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动物营养学分会 |
释义 | 分会简介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动物营养学分会是在中国科协领导下的全国性动物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动物营养学分会是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领导下的以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发展我国畜牧兽医事业的主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动物营养学分会是在我国著名的畜牧学家、动物营养学家许振英教授倡导下,并得到杨凤教授等老一辈科学家的支持,组织起来的。分会成立于1980年10月,至今已满30周年。广大会员在促进我国动物营养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为提高我国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生产水平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动物营养学分会理事会现有常务理事43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人,秘书长1人及副秘书长8人)。理事138人(来自全国各省市)。下设10个专题学术组(2004年由专业委员会更名为专题学术组),名称分别是:饲料营养、猪营养、家禽营养、反刍动物营养、饲料生物技术、水产营养、特产动物营养、饲料营养信息技术、动物营养应用技术、动物消化道微生物研究。 1989年在许振英教授的提议、支持和参与下,动物营养学分会创办学术刊物《动物营养学报》,创办初始,以内部刊物的形式试刊,刊名《中国动物营养学报》。1994年7月,经国家科委及新闻出版署批准,1995年更名为《动物营养学报》。2005年底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报刊(2005)1098号文件”批准,《学报》从第二年起改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主办,动物营养学分会承办,成为全国唯一的国家级动物营养学术刊物。同年底,编辑部由内蒙古畜牧科学院迁移至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7年被遴选进入中国科协的“精品期刊工程”。2008年荣获第六届全国畜牧兽医优秀期刊一等奖。2011年起,《学报》将变更为月刊,论文发表时间将缩短到6个月以内。 动物营养学分会还设常务机构---动物营养学分会秘书组,除处理日常工作外,每年编辑《会讯》4-6期,并免费发送至全国各省市广大会员。截止2010年9月底,统计缴纳会费的个人会员(含高级会员)1000余人,团体会员3个。动物营养学分会近几年来连续被中国畜牧兽医学会评为先进集体。 动物营养学分会每年推荐部分会员参加或组织多种动物营养学方面的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作为一个集科研、学术、生产和科学普及工作的社会团体,极大影响、促进着中国畜牧业(包括饲料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任务(一)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及技术政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 (五)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编印有关学术资料。 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动物营养学分会是在中国科协领导下的全国性动物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动物营养专业科技人员的纽带和发展动物营养科学事业的助手。 第二条本分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动物营养科技工作者,加强和兄弟学术团体之间的横向联系,为繁荣我国科技事业,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动物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分会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及技术政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 (五)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编印有关学术资料。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承认本分会会章,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会员条件如下: (一)会员应是国家承认并履行合法登记手续的全民、集体、民营(外资、独资合资)或个体的从事动物营养或有关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干部、技术人员等。 (二)由我分会正式会员联系介绍,承认我分会章程,并向我分会提出正式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可作为我分会正式会员。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五条会员每人交一张免冠照片以发给会员证书,每年需交纳会费40元。 第六条凡会员以本分会名义从事商业性宣传或广告时须经本分会主管会员的常务理事与秘书长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会员享有我分会会员的所有权利。 第八条会员免费享受我分会向会员发给的所有技术资料。 第九条会员有参加我分会所有学术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对社会上做出显著贡献的会员经会员申请,理事会全体讨论通过后本分会将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如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会章,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二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审查批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进行学术交流; (二) 选举理事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全国会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修改本分会章程; (三) 发展会员,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 制定本分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 领导本分会各专题组开展工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 (二)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取得突出成就并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并为博士生导师。 第二十条 本分会设正副理事长人数为5-7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分会理事长任期一届,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理事长为本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本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题组开展工作;接受本分会理事长委托办理的事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题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题组,协助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为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建立基层会员小组;也可在同一地区联合若干会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建立联合会员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处理日常事务、会员联系、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编辑出版、财务等。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根据中国科协章程、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章程和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组通则的精神制订,经动物营养学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送中国科协、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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