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 |
释义 |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63个,包括全国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厂矿建设单位。协会还参加了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国社团研究会。 协会介绍1、单位领导及理事介绍名誉理事长:康义 余明顺 顾 问: 刘学新 叶志强 朱雷 张健 理事长: 康南京 副理事长: 杨传德 崔宝宪 张兆祥 王京海 刘洪科 郭嗣华 李慎元 任红光 刘昭义 武建强 王善元 郭希贵 王文阁 张秀丽 2、秘书长秘书长:郭希贵 3、协会概况经民政部核准登记,协会下设分支机构7个:工程勘察分会、设计分会、施工分会、厂矿建设分会、标准化委员会、工程造价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委员会。 协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及相关办事机构。 协会办有会刊《简讯》。2004年2月经批准,创办《中国有色建设》刊物。 4、业务介绍原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发文委托协会办理下列业务工作: (1)对有色金属建设行业情况进行调研,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企业深化改革,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2)办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色金属行业资质审查以及工程咨询资质审查、年检、复评工作; (3)办理注册工程师、造价师、咨询工程师、项目经理等资格审查、申报管理工作; (4)、评优工作: ①、组织重点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审核推荐; 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优秀软件、优秀标准设计奖的评审和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国家奖项目; ③、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全国优秀企业家、优秀院长、勘察设计大师的评审和推荐; ④、优秀项目经理、优秀总设计师行业评审和推荐; ⑤、施工新记录及全国用户满意工程的审核推荐; ⑥、行业优秀QC小组评选及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 (5)推动企业贯彻IS09000和14000及OHSAl8000标准,并组织经验交流研讨工作; (6)负责对有色系统勘察、设计质量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鉴定; (7)有色金属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修订和管理以及本行业分管的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管理工作; (8)压力管道单位及个人资格评审鉴定以及锅炉、压力管道设计的日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9)施工企业的工法总结及申报; (10)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工程师、造价师,内审员教育培训以及各种技术及岗位培训; (11)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统计汇总工作; (12)有色金属建设行业其他需要协会开展双向服务的工作; (13)国家有关部门委办、关联协会需要有色建设行业协同开展的工作等。 同时,还担负着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有色金属专业委员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有色金属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5、协会主办出版的刊物《中国有色建设》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简讯》 协会章程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章程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IES CONSTRUCTION(缩写为CANC)。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有色金属建设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政府、会员单位和有色金属工程建设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发挥行业技术、人才优势,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国家有关部委和工业协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经济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订有关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服务标准等)并负责其实施监督、宣贯和认证工作。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编辑发行会刊及简讯;组织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并协助开展有关商务活动。 (六)受委托参与行业内的招投标工作和建设产品价格调整的协调工作。 (七)组织本行业单位及个人执业资格的申报、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才、技术、职业、岗位、管理等培训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有色金属建设行业单位及个人各项执业资质、执业资格初审和评审工作。 (八)开展行业创新评优工作,组织行业优秀项目和优秀人物的申报、评审和审定;向国家推荐有关优秀项目和优秀人才;组织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开展有关咨询服务;组织施工工法总结、申报、评定和发布工作。 (九)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与国外有关行业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国资委、民政部和工业协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的单位和个人; (四)单位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地勘、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制造、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有关科研、院校及学术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批准; (三)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遵守行规公约和本团体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补交所欠会费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议通过,报国资委、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任和解聘名誉理事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厂矿建设等行业分别召开),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厂矿建设等专业分别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国资委、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工业协会、国资委、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理事长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等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资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工业协会、国资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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