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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自然灾害
释义

什么是自然灾害

概念

自然环境的某个或多个环境要素发生变化,破坏了自然生态的相对平衡,使人群或生物种群受到威胁或损害的现象。

形成与发展

自然灾害形成的过程有长有短,有缓有急。有些自然灾害,当致灾因素的变化超过一定强度时,就会在几天、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几秒钟内表现为灾害行为,像火山爆发、地震、洪水、飓风、风暴潮、冰雹、雪灾、暴雨等,这类灾害称为突发性自然灾害。旱灾、农作物和森林的病、虫、草害等,虽然一般要在几个月的时间内成灾,但灾害的形成和结束仍然比较快速、明显,所以也把它们列入突发性自然灾害。另外,还有一些自然灾害是在致灾因素长期发展的情况下,逐渐显现成灾的,如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环境恶化等,这类灾害通常要几年或更长时间的发展,则称之为缓发性自然灾害。

许多自然灾害,特别是等级高、强度大的自然灾害发生以后,常常诱发出一连串的其他灾害接连发生,这种现象叫灾害链。灾害链中最早发生的起作用的灾害称为原生灾害,而由原生灾害所诱导出来的灾害则称为次生灾害。自然灾害发生后,破坏了人类生存的和谐条件,由此还可导生出一系列其他灾害,这些灾害泛称为衍生灾害。

中国自然灾害概况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中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灾情严重。中国自然灾害的形成深受自然环境与人类活动的影响,有明显的南北不同和东西分异。广大的东部季风区自然灾害频发、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华北、西南和东南沿海是自然灾害多发区。

中国幅员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复杂,自然灾害种类多且发生频繁,除现代火山活动导致的灾害外,几乎所有的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地震、台风、风雹、雪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病虫害、森林火灾等,每年都有发生。自然灾害表现出种类多、区域性特征明显、季节性和阶段性特征突出、灾害共生性和伴生性显著等特点。

中国自然灾害灾害特点

灾害种类有很多。中国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

分布地域广。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同程度受到自然灾害影响,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2/3以上的国土面积受到洪涝灾害威胁。东部、南部沿海地区以及部分内陆省份经常遭受热带气旋侵袭。东北、西北、华北等地区旱灾频发,西南、华南等地的严重干旱时有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发生过5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约占国土面积69%的山地、高原区域因地质构造复杂,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发生频率高。中国受季风气候影响十分强烈,气象灾害频繁,局地性或区域性干旱灾害几乎每年都会出现,东部沿海地区平均每年约有7个热带气旋登陆。中国位于欧亚、太平洋及印度洋三大板块交汇地带,新构造运动活跃,地震活动十分频繁,大陆地震占全球陆地破坏性地震的1/3,是世界上大陆地震最多的国家。森林和草原火灾时有发生。

人财损失严重。据民政部统计,2009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4.8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和失踪1528人,紧急转移安置709万人,倒塌房屋83万间,农作物受灾4721万公顷,绝收491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523亿元。

中国自然灾害受灾严重程度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一般年份,全国受灾害影响的人口约2亿人,其中因灾死亡数千人,需转移安置300多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4000多万公顷,成灾2000多万公顷,倒塌房屋300万间左右。随着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生产规模扩大和社会财富的积累,灾害损失有日益加重的趋势。灾害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从灾害区划看,全国有74%的省会城市以及62%的地级以上城市位于地震烈度VII度以上危险地区,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数以上的人口、75%以上的工农业产值,分布在气象、海洋、洪水、地震等灾害严重的地区。

许多自然灾害,特别是等级高、强度大的自然灾害发生以后,常常诱发出一连串的其他灾害接连发生,这种现象叫灾害链。灾害链中最早发生的起作用的灾害称为原生灾害;而由原生灾害所诱导出来的灾害则称为次生灾害。自然灾害发生之后,破坏了人类生存的和谐条件,由此还可以导生出一系列其它灾害,这些灾害泛称为衍生灾害。如大旱之后,地表与浅部淡水极度匮乏,迫使人们饮用深层含氟量较高的地下水,从而导致了氟病,这些都称为衍生灾害。

当然,灾害的过程往往是很复杂的,有时候一种灾害可由几种灾因引起,或者一种灾害因会同时引起好几种不同的灾害。这时,灾害类型的确定就要根据起主导作用的灾因和其主要表现形式而定。

应对自然灾害有哪些法律法规

自20世纪80年代始,我国就已经开始了自然灾害的立法应对,现有的专门应对自然灾害类的法律主要有:

2007年8月30日颁布同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1年8月31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1999年10月31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1985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除此之外,一些法规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也有力地应对了自然灾害的发生。例如:2005年6月7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3年11月24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2年3月19日颁布同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颁布实施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1995年2月颁布同年4月1日起实施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4年10月9日颁布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1991年7月2日颁布实施2005年7月15日修订的《防汛条例》、1991年3月22日颁布实施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中国2000年各地区农业自然灾害统计表统计

2000年12月31日采集

地区 总计 旱灾 洪水灾

受灾 成灾 绝收 受灾 成灾 绝收 受灾 成灾 绝收

全国总计 54547 34298 10137 40415 26718 7932 7318 4322 1324

北京 204 89 15 170 78 15 14 1 

天津 310 185 70 300 180 70 
 
 

河北 2710 1860 611 2390 1640 540 220 135 51

山西 2460 1620 395 2320 1550 309 45 32 16

内蒙古 3400 2350 1200 3160 2200 1140 77 63 30

辽宁 2830 1890 1200 2790 1860 1190 5 2 

吉林 3250 2580 922 3100 2490 888 53 37 14

黑龙江 3480 2300 752 3390 2240 732 30 20 10

上海 18 13 1 
 
 
 
 
 

江苏 3180 2060 165 1900 1360 40 80 36 16

浙江 787 416 57 98 66 10 41 30 7

安徽 3500 2500 624 2990 2250 565 373 190 58

福建 502 328 120 72 40 10 215 125 54

江西 1420 1010 224 820 627 114 290 172 30

山东 3700 2270 389 3340 2110 355 120 73 12

河南 4610 2650 805 2400 1320 221 1940 1260 547

湖北 3190 2000 418 2210 1470 313 582 365 62

湖南 1550 687 186 930 400 121 334 161 45

广东 688 313 62 100 80 10 175 61 14

广西 1520 836 218 1000 541 121 234 150 35

海南 541 264 97 
 
 
 297 132 59

四川 708 434 78 270 190 36 361 202 30

重庆 2320 1130 164 1640 763 64 513 293 90

贵州 1020 504 89 216 160 34 505 290 50

云南 941 470 85 206 113 10 375 204 25

西藏 32 15 4 
 
 
 28 13 4

陕西 1910 1240 397 1650 1110 366 198 116 31

甘肃 2320 1310 430 1860 1110 371 144 106 19

青海 444 345 118 404 313 110 25 19 4

宁夏 526 370 166 450 320 149 27 22 7

新疆 476 259 75 239 137 28 17 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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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