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植物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中国植物学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中国植物学会成立于1933年,当时有会员105人。由当时中国著名的植物科学家胡先驌、辛树炽、李继侗、张景钺、钱崇澍、陈焕镛、林熔等19人发起成立。发展至今共历14届。 1934年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有相当的学术活动,之后在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的13年里学会活动减少。 1949年7月在北京大学理学院举行第五届植物学会年会,当时全国会员发展到500余人。1951年7月在北京举行第六届年会;1963年10月在北京举行植物学会30周年年会(第七届)。3年之后,文化大革命开始,中国植物学会工作因此中断活动12年。 1978年植物学会恢复了活动。 至2008年中国植物学会拥有14138名会员。除台湾省、香港和澳门行政特区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均成立了植物学会。中国植物学会第十四届理事会下设6个工作委员会、8个专业委员会和4个二级分会。 理事会名誉理事长: 吴征镒 院士 匡廷云 院士 许智宏 院士 张新时 院士 周 俊 院士 理事长: 洪德元 院士 副理事长: 安黎哲教授 李德铢研究员 马克平研究员 武维华院士 朱玉贤教授 秘书长: 葛颂研究员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植物学会, 英文名称:Botanical Society of China ,缩写:BSC。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植物学科技工作者(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活动地域是。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植物学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植物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植物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维护植物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植物学工作者服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北京市香山南辛村20号,邮编100093 。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积极开展植物科学的学术交流,有重点地组织科研、教学的学术讨论和科学考察,促进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发行植物科学的学术书刊; (三)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植物学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植物科学技术,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开展青少年科普及教育活动; (四)组织植物学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植物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的科学决策,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有关植物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 (五)发现并推荐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鼓励在植物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六)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植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正当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开展植物学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植物学学术团体和植物学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八)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传播植物学知识和先进技术,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九)举办为植物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本团体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荣誉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须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水平,或已取得硕士学位或以上的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者; (五)高级会员(除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或已取得博士学位者;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成绩突出者(指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以及有重大科研成果等); 3.本团体理事、各分支机构委员; 4.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学会(简称地方学会)理事; 5.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相关学科的中层以上组织管理工作者。 (六)从事植物学及其相关领域研究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70岁以上,对中国植物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历任本团体专业委员会主任、理事以上职务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或所在单位介绍;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本团体直接发展)、高级会员、荣誉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尚有以下权利) (1)优先优惠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活动; (2)优先优惠取得本团体编辑的学术资料和期刊; (3)优先获得国际、国内相关会议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学术和科普活动,支持本团体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集本团体活动基金,并监督执行;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在秘书长兼职的情况下,本团体办事机构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资助; (七)本团体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7 月13 日第十四届(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管理第一条 凡从事植物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中国植物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本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条 本会会员种类: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荣誉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条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普通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实验师、技师或相当于上述中级职称及其以上水平的植物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技、教学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于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及教学人员; 3. 在植物学各专业领域内工作多年,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也还未获得相应技术职称,但在本专业内作出具有中级职称规定的学术成就或水平的科技、教学人员或技术能手; 4. 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相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 5. 在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取得植物学各专业或相应专业的硕士学位的科技及教学人员。 (二)高级会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高级会员资格 1.高级技术职称的植物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技、教学人员; 2.已取得博士学位者; 3.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成绩突出者(指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以及有重大科研成果等); 4.中国植物学会理事会成员,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的委员; 5.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学会理事会成员; 6.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相关学科的中层以上组织管理工作者。 (三)荣誉会员 1.从事植物学及其相关领域研究的,愿意成为中国植物学会会员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70岁以上,对中国植物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历任植物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理事以上职务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权利: 1.普通会员(1)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学会的活动;(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高级会员、荣誉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1)优先参加学会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并享受会议注册费优惠;(2)优惠订阅学会所主办的期刊;(3)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推荐作为学会报奖和学会评选的候选人;(4)优先获得国际、国内相关会议信息;(5)免费参观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园。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维护学会合法权益,执行学会的决议; 2.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4.向学会反映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5.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6.按规定交纳会费(荣誉会员除外)。 第五条 会员入会手续、会籍和会费管理 (一)入会申请及审批手续: 1.普通会员: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植物学会(以下简称地方学会)发展的会员,由本人自愿申请,由地方学会审核批准,并报中国植物学会备案;学会发展的会员,由本人自愿申请,分支机构推荐,报学会批准; 2.高级会员:本人自愿申请,由学会审核批准; 3.荣誉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二)会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1.会员所缴的会费是为会员服务和组织活动支出之用; 2.普通会员(由学会分支机构推荐发展):会费40元/年,会费交纳按5年一次收取(200元),由学会收取; 3.高级会员:会费200元/年,会费交纳按5年一次收取(1000元),由学会收取; 4.荣誉会员:不规定缴纳会费标准,会员可自愿缴纳或捐赠,由学会收取; 5. 离退休会员免交会费,享受会员基本服务; 6.学会收取会费后,开据正式发票。 (三)会籍的管理: 1.会员分类分级管理; 2.由地方学会发展的普通会员由地方学会管理; 3.由学会发展的普通会员由分支机构和学会共同管理; 4.高级会员由学会管理。 (四)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按如下条例办理: 1.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学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卡; 2.会员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会费者,第一年停止其享受会员的一切权利,连续两年不缴会费者,作为自动退会处理,注销其会籍; 3.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条 本条例由中国植物学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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