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
释义 |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英文缩写:CIPS)。研究会的前身是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1984年12月12日,由中国专利局发起成立了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筹委会。1985年3月29日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正式成立。1990年11月30日更名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社团法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大会代表由各地方、各部门民主协商和选举产生。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 机构发展研究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由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及其研究的有关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是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推动科技经济进步的重要社会力量。下设专利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委员会等。 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共召开了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五届理事会经2008年6月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010年6月25日届中理事大会进行了增补,目前共有理事265人,常务理事83人,名誉理事长为任建新、周光召、姜颖,理事长为杨正午,常务副理事长为甘绍宁、张勤,副理事长为王自强等26人,秘书长为张云才,副秘书长为马秀山等5人。 研究会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教育部部长赵春山任秘书长。诚信是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基本品质,同时,为会员提供及时和深层次的服务,给会员高于他所希望的服务,良好的业务能力,敏锐的判断力,对接受新科技有执著追求和严谨而审慎的工作态度等都是我们的必备素质,秘书处是一个由经验丰富的专才和拥有熟练处理知识产权实体和程序实务综合能力的有学习及发展潜力的年轻人组成的高度敬业的团队。 研究会宗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宗旨是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各政府部委、司法界、科技界、教育与学术界和企业界,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愿意为不断完善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实施、保护、管理水平作出自己的贡献。 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英文译名: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 英文缩写:CIP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有关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和人才成长,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总部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编:1000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知识产权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科水平,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三、表彰奖励优秀知识产权工作者,举荐人才; 四、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供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知识产权鉴定与评估、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五、建立知识产权咨询、信息和法律服务机构,推荐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技术项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六、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出版物; 八、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和合作; 九、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知识产权工作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本会可在个人会员中评定或授予高级、名誉和资深会员。个人会员亦可由本会授权其分支机构或委托其工作委员会批准,报本会登记备案。 (二)团体会员。热心知识产权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第九条 本会高级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或业务水平的知识产权工作者。 第十条 本会名誉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以及合作的外籍知识产权工作者。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工作和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行使监督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出版物和资料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团体会员通过其代表行使相关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才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会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或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信会议的形式举行。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六)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指导地方分支机构的工作; (七)推荐优秀学术论文或者专著,建议国家、地方、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八)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和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领导职能。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信会议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知识产权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组织专业学术活动,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和系统的研究会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会费;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专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通过后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会员要求终止本会,本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由本会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登记书,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的事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制订经2003年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理事会名誉理事长 任建新 周光召 姜 颖 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杨正午 常务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甘绍宁 张 勤 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王 涛 王玉庆 王自强 刘春田 孙欣夫 许瑞表 吴大建 吴汉东 吴伯明 张 辉 张秀平 李 勇 李建昌 李顺德 陈志兴 陈美章 单晓光 周渝波 尚 明 武爱民 段瑞春 贺志辉 赵永吉 须一平 徐志武 郭庆存 梅永红 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张云才 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马秀山 郃中林 赵 刚 焦 刚 翟丽凤 常务理事、理事 于晓白 马 浩 元 明 尹新天 王化鹏 王永昌 王宏祥 王建全 王建英 王振清 刘振刚 吕国强 金克胜 徐 聪 刘 燕 刘小峰 刘东威 刘波林 刘晓霞 齐相潼 宋 敏 张功焰 张清奎 李 勇 李 辉 李明德 李彦章 杨兴宪 杨红灿 杨林村 陆普舜 孟 杨 巫肖南 欧 琳 罗东川 郑泰强 侯丽叶 贺 化 袁 杰 郭民生 陶凯元 陶鑫良 高 峰 宿 迟 曹中强 黄 峰 程永顺 董天平 蒋志培 韩耀元 楼荣敏 雷喜宁 廖 涛 魏启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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