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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早期教育研究会
释义

中国早期教育研究会( China Early Education research ,简称CEER.成立于1999年9月,是根据法定程序批准注册的,登记证号为50664313-001,是由依法从事教育工作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的社会组织。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早期教育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Early Education research , 缩写为CEER ) 。

第二条 本会是是根据法定程序批准注册的,是由依法从事教育工作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早期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进行学术交流、调研、咨询和培训等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动改革、提高质量,促进我国早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早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高早期教学质量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总结早期教育教学经验,推广早期教育教学方法,探讨早期教育教学的规律;

(二)为早期教育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三)开展早期教育教学的业务咨询和政策咨询,举办各种学术活动,交流科研成果;

(四)对国外及台、港、澳地区的早期教育教学进行比较研究,并介绍其早期教育教学动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 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研究会,遵守本会章程;

(二)愿意投身早期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早期教育教学的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者填写入会申请表及会员登记表;

(二)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早期教育研究会,或我会单位/团体会员、我会理事推荐;

(三) 经秘书处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尽全力协助本会完成任务;

(三)积极参与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响应本会的号召;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其他未尽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上缴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任期4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捐赠、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拨款、补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会费余额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本会开展的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理事会通过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部审查,经其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已完成宗旨,或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门及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1999年9月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的第一次修订稿,于2001年11月20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的第二次修订稿,于2003年11月1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的第三次修订稿,经2009年12月20日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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