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自动化学会 |
释义 | 中国自动化学会由全国从事自动化科学及相关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和应用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学术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我国自动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简介中国自动化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缩写CAA),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国家一级学术群众团体之一。她是由全国从事自动化及相关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和应用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学术性、公益性、科普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自动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50年前,为适应1956年我国科学技术十二年发展远景纲要,在周恩来总理的关怀下,在我国自动化事业的老前辈钱学森、沈尚贤、钟士模、陆元九、郎世俊等同志的倡议下,经过有关国家部门的酝酿和全国科学联合会的商定,于1957年5月产生了由钱学森等29人组成的中国自动化学会筹备委员会。1961年11月27日,在天津召开中国自动化学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宣告中国自动化学会成立。钱学森被推选为中国自动化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学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挂靠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学会宗旨中国自动化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促进自动化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不断加强自动化学会自身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业务范围中国自动化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交流科技信息,提高学科水平,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 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外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举办各种形式的自动化科技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培训班、展览会或展示会等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三) 促进与港、澳、台的民间自动化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 (四) 组织研究自动化科学技术与产业发展战略,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五) 组织编辑出版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期刊、书籍和论文集; (六) 开展对自动化科技人员及会员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七) 接受委托,承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评审,科技文献的编审,标准的制订; (八) 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自动化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十) 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历任理事迄今为止,中国自动化学会已召开了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一、二届理事长为钱学森院士;第三届理事长为宋健院士;第四届理事长为胡启恒院士;第五届理事长为胡启恒院士、杨嘉墀院士;第六届理事长为杨嘉墀院士、陈翰馥院士、第七届理事长为陈翰馥院士、戴汝为院士;第八届理事长为戴汝为院士;第九届理事长为戴汝为院士、孙优贤院士。 发展历史纵观中国自动化学会从筹建到今天的50余年,我国自动化系统工程研究和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世人所瞩目,中国自动化学会的工作也得到蓬勃发展。学会的专业领域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和细致,包括了:自动化理论的研究与应用;自动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自动化装备与新产品的设计、制造、测试技术;自动化材料与自动化工艺;自动化技术与新产品在电力、冶金、化工、石油、交通、矿山、水利、轻纺、建筑、农业、国防等系统及各工业领域中的应用。学会的组织机构也越来越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现有29个省级学会,24个专业委员会,7个工作委员会,会员数量近3万人。这些机构基本覆盖了我国自动化科学技术领域的各个层面。学会的组织成员包括了全国自动化科学技术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家、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在学术、工程技术领域中有一定造诣的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和管理科学家。 学会章程中国自动化学会章程 (中国自动化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中国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成立于1961年11月27日,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英文缩写“CA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国从事自动化科学及相关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和应用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学术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我国自动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自动化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维护自动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自动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和呼声;为经济社会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总部设在北京;学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邮政编码:10019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围绕自动化科技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推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组织开展对自动化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自动化学科及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技术的认证,提出咨询建议。 (四)编辑、出版、发行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五)开展对自动化科技人员及会员的在自动化及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六)接受委托,承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的编审,标准的制订。 (七)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国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展览会或展示会。 (八)设立“杨嘉墀奖励基金”,支持和奖励为发展自动化科学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或在国家重大项目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自动化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会工作人员。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并推荐人才。 (九)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组织,促进民间国际自动化领域的科技交流。 (十)依法兴办为发展学会和促进经济建设服务的科技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九条 会员基本条件: (一)承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及单位入会的具体条件由《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条例》规定。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省级学会的个人会员亦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学者以及旅居海外的中国籍学者可以申请为本学会的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预备会员除外); 2. 参加学会的活动; 3.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参加学会的活动; 2.获得学会有关资料、学术刊物和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3.获得学会技术支持的优先权; 4.获得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服务活动的优先权; 5.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协助学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3.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本单位会员的意见、呼声和要求。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能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会员的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有关会员管理事项由《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会员个人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九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报中国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并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九) 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决定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理事长1人或设双理事长,设副理事长若干名。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3.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理事长第一排名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理事长(理事长第一排名人)在学会负责人范围内提出人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经中国科协审批同意和民政部的批准,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设双理事长时,按中国科协批准的理事长排名,采取双理事长届期内分段主持工作的办法主持学会全面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在《中国自动化学会理事工作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本学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如为兼职,办事机构设立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会办公室是学会秘书处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学会办公室在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若干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学会分支机构是本学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自动化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学会分支机构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分支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销须按中国科协及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依照本学会章程开展工作,不另订章程,不另设标识,可制订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场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依照学会章程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本学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学会所有。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可挂靠在有关单位,挂靠单位之选定由分支机构提出意见,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按中国科协及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用于本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其财务接受挂靠单位和本学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学会章程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通过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其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报请学会批准聘任。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时,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在条件成熟时,可从理事会选举专人,担任司库或监事,负责对学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章程,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会徽整体呈棱形图案,如图所示:“”,其中“CAA”为本学会英文缩写,“”表示一个反馈控制系统。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16日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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