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语言学会语音学分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语言学会语音学分会是隶属于“中国语言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Language Society缩写为CLS)的二级学会,定名为“中国语言学会语音学分会”(Chinese Phonetics Association under Chinese Language Society ); 学会语音学分会为中国语音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学会语音学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语音工作者,为推动我国的语音学事业,提高语音学科水平贡献力量。 学会语音学分会接受“中国语言学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一)每两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学术讨论会。并根据需要与可能,不定期召开专题学术讨论会或举行讲习班。 (二) 编辑出版《语音学报》,《中国语音学动态》(非正式、不定期)或其他著作 章程第一章 总则 本分会是隶属于“中国语言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Language Society缩写为CLS)的二级学会,定名为“中国语言学会语音学分会”(Chinese Phonetics Association under Chinese Language Society ); 第二条 本分会为中国语音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语音工作者,为推动我国的语音学事业,提高语音学科水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语言学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的地址:在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每两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学术讨论会。并根据需要与可能,不定期召开专题学术讨论会或举行讲习班。 (二) 编辑出版《语音学报》,《中国语音学动态》(非正式、不定期)或其他著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语音学、音系学和言语工程技术研究、开发的各级研究员、教师、工程师和技术员,以及与语音学有关的各专业研究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有本会会员二人签名介绍);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的权利等同于一级学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分会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语言学会语音学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产生的任何决定均需经中国语言学会批准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语音学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语言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语言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语言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等二十五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作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分会按照国家和中国语言学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分会建立按照中国语言学会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分会的会计人员评聘和管理按照中国语言学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按照中国语言学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分会换届需由中国语言学会安排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及中国语言学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分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中国语言学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按照民政部和中国社会院学院有关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方法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1年10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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