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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养蜂学会
释义

中国养蜂学会(Apicultural Science Association of China,ASAC),1979年6月成立于北京。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核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蜂业群众团体,含盖全国养蜂及蜂产品生产、教学、加工、经营、管理等各领域。全国一级学会,是全国蜂业唯一具有学术权威性的社会团体。拥有个人会员1380多人,有高级技术职称310人,其中资深专家36人,中级职称700多人,有团体会员300多个。

基本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归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挂靠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常设机构:中国养蜂学会办公室(秘书处)

地址:北京香山卧佛寺西侧中国养蜂学会

宗旨

加强政府与蜂业界的沟通,普及蜂业科学知识,加强养蜂生产、蜂产品加工与流通、蜂业科学技术成果、经验及市场信息的交流与指导,促进国际蜂业的交流与合作,繁荣与发展中国蜂业事业。

业务范围

全国蜂业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展览展示、刊物编辑、业务咨询、行业协调与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

新增业务:蜂业技术指导与成果转让、产品包装设计、“龙头企业+养蜂户”基地建设、蜂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含规范用药)技术培训、蜜蜂授粉基地建设与技术培训、全国蜂种协作与指导、蜂药使用指导、国际贸易介绍。

对外交流

国际组织成员国代表:中国养蜂学会是国际蜂联(APIMONDIA)成员国代表及执行委员会成员,同时也是亚洲蜂联(AAA)成员国代表及副主席国代表。

分支机构

蜜蜂饲养管理专业委员会;蜜蜂保护专业委员会;蜂疗保健专业委员会;蜜蜂育种专业委员会;蜂产品加工专业委员会;蜂业经济专业委员会;蜜源与授粉专业委员会;蜜蜂生物学专业委员会;中蜂协作委员会;蜂业机具与装备专业委员会;海峡两岸蜂业交流部;蜜蜂文化宣传部。

学会章程

中国养蜂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中国养蜂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APICULTRAL SCIENCE ASSOCIATION OF CHINA 缩写ASAC。

第二条 本学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核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蜂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由全国从事养蜂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加工、经营等单位,以及在蜂业上有一定成绩的个人,自愿结成跨地区、跨部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从事蜂业的科技工作者,加工、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者,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及信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和推广活动,促进蜂业科学技术及蜂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蜂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扩大我国蜂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实现我国蜂业现代化、促进蜜蜂为农作物授粉,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提高蜂产品产量和质量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科技学术活动,配合国家蜂业科技发展战略和主要任务,开展科技活动、进行科技考察、组织学术会议、评定优秀论文、举荐人才、对重点研究成果作出评价, 及时推荐给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组织蜂业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的交流,促进科技合作和学科发展;

(二) 组织蜂业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的交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蜂业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合作和学科发展;

(三) 接受国家领导机关及政府主观部门委托和交办的任务,调查研究国内外养蜂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承担养蜂业资源普查、保护和利用任务。向党和政府部门反映蜂业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向全国蜂业界传达政府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

(四) 中国养蜂学会是国际养蜂工作者联合会(INTERNATION FEDERATION OF BEEKEEPERS′ASSOCIATIONS 缩写为APIMONDIA)和亚洲养蜂协会(ASIAN APICULTURAL ASSOCIATION 缩写为AAA)的正式会员。应积极开展、组织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推荐国内各种优秀蜂产品及加工制品参加国际展评活动 ;组织出国考察,组织举办国际蜂业会议了解国际蜂业发展动态,加强国际蜂业信息交流,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 举办国内外养蜂业新成果、新发明、新技术及蜂业产品展,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推荐、推广优秀蜂业新产品,促进我国蜂业发展;

(六) 组织蜂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蜂业技术水平;

(七) 协调和推动蜂业的改革、发展及各方面关系;

(八) 编辑蜂业系列著作,创办学会刊物,增强国内外蜂业信息的传递与交流;

(九) 维护全国蜂农、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蜂业界提供法律帮助;

(十) 表彰奖励在蜂业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具有杰出贡献的蜂业工作者;推选全国优秀蜂农,提高基层养蜂员素质与养蜂技术;

(十一)推进蜂业产业化建设,开展养蜂基地、优质蜂产品基地、蜂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基地、原生态蜂产品基地等建设;

(十二)大力推行养蜂扶贫、蜜蜂授粉;组织开展各项公益事业及有益于本学会和全行业的其它活动促进蜂业发展;

(十三)指导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荐国际贸易,举办“全国蜂产品市场信息交流会”,组织总结分析当年蜂产品市场情况,预测翌年市场,促进会员间合作,提高蜂业的整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学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蜂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团体会员:凡从事蜂业科研、教学、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团体;

(五) 个人会员

1、具有初级职称以上(含初级)从事蜂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2、高等院校大专毕业生在科研、教育和生产管理单位从事蜂业工作一年以上,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3、热心蜂业工作并支持本学会发展的其他人员。

(六) 名誉会员:凡对蜂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教授、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包括外籍学者、离退休人员),可聘为本学会名誉会员,或特邀理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 填写个人或团体会员登记表;

(三) 经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书。会员证书有效期五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团体会员可委托学会协助解决有关生产技术问题和组织科研攻关项目、项目评估、产品鉴定等;

(七) 团体会员优先享受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八) 团体会员免费获取每期《国际蜂业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接受本学会监督;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支持本学会各项工作活动,积极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及时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和标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和标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和审查学会工作计划;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做出较大贡献,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农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农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签署本学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据《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依《会计法》进行工作,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农业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业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业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农业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业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11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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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