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文化管理学会 |
释义 | 中国文化管理学会(China Culture Adminisfration Society)系国家级学术团体,于1991年12月2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依法成立。中国文化管理学会自成立以来,策划发起了多次全国性学术活动,各专业委员会举办过多次专题研讨会,在国内(大陆)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中文名称:中国文化管理学会 外文名称:China Culture Adminisfration Society 类别:国家级学术团体 地点: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6号 成立时间:1991年12月20日 概况中国文化管理学会(China Culture Adminisfration Society)系国家级学术团体,于1991年12月2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依法成立;2000年1月20日经民政部审核通过,予以重新登记,登记号为3834;2000年秋天,中国文化管理学(文化管理学科)正式成为国家二级学科(在艺术科学下边,相关资料请浏览全国艺术学科2000年度课题指南)。 会 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6号 邮 编:100010 宗旨中国文化管理学会的宗旨是推动中国文化管理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业务范围包括:举办文化产业、文化经济、文化市场、艺术研究、社会文化、文物博物、对外文化交流等专业方向上的各类活动;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班;承接有关方面委托的文化管理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组织对优秀的文化管理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积极参与国际性文化管理(艺术管理)学科的学术活动;邀请、接待国外(境外)的专家学者来国内(大陆)讲学(学术交流),推荐、选送国内(大陆)的专家学者去国外(境外)访问、进修、讲学、交流;与文化管理相关的各项活动。 中国文化管理学会自成立以来,策划发起了多次全国性学术活动,各专业委员会举办过多次专题研讨会,在国内(大陆)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众多的研究成果中,有一部分对各级政府和各类文化组织的决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最早在国内(大陆)提出文化发展与市场机制的观点(1986年)、文化事业领域中实行间接控制的观点(1986年)、建立文化艺术人才劳务市场的观点(1988年)、文化市场整体运行机制的观点(1988年)、在基层文化组织中建立“激励----强化”系统的观点(1988年)等等。 中国文化管理学会的各分支机构(企业文化管理、动漫文化、文化市场、文化经济、艺术研究、网络文化等)汇集了一大批国内(大陆)优秀的专家学者;学会理事会主要由实践工作中优秀的一线管理者及专家所组成。 业务范围(一)举办文化产业、文化经济、文化市场、艺术管理、院团改革、社会文化、文物博物、对外文化交流、文化艺术中介服务(咨询)等专业方向上的学术研讨活动; (二)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国内文化管理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 (三)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班; (四)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内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文化管理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优秀的文化管理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的评奖活动; (六)与国外有关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管理(艺术管理)学科的学术活动; (七)邀请、接待国外的文化管理(艺术管理)专家学者来国内讲学(学术交流),推荐、选送国内的文化管理专家学者去国外访问、进修、讲学、交流; (八)其他与文化管理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学会领导会 长:汪建德 副会长:梁鑫华(法定代表人)、庄正华、赵东鸣、 孙柱、沈向军、梁鸿鹰、孔繁灼、 柏玉华、常丕军、刘 瑛 秘书长:梁鑫华(兼) 重大活动策划发起了多次全国性学术活动,举办过多次专题研讨会,对各级政府和各类文化组织的决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最早在国内(大陆)提出文化发展与市场机制的观点(1986年)、文化事业领域中实行间接控制的观点(1986年)、建立文化艺术人才劳务市场的观点(1988年)、文化市场整体运行机制的观点(1988年)、在基层文化组织中建立“激励一强化”系统的观点(1988年)等。 发展历程中国文化管理学会作为一个国家级学术团体,在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开展了众多的学术研讨及相关活动并取得了辉煌的学术成果: 1、在学会成立之初,在第一任会长高占祥同志主持下,出版了中国(大陆)第一套文化管理丛书(第一辑共七种); 2、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在文化管理学科一系列前沿课题方面,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其中有些成果的前瞻性,至今仍闪耀着光辉;有一部分对各级政府和各类文化组织的决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最早在国内(大陆)提出文化发展与市场机制的观点、文化事业领域中实行间接控制的观点、建立文化艺术人才劳务市场的观点、文化市场整体运行机制的观点、在基层文化组织中建立“激励----强化”系统的观点、针对精神生产一精神生产二具有不同的特点区别管理的观点; 3、2000年秋天,中国文化管理学(文化管理研究)正式成为国家二级学科(在艺术科学下边,成为艺术科学的第七个二级学科); 4、2005年,为纪念安徒生诞辰二百周年,学会主办了全球十个原创项目之一、中国区唯一一个原创项目——中国当代艺术邀请展。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时任中央美院副院长)先生出任艺术总监,保证了展览的品位和质量。2005年3月8日,安徒生诞辰200周年纪念日,“体温——中国当代艺术邀请展”在北京中华世纪坛首展,一周以后,返回安徒生的故乡巡展,女王陛下出席并剪彩; 5、2007年秋天,高占祥同志的呕心沥血之作《文化力》问世,一时洛阳纸贵;而“文化力是软实力的核心”这一论段的推出,则为文化管理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6、2009年6月,《中国组织文化管理体系测评标准1.0版》问世,在学界引起较大反响,人民网、新华网等门户网站均作了深度报道,高占祥同志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7、2009年8月中旬,学会与天津今晚传媒集团共同组织的第一个华夏小记者团登上祖国宝岛台湾。在台期间,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先生接见了全体成员并接受小记者的采访;中国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委托副主席林丰正接见了全体团员并接受小记者采访,吴伯雄主席赠送每位团员一个盖杯,上面有他的亲笔题字——“天下为公,人民最大”;中国台湾新党主席郁慕明先生在新党总部接见了全体团员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 8、2009年9月26日上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特主办建国六十年书画艺术成果展,活动在北京饭店C座金色大厅拉开帷幕。本次展览由学会主办,中国国家博物馆协办,中国书法家协会为艺术指导单位,中国美术家协会为学术支持单位。经过半年的精心准备,二百多幅书法、国画、油画、岩彩画及当代艺术作品呈现在观众面前。年逾古稀的钟正山先生专程从吉隆坡赶到北京出席开幕式,他的巨幅竹节图《顶天立地》吸引众多观众驻足。本次展览最大的亮点是传统书画艺术与当代艺术同台亮相,充分体现了“双百”方针的贯彻执行,同时说明当代艺术也逐步成为主流,是我们国家多元文化艺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9、2009年12月20日,为纪念毛泽东主席诞辰116周年,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了“纪念毛泽东主席诞辰116周年活动活动”,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何鲁丽、顾秀莲出席,百岁革命老人王定国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后代任远远、贺捷生等,中组部原部长张全景,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龙新民,乒乓球世界冠军庄则栋及夫人,毛泽东主席的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李纳、王海容、吴连登等三百余人出席,缅怀毛泽东主席的丰功伟绩; 10、2010年10月14日,国际标准日,在央视梅地亚中心发布《中国组织文化管理体系测评标准》升级版(2.0版)的框架性内容,以便集思广义,为2011年正式推出2.0版奠定基础; 11、2011年5月,《中国组织(企业)文化优秀成果案例集》由国家图书馆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为中国企业的腾飞插上文化的翅膀。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 中国文化管理学会,英文译名China Culture Administration Society,简称:CC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文化管理研究和实践的专家学者、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努力提高我国的文化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大发展,进一步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文化产业、文化经济、文化市场、艺术管理、院团改革、社会文化、文物博物、对外文化交流、文化艺术中介服务(咨询)等专业方向上的学术研讨活动; (二)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国内文化管理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 (三)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班; (四)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内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文化管理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优秀的文化管理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的评奖活动; (六)与国外有关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管理(艺术管理)学科的学术活动; (七)邀请、接待国外的文化管理(艺术管理)专家学者来国内讲学(学术交流),推荐、选送国内的文化管理专家学者去国外访问、进修、讲学、交流; (八)其他与文化管理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两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人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l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由驻会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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