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玩具协会 |
释义 | 中国玩具协会成立于1986年,是一个以玩具行业的生产企业为主体以及从事科研、教育、经营、销售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团体。 协会简介中国玩具协会成立于1986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批准,2011年6月24日起正式更名为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是中国唯一的全国性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社团组织,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中国玩具行业在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的唯一合法代表,同时也是政府、企业、媒体和消费者认可的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的代言人。 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玩具、模型、婴童用品和游戏的生产、销售、设计、检验、教育等相关业务的跨地区和跨部门的各类企业。 协会日常工作管理由会长和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北京。名誉会长是顾秀莲,理事长是石晓光,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是梁梅。 协会宗旨中国玩具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为会员提供多方位的服务,促进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的发展,繁荣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事业。 主要任务行业大会 “中国玩具行业大会”是中国玩具行业最隆重的行业盛会,有国内外专家就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趋势的精彩演讲,也有就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专题研讨,还有全行业的年度表彰盛典。“中国玩具行业大会”自2001年开始,每两年一次,参会代表主要为来自全国各地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业晚宴 行业年度晚宴是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单位的企业高层领导一年一度的精英聚会,每年10月于中国玩具展开幕当天举行。 行业大赛 “玩具创‘星’大赛” 针对企业年度推出的新产品,通过专家评比和大众评选相结合的方式,选出在产品创意、外观设计、技术创新和原材料使用方面突出的优秀产品,并通过各种方式向行业和消费者宣称推广。“大赛”自2002年开始,每年举办一次; “产品创意设计大赛” 协会与企业或产区协会合作,就某个产品专题组织产品创意设计大赛,目的是调动全国有工业设计和玩具设计的高等院校、设计公司和企业的设计资源,广泛征集玩具设计的新创意,选拔优秀设计人才,带动行业的创新发展。 行业展览 中国国际玩具及模型展览会 “中国玩具展”经过10年的国际化、专业化运作,已经成为众多海外知名品牌在国内唯一选择的展会,也是广东东莞、深圳、澄海、浙江云和、永嘉、黄岩、平湖、福建晋江地方协会唯一集体组织的展会,更是许多国内外专业买家给予高度评价并每年必到的展会; 中国(北京)玩具动漫教育文化博览会 “玩博会”以传播玩具教育理念、打破玩具销售瓶颈、激发巨大的玩具消费潜力为目的。企业通过参加“玩博会”,在众多消费者充分体验各种玩具的过程中,不仅能够最大程度宣传企业产品和品牌,而且能够最直接地获得第一手的市场反馈信息,以便于制定有效的产品销售策略; 此外,中国玩具协会还举办“”中国童车及婴童用品展览会”、“中国品牌授权展”,并组织出国展览项目。 行业培训 协会与国内外政府、协会和企业合作,定期在各产区开展各种形式的行业培训和鉴定,以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培训项目包括:国内外玩具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培训;《玩具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商业运作规范》培训。截止2010年底,总计组织超过100场次的培训,覆盖5000多人。 协会开发的中国玩具远程教育网于2010年正式运行,目的是帮助会员企业对品控和设计专业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再教育培训。 行业出版物 《玩具》杂志 《玩具》杂志是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中国玩具行业唯一连接品牌商和生产商与各种渠道商的全国性互动式刊物。杂志免费派发给国内的渠道商和会员单位,并且向全国各类玩具从业人员和玩具爱好者广泛征订。 《中国玩具采购指南》 协会自08年开始编印《采购指南》,在全球14个国际玩具、模型和婴儿用品展览会上免费派发,并通过国外玩具协会派发给其会员单位,配合协会英文网站帮助“星级供应商”与国外买家对接。 行业企业评定 为了宣传推广优秀生产企业,减少恶性低价竞争,协会自2008年开始,对生产企业进行公正的“星级供应商”评定,评定内容包括产品质量、生产规模、社会责任、品控和设计能力等。协会通过定期发送电子简报及产品速递、国外玩具协会网站推荐、重要国内外展会现场投放广告、为企业张贴标识或打造专区等多种渠道与方式,对“星级供应商”进行全面推广,促进优秀生产企业与国内外买家的有效对接。 行业网站 协会官方网站是中国玩具行业的门户网站,企业不仅能够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同时又能查询深度行业资讯和分析报告。 协会英文网站定位于贸易服务型平台,重点是整合和优化中国玩具生产企业信息资源,全力推广“星级供应商”,促进企业与国外买家的长期有效合作。 行业报告 为了帮助企业及时分析海内外市场走向,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协会每年定期通过广泛收集信息和问卷调查,整理并发表年度行业报告,主要报告包括《玩具消费调查报告》、《玩具销售渠道调查报告》、《百货业零售市场报告》、《玩具进出口分析报告》。 国际交流与合作 每年参加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年会和亚洲玩具协会年会; 定期组织国内玩具企业考察国外玩具市场和玩具企业; 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德国、台湾、香港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玩具协会保持良好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合作关系; 接待国外政府官员、行业组织和重要企业来访。 组织机构中国玩具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该协会会址设在北京。顾秀莲担任该协会名誉会长,石晓光担任协会理事长,梁梅担任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工作范围协会的主要工作范围如下:1、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并协助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制定行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提出建议; 2、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及相关机构反映行业的问题和要求; 3、引导企业认识玩具产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参与制订、宣贯和实施行业有关标准; 4、代表行业利益,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媒体保持良好信息交流和相互合作关系; 5、鼓励和宣传优秀企业,带动开拓创新和公平竞争,提高行业的自律性;维护行业利益; 6、定期向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市场销售、行业发展趋势和贸易统计最新国内外行业信息; 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8、加强国内外同行间的沟通和交流,为企业了解行业动态、引进新技术、发展业务提供机会; 9、.组织本行业国际展览(销)会,组织企业出国参加专业国际展会,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10、向父母、幼教工作者等社会群体宣传玩具的益智作用和玩具的产品安全意识,倡导消费者购买安全、内容健康的品牌玩具。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玩具协会”(简称“中玩协”),英文名称CHINA TOY ASSOCIATION(缩写为C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玩具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为会员提供多方位的服务,促进中国玩具行业的发展,繁荣中国玩具事业。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制定并协助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制定行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提出建议; (二)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及相关机构反映行业的问题和要求,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引导企业认识玩具产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参与制订、宣贯和实施行业有关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动新产品的应用; (四)代表行业利益,与国内外媒体和其他相关机构保持良好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合作关系; (五)带动企业开拓创新和公平竞争,提高行业的自律性,维护行业利益; (六)定期向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市场销售、行业发展趋势等最新的国内外行业信息;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八)加强国内外同行间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参与国家行业组织的活动,为企业了解行业动态、引进新技术、发展业务提供机会;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览(销)会,组织企业出国参加专业国际展会,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向父母、幼教工作者等社会群体宣传玩具的益智作用和玩具的产品安全意识,倡导消费者购买安全、健康、优质的玩具,为转变玩具消费观念、理念提供宣教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从事玩具生产、销售,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科研、教育等有关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凡热心玩具事业或与玩具事业有关的儿童教育、科研、保健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玩具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行业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专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财务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7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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