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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释义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创立于一九九二年,它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并由国家文物局主管的公募性文物保护基金组织。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致力于中国文物保护事业。其宗旨是:筹措文物保护基金,资助文物保护项目,传承优秀的民族传统,弘扬悠久的历史文化,为社会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领导机构

理事会

理 事 长:马自树

副理事长:杨志军 苏士澍 陈东升

秘 书 长:吴东风

监 事:黄 元

理 事:(按姓氏笔划排序)

马自树 马英民 孙 毅 许青松 吴东风 张 健

张廷皓 李晓东 杨志军 苏士澍 陈东升 罗伯健

晋宏逵 高健智 曹存根 曹兵武 游庆桥

名誉理事:马逢国(香港)

部门机构

事业发展部:姜明

培 训 部:李薇

展 览 部:许兵

评选办公室:刘玉清

“文化遗产与未来"办公室:赵军

发展历程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

1990年8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批准,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正式成立。选举廖井丹为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启功为副会长;谢辰生任秘书长、法人代表。薄一波为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顾问。(注:廖井丹,时任中宣部副部长、中顾委委员、国家文物委员会主任)

1990年10月,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关于增补中国文物保护及基金会副秘书长的函(文物人[1991]03号)),由刘炳森、陈漱渝、苏士澍、朱风瀚任副会长。

第二届理事会:

1999年12月13日,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更换秘书长(法人代表)的批复》(文物人函[1999]54号),同意雷存敏为秘书长(法人代表)。

第三届理事会:

2005年4月21日,国家文物局《关于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换届选举的批复》(文物人函[2005]31号),同意换届选举第三届理事会。

2005年4月26日,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本届理事、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

业绩

我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历史文明未曾中断的唯一国家。在祖国广袤的大地上,我们的先民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留下了极其丰富的作为历史化载体的文物。据统计,全国不可移动的文物包括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等等数达四十万处,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就有六万余处,其中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一千两百多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有一百零一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有三十一处。收藏展示可移动文物的博物馆达二千座,馆藏文物一千二百五十万件。丰富多彩的文物是一种特殊的重要资源,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学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保护这些历史文化资源,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活动回顾

首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安顺明史探究”研讨会主题活动

第二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

中国酒文化遗产保护评选活动

首届中国千年古县文化遗产精品图片展

文物保护,我们携手—圆明园文物修复大型公益活动

第三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

第四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

章程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英文名称是:China Culture Relics Protection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涉及全国和海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络和争取国内外关心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赞助,增进国内外文物界、博物馆间的相互了解、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捌佰万元整,来源于公众募捐。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文物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2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发展与一切热爱和关心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团体与个人间的联系与合作,募集文物保护资金;

(二)组织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方针政策,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等公益活动;

(三)资助文物保护项目和博物馆建设以及相关课题研究,如编撰出版学术专著,拍摄电视专题资料片等;

(四)举办文物、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展览,学术讲座与研讨活动;

(五)组织文博领域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教育培训;

(六)奖励文物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

(七)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愿意成为本基金会理事;

(三)在本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注和积极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扩大本基金会的社会影响;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新理事成员,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

(二)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次用于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资助预期超过三年完成、一次投入经费超过30万元的重大文物保护课题研究项目。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资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向社会公众一次募捐超过50万元资金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公益性宣传;

(二)资助文物保护课题研究及项目建设;

(三)奖励文物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综述

文物创造不易,文物保护更难。千百年来,文物穿越时空,历经坎坷,躲过了多少劫难,又遭逢多少幸运!为保护文物,多少人为之呕心沥血,有多少人为之丧尽钱财,又有多少人为之耗尽生命!经过多少磨难之后传到我们这一代人手中的文物,实在是一种机缘,一种幸运!然而文物的脆弱性,不可再生性,可枯竭性,就要求我们善待文物,珍惜文物,呵护文物,尊重文物,敬畏文物!文物需要维修,文物需要保护,文物需要研究,文物需要展示,文物需要科技的支持,文物需要专业人才的坚守……而这一切,往往因为资金的缺乏而处于无奈的境地。为此,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愿意同支持、关心中国文物保护事业的人事一道,献出我们的智慧,献出我们的爱心,为中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宏大工程,添每一块砖,加每一片瓦!

我们坚持着,我们期待着。我们确信,我们的祖先,我们的先辈创造如此之多的文物,会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得到更多更好的保护,并完好地承之后代。对于每一位为保护文物而贡献力量的人士,史册上将会永记他们的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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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9: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