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 |
释义 |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成立于1987年,是全国性综合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科技部,委托管理单位为中国地震局。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展我国的减灾事业,广泛开展全社会防灾减灾活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中国灾害防御协会(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英文缩写:CADP)。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全国从事灾害预测、预防、救助、重建、宣传、教育等单位、团体及科学技术和灾害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专业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广泛团结全国从事灾害预测、预防、救助、重建等工作的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及支持减灾事业的各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经济建设与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和“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综合研究减轻各类重大灾害,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和防抗救灾能力,维护生存发展条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及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以多种灾害为对象,侧重对重大灾害的成因、预测、预防、响应、恢复、灾后发展,以及灾害影响及其相关性进行综合研究,提高国家及地方防灾减灾能力和全社会的减灾意识。通过多学科、跨行业、各地区的交流和协作,探索减灾的防御措施和综合对策,为国家、地方提供防灾、减灾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发挥全国性综合减灾社团的优势,密切与中央及地方减灾部门、团体和学者的联系,配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减灾的要求,积极开展各种减灾活动,组织减灾综合研究,开展学术活动,交流最新研究成果、减灾技术和灾害管理经验。组织协调多学科、多部门的灾害调查、考察、研究和对策研讨。 (二)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进行减灾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灾害评估,相关技术职称评定,防灾科技文献和标准评审,组织防、抗、救灾对策、灾后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方案论证,积极组织开发、转让有效的减灾科学技术成果,开展有关减灾战略、政策的科学咨询。 (三)大力开展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减灾知识,提高全民减灾意识。 (四)积极参与国际减轻自然灾害活动,开展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筹集减灾研究和活动经费,支持重要的减灾研究项目和有意义的减灾活动。 (六)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对减灾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权益,热心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与灾害科学和减灾工作有关的部门、科研单位、高等和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工作的均可书面申请入会。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从事减灾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企事业家及长期从事减灾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凡要求入会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 1、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资料,优先在协会主办的报刊上发表论文和有关文章; 3、可要求协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及举办新技术推广交流、科技培训、安全鉴定和其他服务工作;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有关的或受本会委派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会议、考察和调研活动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书报刊物; 4、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单位及社会的防、抗、救灾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向协会递交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一般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重要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经科技部和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会长或秘书长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和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地震局和科技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科技部、中国地震局及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宗旨本协会宗旨是:广泛团结全国从事灾害预测、预防、救助、重建等工作的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及支持减灾事业的各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经济建设与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和“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干结合”的方针,综合研究减轻各类重大灾害,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和防抗救灾能力,维护生存发展条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本协会以多种灾害为对象,侧重对重大灾害的成因、预测、预防、响应、恢复、灾后发展以及灾害影响及其相关性进行综合研究,提高国家及地方防灾减灾能力和全社会的减灾意识。通过多学科、跨行业、各地区的交流和联合协作,探索减灾的防御措施和综合对策,为国家、地方提供防灾、减灾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主要任务(一)发挥全国性综合减灾社团的优势,密切与中央及地方减灾部门、团体和学者的联系,配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减灾的要求,积极开展各种减灾活动,组织减灾综合研究,开展学术活动,交流最新研究成果、减灾技术和灾害管理经验。组织协调多学科、多部门的灾害调查、考察、研究和对策研讨。 (二)接受委托进行减灾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灾害评估,相关的技术职称评定,防灾科技文献和标准评审,组织防、抗、救灾对策、灾后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方案论证,积极组织开发、转让有效的减灾科学技术成果,开展有关减灾战略、政策的科学咨询。 (三)大力开展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减灾知识,提高全民减灾意识。 (四)积极参与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和其它国际减灾活动,开展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筹集减灾研究和活动经费,支持重要的减灾研究项目和有意义的减灾活动。 (六)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对减灾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权益,热心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 协会领导机构任职人员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会长 李贵鲜 全国政协副主席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常务副会长 宋瑞祥 全国政协常委 中国地震局原局长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会长 王 飞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 王陇德 卫生部副部长 王德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王 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冯长根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刘玉辰 中国地震局副局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吴晓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 张志彤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李立国 民政部副部长 苏菊香 中国红十字总会副会长 范小建 农业部副部长 秦大河 中国气象局局长 雷加富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秘书长 张 辉(中国地震局)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秘书长 金 磊 (高级工程师) 刘 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建国 (研究员) 陈洪飞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 工作机构1.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学术委员会(专家组) 2.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宣传教育委员会 3.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对外联络委员会(国际部) 协会办事机构1.综合处 2.秘书处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专业委员会1.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火山专业委员会 2.中国灾害防御协会铁道灾害专业委员会 3.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救援医学专业委员会 4.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滑坡专业委员会 5.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紧急救援专业委员会 6.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安全性评价及损失评估专业委员会 7.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专业委员会 8.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减灾技术专业委员会 9.中国灾害防御协会风险分析专业委员会 10.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科普专业委员会 11.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对外交流与合作专业委员会 |
随便看 |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