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
释义 |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是研究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发展行政管理科学,为政府改进行政管理服务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为促进行政管理改革,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积极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努力促进行政科学的对外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代表中国行政学界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有关活动。 学会概况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行政管理的研究人员,以及有关学术团体、科研教学单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行政管理科学研究,为促进行政管理改革,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学会任务1.研究政府管理,发挥咨询作用; 2.开展行政科学研究,推动行政科学的发展; 3.促进行政科学教学质量的提高,普及现代行政管理学会知识; 4.开展学术活动,编译行政科学刊物和专著; 5.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英文译名: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ciety 缩写:CPAS 第二条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是研究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发展行政管理科学,为政府改进行政管理服务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行政管理科学研究,为促进行政管理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立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行政管理理论,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学体系,推动行政管理学科建设的发展。 (二)研究行政管理的现实问题,总结行政管理的经验,提供行政管理改革的建议,发挥咨询参谋作用。 (三)宣传和普及行政管理科学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行政人员科学行政素质,增强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意识。 (四)通过各种学术活动聚集人才,培养人才,促进行政管理科研教学队伍的建设,促进行政理科学教育的发展和科研质量的提高。 (五)组织学术活动,开展学术研究,出版研究刊物,编著行政管理的著作和资料,促进学术 交流和发展。 (六)代表中国行政学界同国外、海外学术组织及学者进行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加强行政管理科学的国际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主要指各地区和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学术团体、行政管理科学及其分支学科、相关学科的学术组织、科研教学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机构会员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以学会文件形式下发接纳新会员的通知,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参加科研活动,申请学会支持和资助,在学会出版的书刊上发表研究成果等);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向学会提供研究情况和科研成果,接受并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促进行政管理科学研究和知识普及; (五)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六)团体会员应加强对本团体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召开学会年会; (十一)临时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 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7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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