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 |
释义 |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谈判是2004年11月胡锦涛主席与新西兰克拉克总理共同宣布启动的,也是中国与发达国家启动的第一个自贸区谈判。经过3年15轮磋商,双方于2007年12月结束谈判。 简介: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在两国总理见证下正式签署。10月1日正式生效,同时双方开始签发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协定签署后,引起了国际舆论广泛关注,各大主流媒体均在第一时间予以报道。《福布斯》杂志发表评论称,中国与新西兰达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贸易协定,使中国在自由贸易的奥运会上拿到了第一块重要的个人金牌。中国正在追赶美国,建立自己的双边贸易伙伴俱乐部。 这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新两国虽相距遥远,但经济互补性强。近年来,两国经贸关系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2007年双边贸易额达37亿美元,同比增长27%。中国已成为新西兰第三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双方在服务和投资领域的合作也日趋密切。这些都为两国达成《协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协定》的签署将进一步全面提升中新两国的合作关系,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制度性保障,营造更加开放和稳定的商业运行环境,创造更多的贸易投资机会。双方的企业和产品将按照《协定》提供的优惠条件进入对方的市场,有利于拓展合作空间,提高竞争力,实现互利共赢。双方的消费者也可以更便宜的价格享受到优质产品和服务。同时,这个《协定》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6年后推进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实施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自由贸易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改革开放30周年这样一个历史时刻,《协定》的签署充分体现了我国在新时期、新起点上进一步扩大开放的信心与决心,也为我国同其他国家,包括发达国家谈判自由贸易区积累了经验。协定实施后,在货物贸易方面,新方承诺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8%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西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对于没有立即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将在承诺的时间内逐步降低关税,直至调整为“零关税”。 海关总署解读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货物出口享受关税优惠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也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 为使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我国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预先注册 我国对办理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采取注册登记管理。凡办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授权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将不能申请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提前申请 《协定》规定,只有货物进口时,要求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进口方指定的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方应给予自另一方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据此,申请人应在货物出口前,提前申请中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 规范制证 申请签发中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时,必须提交《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证书编号不得重复,证书包括的货物应在一份进口报关单上,并用英文填制证书。 此外,还应注意证书第7栏所列产品项目不得超过20项,证书第10栏中所指HS编码应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六位HS编码。 正确标明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应在证书的第11栏中加以标明。该栏目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新西兰海关将对货物是否具备原产地资格产生怀疑,从而引发原产地核查,甚至拒绝给予关税优惠待遇。 出口申报 货物出口时,发货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规定填制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符合直运规则 出口享受关税优惠的货物应是在中国与新西兰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即符合直运规则。根据《协定》规定,下列情况应视为直接运输: 货物运输未经中国和新西兰之外的第三国或地区境内; 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中国和新西兰之外的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不超过六个月,只要货物在其境内未进入其贸易或消费领域,并且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其他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处理。为符合上述规定,应向新西兰海关提交非缔约方海关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加以证明。 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情况 原产地证书未正确填写或签章; 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原产地证书中的信息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相符; 所列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种类与进口货物不相符。 在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时,进口方海关应向进出口商书面说明该决定的理由。 2008年4月7日,新西兰完成它经贸历史上的第四个“中国第一”: 1. 第一个与中国展开FTA谈判的发达国家; 2. 第一个完成中国入世双边谈判的国家; 3. 第一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 4. 第一个与中国完成自由贸易区(FTA)谈判的发达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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