然资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学术刊物《自然资源学报》双月刊,全年刊出论文96篇,119万字。学报以其学术水平高、选题新颖、时效性强、编辑质量好等特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充分发挥了重要的学术窗口作用。 理事会一、第六届名誉理事长 孙鸿烈、石玉林 二、第六届荣誉理事名单(19名) 蔡述明 陈传友 陈泮勤 顾家裕 关凤峻 何 岩 李 周 李晶宜 李世奎 林学钰 刘世荣 潘盛洲 宋乃公 孙九林 张 本 张正敏 郑 度 周荣汉 朱鹤健 三、第六届理事会领导名单 理事长:刘纪远 常务副理事长:成升魁 副理事长:王浩、李善同、张福锁、陈曦、郑凌志、高琼 秘书长:沈镭 四、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名单(41名) 成升魁 陈 曦 陈发虎 陈健飞 邓国平 邓 伟 董锁成 段金廒 杜 耘 封志明 黄铁青 高 琼 高 峻 何贤杰 李善同 李晓兵 林振山 刘纪远 刘彦随 林家彬 任建兰 任志远 史培军 沈 镭 石敏俊 孙佑海 王 浩 谢高地 夏 军 杨桂山 杨存建 杨玉盛 张福锁 张文开 郑凌志 郑新奇 赵惠新 周启星 周寅康 周宏春 庄大方 五、第六届理事会名单(121名) 成升魁 陈 曦 陈发虎 陈健飞 陈士林 陈新平 查良松 崔 彬 曹新元 曹 霞 丁永建 邓 伟 邓国平 杜 耘 段金廒 董锁成 董德明 封志明 高 琼 高 峻 谷树忠 胡远满 胡宝清 何贤杰 黄铁青 黄敬峰 黄河清 黄璐琦 黄贤金 江荣风 纪昌明 李善同 李天宏 李小地 李小娟 李晓兵 李玉江 李青丰 林家彬 林建平 林振山 刘纪远 刘高焕 刘红玉 刘雪华 刘彦随 刘玉桥 廖和平 龙花楼 马金珠 马跃进 米文宝 闵庆文 梅亚东 倪广恒 倪红伟 倪绍祥 潘志华 濮励杰 千怀遂 乔建勇 任建兰 任志远 尚 鹤 史培军 沈 镭 沈渭寿 石敏俊 史学正 孙佑海 汪云甲 王 浩 王 芳 王乃昂 王仰麟 王方浩 王彦辉 王艳芬 王宏英 王英杰 王建华 王静爱 魏 晓 魏铁军 魏后凯 吴炳方 谢高地 谢跟踪 夏 军 薛东前 严登华 杨存建 杨桂山 杨红生 杨玉盛 姚治君 曾 刚 张福锁 张卫峰 张文开 张宪洲 张 翔 张友静 张新安 张占仓 章光新 赵惠新 赵小敏 甄 霖 郑凌志 郑新奇 周大迈 周宏春 周 珂 周启星 周寅康 朱照宇 朱连奇 祝凌燕 庄大方 左其亭 六、第六届理事会秘书处 秘书长:沈 镭 副秘书长:叶 苹 姚治君 闵庆文 王建华 包安明 姜 栋 王方浩 何建武 徐 霞 姜鲁光 办公室主任:叶 苹 相关规定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的登记和发证工作由学会办公室办理。 第三条 凡从事自然资源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个人或单位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个人会员:具有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生产、科研、教学单位从事自然资源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而具有上述同等学历和工作经验者;热心和积极支持自然资源研究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在学博士生和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 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各项科技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不等于个人会员。 外籍会员:自然资源学科领域的外籍学者,拥护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本会外籍会员。由本会颁发外籍会员证书,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四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学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自然资源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可向学会办公室索取或从学会网站下载); (三)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法人代码复印件、单位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学会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六)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学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寸或二寸)二张; (四)将个人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学会办公室; (五)经学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六)颁发由全国统一编号的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个人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或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考察等活动;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学会的刊物和网站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五)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六)享受由学会主办各种活动和会刊、网站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 (七)有权要求学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有权要求学会协助团体会员单位举办培训班、学术研讨会等活动; (九)有权要求学会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维护学会声誉; (二)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与和协助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 的信息和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第八条 缴纳会费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民发[2003]9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会的情况,会费缴纳标准和相关要求如下: (一)会费缴纳标准 团体会员:每年1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100元; 理事会员:每年400元; 外籍会员:每年100美元。 (二)会费缴纳时间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也可以按届(五年一届)缴纳会费; (三)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会费的管理:学会实行独立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会费收支情况单独设立科目。学会办公室每两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会费的使用: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学术交流和为会员提供服务,如:为会员办理证件、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等。 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和团体会员,可以以优惠的价格定购《自然资源学报》,学会办公室定期寄《中国自然资源学会通讯》;按时缴纳会费的理事会员,除定期寄《中国自然资源学会通讯》外,另赠送《自然资源学报》和资源科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有关资料。 (四)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应该认真履行。学会将对按规定缴纳团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团体和个人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自然资源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办法2004年4月26日经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of Natural Resources,缩写CSNR。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自然资源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管理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自然资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资源学科建设和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中心,加强自然资源的综合研究,促进资源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与繁荣,促进资源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资源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资源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结合。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科技素质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在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团结全体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实施科教兴国、实现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邮编:100101。本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建设和资源科学的发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研究理论、方法和新技术的应用;自然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区域自然资源综合研究、管理评价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以及国内外自然资源研究的新进展和发展趋势。 第八条 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群众性特别是青少年的资源科学知识教育活动。 第九条 承担国家和地区有关资源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科技论证,对国家和地区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管理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学术著作、刊物和普及读物,提高全民对资源以及资源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认识,树立新的自然资源观,推动我国资源科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 第十一条 举荐优秀科技人才,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举办为会员和资源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优秀资源科技工作者, 第十二条 开展学会志愿者活动,推进志愿者互认工作,探索学会办事机构新的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学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 第十四条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自然资源相关工作,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生产、科研、教学单位从事自然资源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而具有上述同等学历和工作经验者; 3、积极支持自然资源研究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 4、从事自然资源研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在读研究生和本会志愿者。 (五)单位会员应是与本会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其中个人会员须经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个人会员可由学会办公室或分支机构审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支持学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本会颁发的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教授、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资源科学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 荣誉理事:不再担任学会领导职务的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院士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后,可成为学会荣誉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2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中国自然资源学会办公室,是在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性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为促进学科发展,学会根据专业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正、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理事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学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宣传、出版刊物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分支机构名称前须冠以“中国自然资源学会”字样。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机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及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会会徽由大写字母“C”、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平放书籍以及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英文缩写“CSNR”等要素组成。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9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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