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 |
释义 |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文 号:人发[1999]107号 发布日期:1999-9-16 执行日期:1999-9-16 为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促进我国博士后研究制度的完善,推动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和科技创新的发展,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近几年来,“国氏”博士后奖励基金评奖工作在奖励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博士后奖励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奖励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有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第三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施奖的原则。 第四条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委员会,负责确定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获奖人员,决定有关奖励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奖励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第五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授予下列人员: (一)正在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或招收项目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的人员; (二)期满出站不超过六年的原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应用前景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的项目中,长时间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六)在社会科学领域中阐明现象和发展规律,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研究才能,已成为某一学科领域新的学术带头人或开辟了新的学科领域,对学科建设和发展以及人才培养做出了重大贡献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设站单位或者现工作单位负责推荐中国优秀博士后获奖人选。 第八条 推荐单位应当详细填写《中国优秀博士后获奖人选推荐书》(一式十份,含原件),提供获奖人选获得的其他奖励证明材料(获奖证明书,荣誉证书等)、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以及国内外对获奖人选所做出贡献的评价材料。(均为复印件,各一式十份) 前款所列申请奖励材料应当于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期间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 第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奖励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推荐书及其附件字迹不清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二)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 (三)不符合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范围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十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按下列步骤组织评选。 (一)将符合要求的申请奖励材料按学科专业以通讯方式分送同行专家进行第一轮评选,并按规定比例选出进入第二轮评选的候选人。 (二)将进入第二轮评选的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再以通讯方式分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进行第二轮评选,并按规定比例选出获奖候选人。 (三)汇总各专家组成员的评选结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初步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委员会,审核评选结果并最后确定获奖人员。 第四章 授奖第十二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十人。 第十三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人2万元人民币。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第五章 奖励经费第十四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本金的运作收益; (二)海内外有关方面特别是国内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的赞助。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有关企业可以共同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经费主要用于颁发奖金、专家评审、宣传、表彰等方面的开支。 第六章 罚则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中国优秀博士后奖评选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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