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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食疗养生专委会
释义

机构概况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成立于1989年12月28日,是由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业务主管,国家民政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学会以"团结广大中医药界同仁和关心祖国传统医学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研究和促进祖国传统医药科技的发展,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事业服务"为宗旨。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中医药理论研究;产业政策研讨;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信息咨询;市场研讨;专业技术服务;成果产业化推广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中国医药研究促进会食疗养生专业委员会是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领导下的,从事食疗药膳、中医养生、中医康复技术研究、推广和教育等方面工作的二级协会。发挥组织、开发、服务、协调、沟通、推广、监督的作用,团结和组织中医工作者,特别是民营机构和民间中医药人员,在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和优势的基础上,在食疗药膳、中医养生和中医康复学领域进行发掘、整理、验证、创新、推广工作。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和建设有中医特色的中国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做贡献。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食疗养生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下属的从事食疗药膳、中医养生、中医康复技术研究、推广和教育等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大风尚的前提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监督的作用,团结和组织中医工作者,特别是民营机构和民间中医药人员,在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和优势的基础上,在食疗药膳、中医养生和中医康复学领域进行发掘、整理、验证、创新、推广工作。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和建设有中医特色的中国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是:

1、开展食疗药膳、中医养生和中医康复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及有效性研究;推动中医养生创新有特殊疗效或有散失之虞的中医养生、中医康复技术的整理工作;组织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有关医疗服务性活动;

2、采用各种形式,开展食疗药膳、中医养生、中医康复职业培训,提高民营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3、促进中国和世界中医养生康复医疗界的学术交流;

4、团结与中医药学术相关的科学人才,促进中医药学与现代科学结合,推动中医康复医疗边缘学科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热心发掘、整理、研究 、开发中医食疗养生康复理论;

2、从事中医药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中知名度较高,商业信誉良好的机构可成为理事会成员,成员单位推荐或指定一名负责人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本会审核后,由本会办公室向已批准的会员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本会审核后,由本会办公室向已批准的团体会员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理事会的团体会员,填写《理事会成员单位登记表》,经本会审核同意后,由本会办公室向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发放聘书、铜牌。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含个人和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者参与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和各种医疗服务;

4、优先在本会发表论文,并优先得到本会的学术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含个人和团体会员)应尽以下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向本会反映信息和情况;

4、 按期缴纳会费;

5、 为发展本会事业捐赠及募集资金。

第五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3、决定终止事宜;

4、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副秘书长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的大会通过后经审查同意核准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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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