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 |
释义 |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1994年成立(英文简称CAQP、前身是中国质量万里行组委会),由政府部门、中央新闻机构、经济学家、名优企业及科技界等方面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质量万里行工作,业务主管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促进会成立以来,为促进形成法制健全、公平竞争、放心满意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法制意识和诚信观念,促进我国质量整体水平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不懈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人员构成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全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Promotion)现有会员(团体或个人)538个、理事358人、常务理事171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为会长,《求是》杂志社总编辑李宝善、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厉以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民法经济法学会会长吴敬琏、《经济日报》总编辑庹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副台长王明华、新华社副总编辑夏林、中央电视台副台长罗明、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家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办主任李迎丰、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宣教司司长金光、质量司司长郭若虚等为副会长,以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中央新闻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经济学界、法学界、企业界著名学者、专家为常务理事,陈传意担任秘书长。 组织机构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宣传教育部、调查监督部、投诉与维权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会员联络部、名牌战略部等部门。 工作内容主办《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通讯》和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网站。中国质量万里行自1992年以来,围绕打假扶优、规范市场、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等方面开展活动。尤其在打击假冒伪劣、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揭露曝光了一大批制假售假案件,扶持了一大批品牌企业和名优产品。建立了全国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设立了30个省级地方投诉站。与司法部联合建立了一批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律师事务所联系点,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 开创了“3.15中国消费维权论坛”、“中国质量万里行出征仪式”、 “中国品牌发展论坛”、“中国自主创新论坛”、“中国服务质量论坛”、“外资企业打假论坛”等质量发展品牌活动,组织了全国《产品质量法》知识竞答、质量专题电视晚会、质检法律知识竞赛、全国青少年质量夏令营、大学生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标准、质量与法制”三下乡等大型群众性质量宣传活动,各省(区、市)也开展了各具地方特色的活动。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薄一波、李鹏、朱镕基、李岚清、吴邦国、温家宝、李克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这项活动给与肯定或对有关质量问题作过重要指示,也赢得了广大消费者和全社会的赞誉。 主要事迹十七年以来,根据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关于“质量万里行要天天行”的指示、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要求,深入开展质量万里行活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一是心系消费者,积极帮助消费者打假维权,挽回经济损失。累计受理投诉举报37.7万多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84亿元,同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假冒伪劣和质量安全案件6529件,涉及金额14.04亿元。二是对质量事业高度负责,对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开展明查暗访,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发现一大批假冒伪劣线索和案源,随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提供。开展产品售后(公众公共)服务质量调查,一些服务质量问题引起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三是深入开展打假保名优活动,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先后将500多家名优企业吸收为会员理事单位,积极宣传名优企业、名优产品,联合开展打假保名优行动,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了市场竞争力,涌现了像海尔、大众、格力、长虹、康佳、盼盼、金龙羽、南大、九阳等名优企业。四是始终不渝地开展质量法规宣传,对假冒伪劣形成多视角、全方位的舆论监督。先后揭露曝光了100多个假冒伪劣大案要案,500多个生产加工“黑窝点”,200多个各类假冒维修服务站(点),威慑了违法者,维护了法律尊严。五是组织专题活动,打造质量万里行品牌,增强了向心力、凝聚力和感召力。先后在全国510个城市和百强县中开展了中国质量万里行农村行、行业行、企业行、区域行、打击假冒保护名优行、城市服务质量行等,涉及行业30多个,走访企业2600多家,深入宣传质量法规,受理投诉举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十七年来,中国质量万里行忠于职守,不辱使命,只争朝夕,扎实工作,为促进形成法制健全、公平竞争、放心满意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法制意识和诚信观念,促进我国质量整体水平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不懈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促进会理事会蒲长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副会长: 李宝善 (《求是》杂志总编辑) 厉以宁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 吴敬琏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庹 震 (《经济日报》总编辑) 王明华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 罗 明 (中央电视台副台长) 夏 林 (新华社副总编辑) 王家福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终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刘兆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司长) 金 光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 郭若虚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 李迎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办公室主任)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 陈传意(法人代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二号计量出版社六层 邮政编码:100013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Promotion ,英文缩写:CAQ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政府部门和新闻、学术、企业、科技等方面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质量宣传、打假治劣、教育培训等工作,为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普及质量法律知识,推动中国名牌发展战略的实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本会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接受民政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广泛开展质量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手段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精品、名优企业,运用宣传舆论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三) 开展质量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四) 联合有关单位编辑出版以质量振兴为宗旨的出版物。 (五) 组织有关质量工作的社会调查、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受理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的质量、消费投诉和举报,提供质量法律咨询服务。 (七) 积极开展有关质量方面的国际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促进与国际惯例接轨。 (八)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九) 承担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热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要求本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章程修改事项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副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须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批准聘任;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办公会决定;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主持秘书处办公会研究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 签发本会相关文件及内部规章制度;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赠; (三)主管单位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企业单位团体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2000元;事业单位团体会员年度会费3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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