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 |
释义 |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是中国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1979年由钱学森、宋健、关肇直、许国志等21名专家、学者共同倡议并筹备。1980年11月18日在北京正式成立。由自然科学领域的科学家钱学森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经济学家薛暮桥担任名誉理事长,充分体现系统工程跨部门、跨领域交叉学科性质特点。 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关肇直,第二、三届理事长许国志。第四、五届理事长顾基发、第六届理事长陈光亚。 学会宗旨团结广大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科技工作者,促进系统工程的发展,繁荣系统科学事业,促进系统工程学科知识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系统工程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以提高我国宏观管理技术水平,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四个现代化服务。 主要任务围绕本学科领域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促进理论与应用研究、科技普及、教育培训、书刊编辑、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成果鉴定、资格评审、国际合作、科技服务。 分支机构组织理事会下设15个专业委员会。 军事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系统理论专业委员会、社会经济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模糊数学与模糊系统专业委员会、农业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教育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信息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科技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过程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决策科学专业委员会、人—机—环境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林业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草业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系统动力学专业委员会。 6个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国际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教育与普及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和一个学会办公室。 会员:个人会员1.1万人分布在全国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数百个单位,(其中总会直接发展的会员1400余人)。团体会员59个。 加入国际组织1986年加入国际模糊系统协会(IFSA)并成立中国分会。1988年参加国际过程系统工程组织(IO/PSE)。1994年参加国际系统研究联合会(IFSR)。2002年IFSR理事会换届,顾基发当选IFSR主席。 出版物:中国系统工程学会主办刊物: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月刊) 1981年创刊 主编:陈光亚 《系统工程学报》(双月刊)1986年创刊 主编:刘 豹 《Journal of Systems Science and Systems Engineering》(季刊) 1992年创刊 主编:顾基发 赵纯均 《模糊系统与数学》(季刊) 1987年创刊 主编:汪 浩 《农业系统科学与综合研究》(季刊)1985年创刊 主编:刘晓冰 《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季刊)2001年创刊 主编:张国伍 此外,学会编辑出版学术论文集和专著82种,其中学术论文集69种,专著13种。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定名为:中国系统工程学会。英文译名:Systems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 (缩写SESC)。 第二条:中国系统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从事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具有公益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科技工作者,为促进系统工程的发展,繁荣系统科学事业,促进系统工程科学知识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系统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以提高我国宏观管理科技水平,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四个现代化服务。 本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是、协作的精神。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本会会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55号 邮政编码10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学术交流,重要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研究,交流科技信息,提高系统工程学科水平; (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同国际系统研究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举办各种形式的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会等活动,促进系统科学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 (三)对国家、地区和部门的发展战略、区域规划、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系统工程问题和重要决策进行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科技文献的编审; (五)编辑、出版、发行本学科的科技书籍、期刊、论文集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开展系统工程的普及和继续教育,传播推广系统工程研究成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系统工程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 (七)发现并推荐系统工程领域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系统工程科技工作者; (八)维护本会会员与学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九)举办为本学科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系统工程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系统工程科研、教学和工程实践工作三年以上或非高等院校毕业,具有系统工程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团体会员单位应选派负责人或联络员负责与本会联系工作。 (三)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按会员条件予以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四)已建立省、市、自治区的系统工程学会,经本会委托由省、市、自治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会员条件批准,报本会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活动;(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四)委托本会优先进行咨询服务;(五)委托本会协助开展学术活动和举办培训班;(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外籍会员 (一)可优惠获得我会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二)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有关的学术会议;(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执行本会决议;(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次不交纳会费,并经本会提示后1年内仍不交纳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通讯方式进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省、市、自治区系统工程学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按规定选派的代表和有关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不等额,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或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要贡献、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和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根据学会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个别新的常务理事或理事。新增选的常务理事或理事都必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名。然后分别由理事会会议或代表大会讨论确认方可有效。 (三)理事会理事任期4年,理事会成员原则上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职责内的各项活动。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专门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和明确任务。 (五)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由理事会决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学会开展学术交流和组织学术研讨的专业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领导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也可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任期4年。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学术活动和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工作会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送中国科协批复后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 (六)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都是学会直属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对外称:中国系统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其领导统一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另订章程,不单独设立银行帐户,不得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十)指定本会活动计划;(十一)筹措本会活动经费;(十二)推荐、奖励本学科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书刊和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届满时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之一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到达规定的任职年龄时,由理事会决定是否延长,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担任至换届。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当选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当选。)特殊情况的,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处理其他日常工作;(四)本会秘书长为兼职时,秘书长可授权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对本会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或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历届理事和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的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会的名誉职务或名誉会员。 第二十八条:本会办事机构业务上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处理日常工作,行政上(党、政、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九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系统程学会接受各地方科协领导。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中国科协拨款;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资助;(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学会基金利息;(八)学会持有知识产权的回报;(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还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会自行设计和制作会员证、会徽应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经2006年10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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