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医药报刊协会 |
释义 | 中国医药报刊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1993年8月24日经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前身是中国医药报刊研究会。 协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 协会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主要是医药、传播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包括医药管理者、医药专家、从事医药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工作的编辑记者。 一. 协会构成2007年12月,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的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如下: 会 长: 张文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副局长) 名誉会长: 金同珍(国家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 顾 问: 马 丁(国家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 余传隆(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原社长) 常务副会长:刘国权(中国医药报社原社长) 副 会 长: 邢 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 秘 书 长: 张冀湘(中国医药报社原副社长) 副会长单位:中国医药集团 辽宁海洲药业有限公司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 通用集团医药控股公司 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快克药业有限公司 江苏万邦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报社 医药经济报社等。 理事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中心、健康报、中国中医药报等 协会设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目前,中国医药报刊协会正在报批更名为“中国医药信息传播协会”的手续。2012年第二季度要进行新一轮换届选举,产生第五届理事会。 在新的历史时期,协会将开阔眼界,充实人员和机构,加强日常管理和会员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政府、行业、专家、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沟通桥梁和交流平台工作,“服务于政府决策、服务于医药发展、服务于会员成长、服务于信息传播”。 二、业务范围:(一)组织医药行业信息传播与医药新闻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思想和业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医药信息传播与医药新闻工作者建议,倡导行业自律。 (二)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行业、媒体与公众之间的桥梁作用,组织新闻媒体等医药信息传播单位,开展国家有关医药监管方针政策的解读、宣传,帮助政府为推动医药监管、推动医药事业发展进行积极正面宣传引导。 (三)为向全民普及医药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传播活动,包括协助政府对社会公众开展医药信息传播、药品安全知识教育、法规的普及教育等活动。 (四)围绕药品科研、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发布医药行业信息,组织进行相关研讨、交流会,为政府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五) 对医药领域的热点问题、医药行业重大事件、重大发展趋向,组织新闻媒体、医药企业及专家学者进行开展新闻活动,包括研讨、交流会,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帮助,并客观反映行业发展需求和呼声,以促进医药行业的发展。 (六)承办全国医药好新闻评选,对有突出贡献的新闻媒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和表彰。 (七)组织学习新闻出版理论及医药生产、销售企业文化交流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和避险能力。 (八)为医药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维权、自律等提供服务和帮助。 (九)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医药方面的资料、书籍、报刊,建设医药信息网站,开拓医药信息手机报等多媒体传播渠道。 (十)开展同国内其他行业新闻出版单位、信息传播单位的经验交流活动,发展与国外医药新闻出版界、医药信息传播界的友好往来。 (十一)完成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协会活动协会在往年先后开展了形式多样、规模不一的社会活动和会员服务工作: 1、主办了“首届中国10大医药合资企业评选”活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颁奖典礼,国家领导人和政府部门领导、医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2、连续举办7届“全国医药好新闻”评选活动,并连续承办6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食品药品监管好新闻”评选活动,均得到了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中央新闻媒体和各地方相关媒体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出版了好新闻作品集,并承办了好新闻颁奖活动等; 3、连续开办了多届“新闻写作”培训班; 4、组织部分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采访浦东、浙江、山东等地的医药发展成就和医药企业、人物风采等; 5、围绕医药政策、行业发展和舆论热点、焦点事件,几乎每年都要多次组织首都医药新闻工作者(中央媒体和地方媒体)座谈会、论坛或沙龙活动; 6、开展了针对部分医药企事业单位的个性化宣传、推广服务工作,如学术研讨会、新闻发布会、专家沟通会以及政策分析会和舆情危机公关等; 7、与中国医药报社等多家媒体和公关策划机构联合举办“危机公关与新闻宣传培训班”、 “网络传播:药品营销的双刃剑——品牌危机预警与公关”高端营销论坛等; 8、与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北京市医药行业协会联合举办每年两次的“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系列谈”活动; 9、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政府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合作,多次举办了医药政策、产业和科技发展与采访报道业务关联的编辑记者培训班。 10、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下,组织医药行业权威专家编辑出版了《新中国药品监管与发展经典荟萃》一书,该书是海内外发行的新中国第一本全面、系统展示我国医药产业发展成果与药品监管成就的权威史书; 11、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报刊(两份报纸、13种期刊)的审读工作,促进医药报刊采编出版质量进一步提高。 四、发展空间(一)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视,以及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原来由政府机关主抓的事务,将越来越多地委托给行业组织来做,必然给协会的发展带来广阔空间。 (二)医药领域是当前关注度和活跃度均高的领域,协会作为桥梁和纽带:可宣传政府的主张,反映医药企业的呼声,发挥媒体优势,为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为社会公众的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用药和健康促进提供帮助等。 (三)协会正更名为“中国医药信息传播协会”,将充分发挥协会原有政府、媒体、专家和行业资源优势,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加强新媒体的传播规范化服务,提升服务能力,为医药信息传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信息时代,传播的重要性日益突现,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使我国各种社会矛盾进入多发期,食品药品领域的突发情况和危机事件时有发生,并随着发达的传媒业迅速传播,新闻宣传——树立形象,拓展品牌,危机公关——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对,作为现代管理团队必修项目,应引起各级监管部门和广大企事业单位的高度重视。 五、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医药报刊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a Pharmaceutical Newspapers and Periodicals Association,缩写:CPNP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医药行业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从事医药新闻报道的新闻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全国医药新闻工作者,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媒体、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彼此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引导作用,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会员单位和行业发展、维权、自律等提供帮助,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或重大政策出台和执行,组织开展相关的采访和报道。 (二)对医药领域的热点问题、行业重大事件、重大发展趋向。组织新闻媒体、医药企业及医药相关专家学者进行研讨、交流,并为记者的深度采访报道提供帮助。 (三)组织调查研究医药行业及医药监管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发展提出建议。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形象、品牌策划宣传及公关、维权等服务,组织媒体对典型企业进行采访报道。 (五)开展有关医药新闻业务、监管政策法规、专业知识等培训交流活动。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办全国医药好新闻评选。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和有关医药方面的资料、书籍、报刊。 (八)完成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授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人个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意;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行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2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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