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医学基金会 |
释义 | 中国医学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AL FOUNDATION, 英文缩写:CMF)。是由医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社证字第3022号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在中国国际友谊促进会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于1987年9月正式成立。 会徽释义会徽说明:1、蛇杖:为国际通用医学标志; 2、中文繁体医字:明喻中国医学界,隐喻中国传统医学; 3、颜色:天蓝色代表空气;绿色代表生命,深蓝代表水。 宗旨弘扬白求恩精神,开展与医药卫生和人民健康事业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捐资赠物,关注弱势群体,扶持西部欠发达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缩小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差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医务工作者学习掌握适用技术和前沿信息,为提高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发展中国医药卫生事业贡献力量。 业务范围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医疗卫生领域的善举服务;传播先进医药卫生科技信息,组织国内外医药卫生学术交流活动及国内外医药卫生科技团体和人员的友好往来与合作;支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教育,开展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和公众医药卫生知识传播;以老少边穷地区为重点,为弱势、边远人群提供实质性的医疗公益服务,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依法兴办非营利性、与医药卫生相关的实体,实现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 任务接受有特定意向和无特定意向的捐赠。基金会接受的捐资,按损资者意愿专项使用,或建立专项基金。基金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医疗设备、药品及卫生用品等物资,用于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及其它急需地区。基金会大力推广先进医疗技术,组织医学学术及技术交流,开展继续教育等活动。 历史发展1、1987年9月正式成立。我国著名社会活动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中国国际友谊促进会理事长朱学范任主席,公安部原副部长、中国国际友谊促进会副理事长李善卿任会长,常务副会长程克如任法人代表。 2、1990年7月进行组织调整,卫生部原副部长郭子恒接任会长、法人代表。 3、1992年完成社团重新登记工作。 4、1993年1月召开了第二届理事会,选出郭子恒等同志的新一届领导班子,通过了新的基金会章程。推出防治碘缺乏病的“智力工程”。 5、1996年3月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吴阶平接任基金会主席,郭子恒连任会长。基金会工作向卫生防疫、医疗科研、国际交流、人才培养等领域拓宽。 6、1998年2月召开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贯彻了领导班子年轻化的要求。中国市长协会秘书长陶斯亮接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华俊东任法人代表。同年6月建立了医德医风奖励基金,10月建立了戒毒专项基金。 7、2000年3月召开第四次理事会,中国市长协会秘书长陶斯亮继续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张浩然任法人代表。5月建立杨崇瑞妇幼卫生奖励基金。 8、2000年11月建立专家指导组。 9、2001年11月在十堰市人民医院建立了中国的中西部培训基地。同年5月常务副会长殷子烈接替张浩然任法人代表。8月建立了新药发展基金。 9、2002年9月召开第四次理事会二次会议,接受陶斯亮因市长协会工作繁忙辞去会长的请求,原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同志接任会长。同年建立了企业家健康工程、爱心病房基金、王叔先肾病基金。 10、2003年1月主办的“中国医药指南”杂志正式发行。 11、2003年5月建立了健康饮食文化基金及三元健康关爱基金;同年7月建立了基层卫生发展扶持基金。 组织机构中国医学基金会主席、副主席、顾问名单1、主 席:吴阶平 中国医学基金会主席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钱信忠 中国医学基金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原部长 (钱信忠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现任中国医学基金会主席、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协会名誉主席。1911年出生于江苏省宝山县。1928年到同济大学附属宝隆医院学医。1933年12月担任红25军医院院长。1940年12月,129师卫生部和八路军总部野战卫生部合并,钱信忠任部长,1942年时兼政委。1945年任晋冀鲁豫军区卫生部部长。建国后,钱信忠担任西南军区卫生部部长。1951年,他赴苏联第一医学院留学,先后学习外科、保健组织学,在卫生系做研究生,获苏联医学副博士学位。1956年回国,任总后勤部卫生部副部长兼军事医学科学院院长。1957年,他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1965年,他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1981年担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1982年担任主任。1983年获联合国首次颁发的“世界人口奖”。) 2、副主席 白介夫 张彦宁 郭子恒 陶斯亮 殷大奎 殷子烈 阎明复 阎 颍 瞿怀铭 3、顾 问 卞志强 孙衍庆 华俊东 年景和 吴蔚然 吴克良 张 侃 汪梅先 沈渔邨 辛育龄郭应禄 徐光磊 顾方舟 高 睿 谭松林 第五届理事会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1、理事长 朱培康: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常委 2、副理事长 罗爱伦:北京协和医院麻醉科教授、英国皇家麻醉学院院士 张仁尧: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北京市政协常委、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大外科主任、心外科教授、主任医师 3、秘书长 史炳忠: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主任委员 4、理 事 丁建伟:南京恒古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 王天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教授主任医师 王执礼:北京市朝阳糖尿病医院院长、教授 左焕琮:清华大学玉泉医院院长、教授 吕厚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 许树强:中日友好医院院长兼党委副书记、教授主任医师 张 威 :中国医学论坛报社社长、助研 张兆光:北京安贞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 杨 晔:海军总医院专家组长、教授主任医师 杨贵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主任医师 芮静安: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教授主任医师 陈君石: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 金 宽:健康报社主任记者 周 敬: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秘书长 韩德民:北京同仁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 戴建平:北京天坛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 5、监 事 张 侃 :原卫生部医政司司长、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郭应禄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名誉院长 6、特聘法律专家: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导师 第五届专家指导委员会名单卞志强 方 圻 王亦璁 王邦康 王 辰 王宝恩 王忠诚 王执礼 王天佑 王澍寰 王 恒 左焕琮 刘力生 刘玉清 刘耕陶 华俊东 吕厚山 向红丁 孙衍庆 孙 燕 朱 预 许树强 严仁英 佟加恩 吴孟超 吴蔚然 吴德昌 张兆光 张新时 张 禺 张清华 张棣华 李文彬 李功宋 李连达 李炎唐 李桓英 李淑媛 杨贵勇 杨 晔 汪梅先 沈渔邨 肖文彬 芮静安 辛育龄 周 玫 陆星华 陈可冀 陈君石 陈同鉴 陈 彪 陈 瑗 罗爱伦 施小墨 施玉英 洪 涛 胡亚美 唐由之 夏开元 夏弈明 徐光炜 徐 亮 海春旭 翁心植 郭子恒 郭应禄 顾方舟 傅天真 傅民魁 鄂 征 黄又鹏 黄志强 黄泽民 曾昭耆 彭瑞璁 焦树德 程莘农 蒋次鹏 韩德民 路志正 潘少川 戴建平 朗景和 魏丽惠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医学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al Foundation,缩写:CM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公益精神,致力于我国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东文昌胡同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医疗卫生领域的善举服务; (二)传播先进医药卫生科技信息,组织国内外医药卫生学术交流活动及中外医药卫生科技团体和人员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三)支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教育,开展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和公众医药卫生知识传播; (四)以老少边穷地区为重点、为弱势、边缘人群提供实质性的医疗公益服务; (五)依法资助非营利性、与医药卫生相关的实体; (六)承办上级机关交给的任务和活动; (七)举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热爱医药卫生公益事业,愿意或已经为其作出较大贡献; (三)熟悉本基金会的情况,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恪守诚信,有责任感;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参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审查、了解本基金会的工作、财务收支状况,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要求获得结果; (三)享有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认真工作,努力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 (五)加强调查研究,对自己的工作和行为负责; (六)努力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开发新项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2 名。设监事会,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基金会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和投资、使用和管理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组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二)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团体和个人,特别关注弱势、边缘群体; (三)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投资活动; (四)为保持本基金会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行政办公费用; (五)其他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合法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涉及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 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 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经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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