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释义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的成立是政府管理企业专利工作的机制转变,保护协会将站在企业的立场上,从企业利益出发为企业谋利益。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民政部主管下的民间团体,由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者自愿组成,以企事业法人会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企事业单位自己的组织。

概况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民政部主管下的民间团体,由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者自愿组成,以企事业法人会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企事业单位自己的组织。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的成立是政府管理企业专利工作的机制转变,保护协会将站在企业的立场上,从企业利益出发为企业谋利益。

组织原则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直接面向企事业单位服务,其组织原则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吸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为会员。各地方以自愿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可以团体会员的形式加入到全国协会中来。

组织机构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3年10月9日在北京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

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长 徐匡迪

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王 选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严义埙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姜 颖

会 长: 郭晓东

秘书长: 胡佐超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9年5月25日在北京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院长 路甬祥

中国工程院院长 徐匡迪

国家知识产权局顾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 姜 颖

会 长:国家知识产权局顾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前局长) 王景川

副会长兼秘书长:肖鲁青,为本协会法人代表。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受有关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在境内外举办各种与专利有关的活动,为会员提供专利信息、咨询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管理、保护、运用专利的经验,提高会员专利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拓展其工作范围与内容,强化会员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机制;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相关服务;

(四)协助政府专利执法部门及司法部门处理涉及会员的专利纠纷,并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参加有关专利的国际诉讼,对会员遭遇的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五)适应会员需要举办专利培训班、研讨会和组织境外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专利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与合作;

(七)开展与境外相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调查研究,就专利保护所需的公共环境相关政策、法规和做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介绍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工作开展动态和国内外有关专利管理与保护信息;

(十)举办本会的年会及其他相关业务会议;

(十一)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行使的职责,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工作职能

专利保护并不是仅在发生专利纠纷时才有保护问题。在今天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正确引导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增强专利保护意识,自觉运用专利制度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在参与竞争中既注重自身权利的维护又尊重他人的权利,以保证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快速自我发展,这是一个长效的、积极主动的保护过程。

协会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事业法人会员依法管理,提高会员开展专利工作的水平,促进企事业专利工作的健康发展;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国内专利保护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积极开展国际企事业专利保护、管理的交流与合作。

协会作为非官方民间组织,适应中国入世后WTO规则要求,与国外同类组织交流和协调,保护国际市场竞争中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该协会是会员利益的代言人,代表会员的利益与政府对话,使政府更好地为企事业服务,同时也为政府部门决策服务;代表企事业会员面对国际组织,解决在国际竞争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服务,通过准确的信息引导,实现会员的良性发展;与国外相应组织建立联系与合作关系,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保护协会将为会员组织各种活动;为会员定期通报国内外有关工作动向及相关法律政策;举办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以及其他考察活动;受会员委托,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为会员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咨询服务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可行性研究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服务宗旨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遵循宪法及知识产权的法律,向会员提供有关专利保护方面的特色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内设机构

会员管理与综合部:

负责会员发展、会员管理及组织相关活动;开展网络信息服务和运行协会网站;承担协会综合性事务等。

法律研究与事务部 :

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收集和反映会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的意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开展相关法律研究;组织知识产权培训。

信息交流与合作部:

开展知识产权专题研究及信息服务;组织对外交流合作活动;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协会章程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英文名称:Patent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PP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专利保护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专利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事业法人会员依法管理、保护、运用专利,提高会员开展专利工作的水平,促进企事业专利工作的健康发展,带动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国内专利保护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协调各方之间的关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企事业专利保护、管理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本行业领域职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在我国专利事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受有关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在境内外举办各种与专利有关的活动,为会员提供专利信息、咨询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管理、保护、运用专利的经验,提高会员专利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拓展其工作范围与内容,强化会员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机制;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相关服务;

(四)协助政府专利执法部门及司法部门处理涉及会员的专利纠纷,并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参加有关专利的国际诉讼,对会员遭遇的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五)适应会员需要举办专利培训班、研讨会和组织境外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专利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与合作;

(七)开展与境外相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调查研究,就专利保护所需的公共环境相关政策、法规和做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介绍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工作开展动态和国内外有关专利管理与保护信息;

(十)举办本会的年会及其他相关业务会议;

(十一)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行使的职责,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提出入会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及地方相关专利保护社会团体和少数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限于以赞助会员身份加入协会,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只参加协会业务活动。

个人会员是指从事专利工作的人员以及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具有良好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包括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及执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5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1 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